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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交头接耳的; (二)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旁窥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试卷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八)非当场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考前允许,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座位、身体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返回考场的; (三)考试过程中,擅自使用电子设备检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其他携带、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违法违规获得试卷、答卷或者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物品等传接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四)考试过程中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与他人共同实施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组织实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再次考试作弊的; (四)其他情节恶劣的作弊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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