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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业打假人开炮!网友:卖假冒伪劣商品也是合法权益?

2024-07-07 1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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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反正我看这条怪怪的,似乎在表明一个观点:从今以后,市场上的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将不被认可。也就是说,这一条其实是向当前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职业打假行为开炮了。

我们有没有注意到这里面的关键词: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也就是说,你投诉可以,举报也可以,但是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什么叫不正当利益呢?在一些专业分析人士看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牟取的,其实就是不正当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这些投诉和举报行为,会被认为是恶意投诉、恶意举报。我怎么看着这些词,这么眼熟呢?后来我想了一下,原来之前还有一个词叫做恶意讨薪和恶意上访,其实在很多网友看来,这其实是一个相同的道理。而这个条例的出台,如果对比之前的法律法规,其实是自相矛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我们可以看到,3月15日出台的是部门规章,但是上面列出的两部都是法律,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法律的效力很显然大于部门规章。那问题来了,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呢?如果不算,他们的行为很显然就不符合两部法律所保护的群体,如果算消费者,那他们的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反观一些提供商品的商家或者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他们提供的是假冒伪劣商品,那就不存在什么合法权益,因为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为他的不合法导致消费者产生不满,这就不能说是扰乱市场秩序。所以说,我对这个条例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太认同的,因为这个条例的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产生更大的矛盾或者问题。

虽然当前有很多人反对一些职业打假人,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为我国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认真审视,充分考虑到社会价值导向的问题,不能因为个别的利益就一概否定。其实我们大家都非常清楚,对于很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根本都没有什么分辨能力,只能任由这些无良商家欺凌、剥削和毒害,如果没有这些专业的打假人,你能够知道哪个食品有害健康?你能分辨出真假烟酒的区别?你能清楚某些4S店的下作手段?我敢说至少有99%的人都不清楚,而正是由于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才能够让我们的市场更加健康。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职业打假人不仅弥补了一些市场监管的不足,也能够有效地减少一些贪污腐败现象。

毕竟市场监管的力量有限,不可能随时随地掌握市场上各个商家的产品质量。甚至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与商家或者生产企业有勾连,有意或者无意放任一些商家制假售假。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也可以有效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在我看来,职业打假人对于净化市场,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还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是商家的产品质量过得硬,是不会惧怕职业打假人的。我们比如说像胖东来这样的企业,你让职业打假人去,他们也基本上发现不了什么问题,这也是从另一个方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个有效手段。

说实话,之所以社会上有一些人或者群体如此反对职业打假人,我相信里面是有一些深层次原因的。要么这些人就是假冒伪劣群体的一员,要么这些人就是与制假售假团伙有一定的利益联系。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人见到别人赚钱眼红,除此之外,无他。有效利用好这些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不仅能够让很多老百姓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还可以避免踩很多坑,避免买到一些有毒食品,这难道不好么?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打假网红,如果没有这些职业打假人,一个普通老百姓谁能够知道多少“科技狠活”?

要知道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这个条例一出台,一些明眼人立即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其中大量的评论几乎都是清一色支持职业打假人,很多人都对这个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些不可否认的事实。当然,对于一些职业打假人,我们也不能任意其发展。凡事都有度,一旦过度了,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比如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举报奖励制度来鼓励这些职业打假人,让职业打假人不直接与商家或者企业发生矛盾,仅仅留存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提交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收到证据之后,根据最终查处的结果,给予职业打假人不少于自行打假最后应当赔偿所获得相应的奖励。

通过这种操作,把这些职业打假人变成市场监管部门的有益补充,既不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又能够促进市场积极健康,还能够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不受损害,岂不是更好。相比于出台一部漏洞百出的条例来看,我相信只有合理利用好社会资源和人民监督的作用,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当然,以上的建议必须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职业打假人充分信任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二是执法部门不会徇私,更不会与商家或者生产经营企业相勾连毁灭证据。每年的315晚会都会爆出大量问题,但是很多问题年年爆出,年年重复存在,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了。所以说,只有做到了这两点,职业打假人才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特长,主动为净化产品市场做贡献,大家觉得呢?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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