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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从业禁止!

2024-03-13 1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每当看到未成年人遭遇不法侵害的消息,总是会让人十分痛心,检察官们也常常在想,怎样才能更好地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日照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教师性侵害未成年学生二审案件发表出庭意见时,认为该案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违背教师职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判决从业禁止。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该名被告人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什么是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又称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从业禁止的时间和内容在判决书中一经明确,即具有强制性,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决定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罚,如果因违反从业禁止决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违反的,或者违反从业禁止决定且在从业过程中又有违法行为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鲁检君有话说

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是2015年8月29日修正案九第一条增设,本质上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禁止某些特定职业或者特定身份的犯罪人员,再行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刑法所保护法益相关的职业。

针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对于曾经实施过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定身份或者职业的罪犯,禁止其从事与其原职业相关的其他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相比于撤销某种“资格”认证的行政处罚行为,例如撤销教师资格后不能再以教师身份任职,从业禁止涉及的禁业范围更广,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均不能从事,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后勤服务人员等等,从外延范围上要大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有效的隔绝“危险人员”,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从立法角度上不仅体现了对特定犯罪的预防,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保护。

来源丨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曹阳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闫现令

审核丨郭柏松、李婧一

原标题:《判令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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