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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32岁女子参加婚介所联谊活动时,被所谓高富帅男友骗财骗色!

2023-03-27 12: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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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地。32岁的周某参加一家婚姻介绍所的联谊活动,认识了李某。第二天两人在李某的车内发生关系,周某回家后下体见红就发消息告诉李某,李某没有回复,随后失踪。当周某再次找到李某时,才发现李某是一个借着征婚的名义进行骗色的男人。

周某是个大龄剩女,她参加婚介所的一场联谊活动,婚介所老板问了她的择偶条件,便把李某推荐给了周某。李某相貌堂堂、谈吐优雅,周某对李某很是满意,双方约定第二天再见面。

第二天双方约在咖啡馆见面,聊了一会周某建议去逛街或者看电影,李某表示只想安静地坐着,并说看着周某自己就满足。周某就陪同李某继续聊。

随后李某以咖啡馆是公共场所,不方便说话为由,提出到他的车里聊。周某同意后两人便坐到了车子后排,李某尝试把手搭在周某肩膀,见周某并未反对,又顺势搂抱和亲吻周某,周某虽有拒绝行为,但在李某的进一步行动下,也就半推半就,在车里和李某发生了关系。

周某回家后清洗身体,发现下体见红。周某觉得自己把第一次给了李某,便想把消息告诉李某,她拍下私照并发消息给李某,出乎意外的是李某没有回复。第二天周某电话联系李某,李某说自己正在忙,挂了电话,此后周某再打电话就剩下忙音。

周某心有不甘,打电话给婚介所。婚介所老板回复说李某觉得周某不合适,让她不要再联系了。周某把事情告诉自己的朋友,朋友为她鸣不平,两人再次找到李某。在李某的车内,三个人没谈几句,周某发现车里有一只用过的安全套,瞬间明白李某其实就是一个骗色的。周某和朋友质问李某这事怎么解决,李某认为自己和周某发生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但因为两人不适合,他可以给周某一定的经济赔偿。

1.李某利用婚介所平台实施骗色,涉嫌违法吗?骗色就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诱骗女性发生性关系。骗色过程中如不涉及骗取财物,那么就既不违法也不涉嫌犯罪。

也就是李某如果没有骗财的行为,单是骗色不能构成犯罪。有人认为周某可以控告李某强奸罪。但从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强奸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李某在骗色时,虽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是在发生性关系时周某是自愿的,而且事后李某也愿意补偿周某没有骗财行为,所以李某不构成违法犯罪。

这里只能在道德的层面上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谴责。2.李某是通过婚介平台实施骗色行为的,那么婚介平台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呢?

根据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以及《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婚介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经营性行为处以罚款:

(一)媒体未向市民政局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备案的;(二)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三)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四)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五)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他事项的;(六)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作服务活动记录的。

具体到周某和李某,婚介所明知关于李某的信息,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给周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未作服务活动记录,致使李某骗色成功,造成周某情感上的伤害。婚介所应付一定责任。那么周某能否要求婚介所对自己做出相应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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