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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02]140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省属高等学校: 近年来,要求聘请外籍教师的单位日趋增多。为了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现就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受理对辖区内除省属高等学校以外的所有学校聘请外专外教单位资格的申请,省教育厅直接受理省属高等学校聘请外专外教单位资格的申请。 二、各市州教育局受理申请后,必须到申请学校实地考察,审查其聘请条件(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外事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等)是否合格。然后向我厅呈报实地考察情况,并就是否同意其为申请聘请外专外教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我厅将视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 三、申请聘请外专外教单位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l、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分管外事工作的单位领导,有完善的外事机构; 3、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外事工作知识和较高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 4,新办学校需有一年以上办学经历; 5、根据我厅《湖南省教育系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湘教国字〔2002〕1号)要求为外教提供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聘请外专外教的经费有保证; 6、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县级以上民政、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申请聘请外专外教资格,须出具我厅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批文。 四、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获得聘请外专外教资格的学校的管理,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我厅报告。 附件: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国字[2002]1号”《湖南省教育系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略)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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