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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主动离职or公司辞退?“钉钉”申请辞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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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

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推行移动软件进行办公

从签到打卡到线上会议

更有甚者

直接在办公APP上申请辞职

近日,泉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使用“钉钉”APP申请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下面,跟随港法君走进今日普法课堂。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连某进入福建某食品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20年8月,连某通过“钉钉”APP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在离职报告中载明:领用公积金,需要公司提供一份离职报告。一个月后,福建某食品公司通知连某无需上班,并为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20年10月,连某向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建某食品公司补偿其因被违法辞退造成的损失即5个月工资17500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连某的仲裁请求。

同年11月,连某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食品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

争议焦点:主动离职OR被公司辞退?

连某认为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离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其通过钉钉提交的离职报告不属于书面形式,其实际并未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其离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福建某食品公司认为

公司依法为连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妥,无需向连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谓书面形式亦被扩大化应用,不能局限于纸质性质的书面形式,且经审理查明,福建某食品公司自2016年9月份开始推行钉钉办公系统,连某知晓并使用钉钉系统参与日常工作活动,连某通过钉钉提交辞职报告亦形成书面记录,已形成电子数据证据,故本案系连某主动申请离职。

福建某食品公司通知连某无需再上班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仅是对离职申请的回复,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连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提前三十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判断职业风险,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权利,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文稿:庄一虹、林颂勤

编辑:林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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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主动离职or公司辞退?“钉钉”申请辞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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