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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4-07-01 01: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引导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2022年度年检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2年6月30日(以办学许可证上的许可日期为准)前,经批准成立的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的培训类别和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情况,年培训规模情况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确定、公示及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情况。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3.教师队伍情况。包括各培训类别、层次的教师队伍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配备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4.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及培训档案台账建立情况。

5.是否有违规发布、张贴招生广告,乱收费、弄虚作假、虚构培训人员等违规培训情况。

三、年检要求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认定为不合格:

1.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4.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6.已不具备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所要求的办学条件的;

7.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9.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0.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接受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

11.以礼品、礼金等方式诱导学员参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二)检查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检查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工作;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三)年检时间安排

自查阶段(2月28日前):各培训机构要对照年检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22年度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迎检工作。同时填报《义乌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报告书》(附件1)和《义乌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自查审核表》(附件2)。

“双随机抽查”阶段(3月15日前):我局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义乌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自查审核表》中所列内容。

四、有关要求

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要落实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依法规范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落实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健全机构法人财产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总结一年来本机构培训的基本情况。

附件:1.《义乌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报告书》

2.《义乌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自查审核表》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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