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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长的权力有多大?美国州长如何选举产生?

2024-07-10 1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核心提示:美国州长权力通常由州宪法列举,涉及行政管理、任免、财政以及准立法和准司法的权力等,各州州长的权力在实际运用中会有所差别。此外,美国各州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权利相互制约,所以不会出现所谓州长独裁的情况。

美国州长的权力有多大?州长是怎样选出来的?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很多中国人把美国的州长对比为中国的省长或是省委书记,这个完全是错误的对比……

美国州长并不是由美国总统任命,而是由选举产生,美国州长并不是美国总统的下属,美国总统没有召集50个州长的权利,那么有人就会问,既然总统管不了州长,美国州长的权力是不是就大到无边了呢?那么认为美国州长可以完全无视总统吗?

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两种国家结构形式说起:联邦制和邦联制。说完后对于美国的州长有多大权力这个问题就都清楚了。

美国统一之路是由邦联制过渡到联邦制

美国大陆会议

美国历史非常短暂,它没有经过封建制度,直接由原始社会跳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当时,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各个州联合起来共同出兵,推举华盛顿作为他们的总司令来抗击英国军队,这便是美国的独立战争。后来打赢了之后,大家就要商量要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当时的各州其实都是独立的小国家,他们当然想着还继续独立啊,可以面对外敌又必须团结。于是便商议着搞了”邦联制“国家。

美国独立战争打了8年,英国同意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最高国家机构只是一个大陆会议。这个大陆会议的权力比今天欧盟的权力还小得多,而且成员要么是资产阶级,要么是种植园奴隶主,根本尿不到一壶,所以实际上领导不了当时的13州。13州事实上各自独立。

所以美国虽然独立了,但是并未统一。统一的最大障碍,是13州经济成分差别太大。北部的马萨诸塞、罗德艾兰、新罕布什尔和康涅狄格四州,资本主义工商业发达;中部的宾夕法尼亚、纽约、新译西和特拉华,农业发达,有“面包殖民地”之称;南部的弗吉尼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五州,则盛行种植园奴隶制。13州的业主们,都是为了追求自由独立才从欧洲来到美洲,所以绝不可能接受一个国王统治。13州也只可能做“国中之国”,不可能做“国中之省”,因而只可能选择松散的邦联制。

但是继续松散下去,极有可能再次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因为美国西部有大片可供开垦和掠夺的领土,西进运动势在必行。如果13州各自独立,在西进运动中必然起冲突,形同虚设的大陆会议根本协调不了,彼此开战便不可避免。而英国对同意美国独立并不甘心,一直对13州虎视眈眈。13州如果鹬蚌相争,英国必然渔翁获利。

由于各州高度自治,美国中央政府基本成了摆设,各州都有自己的相关法律、制度,导致各州经济、文化、政治上交流非常困难,矛盾不断。而且各州保留自己的军队,稍不注意很可能导致内乱。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开国元老们开始酝酿建立新的制度来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利。这时是“联邦制度”便应运而生。

于是,在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美国的精英们经过4个多月的讨论,美国宪法终于出炉了。韦尔斯在其《世界史纲》中概括道:当邦联条款草拟时,人们想到的是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及罗德艾兰人民等等,但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合众国人民”。新政府,包括行政首脑的总统、参议员、众议员和现在新设立的最高法院,被宣称是“合众国人民”的政府,是一个综合体而不仅仅是一个集合体。它自称“我们合众国人民”而不称“我们各州”,它应该是一个“联邦”政府而不是一个邦联政府。

要知道”邦联“可不等于”联邦“。就相当于现在的联合国。邦联制下的美国政府,根本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宣战、媾和、签约、发行货币、借债、征兵和征税等权力。反倒是各州却拥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切权力,而且邦联议会的决议需要征得各州同意。

联邦制比”邦联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利。联邦制是一种基于各级政府间权力分享、重叠和相互牵制的体制。在美国,政府权力有中央或曰“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分,在联邦政府内,权力又分属不同分支。这些关系刻意带有的模糊性既使美国政体富有活力,也使它彼此较力。 

联邦制最大作用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其实,就是地方各州权力和中央权力矛盾调和后相互妥协的产物。美国的历史传统和它的《宪法》决定了它的联邦政府无法像中国国务院那样对地方有绝对的权力。

因此,联邦制度下的州依旧相当于一个国家,这和中国周朝的分封制非常相似。但是,不同的是美国的州长是由州的选民直接选出的,它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也就是说选民可以罢免州长,而总统却不可以。相反,美国总统大选时,总统候选人到各州拉选票时,还得看看州长大人的脸色。明白了这些就会明白为什么州长敢和总统”互怼“了。所以说千万不要把美国的州和中国的省划等号。

州长由选举产生但要接受联邦政府领导——制度制衡州长权力其实并不大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核心,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是总统、议会、司法三权分离,相互制衡;二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与由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相互制衡;三是无论大州小州,在参议院有同等的代表权,这样小州就可以对在众议院中有较多代表名额的大州起制衡作用。人们谈起美国的宪法精神,往往最津津乐道的就是关于权力的制衡。美国人民选举了当权者而又同时制衡权力,使政府既是权力中心又必须为人民服务,而这才是民主国家政府最基本的特征。

那么,按照美国宪法,美国州长也由选举产生,并非由总统任命,总统因此无权免其职,其是否就有点像独立王国的国王,权力大得无边呢?

《美国宪法》规定了美国是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这从美国的全称(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就可以看出来,美国是非常非常注重州权的。从联邦制的角度,美国各州的自治权利非常大,除外交、国防、关税等法律规定属于联邦的权利,其他的权利都属于州政府。作为美国州级政府的行政长官州长,在州一级的权利与美国总统在联邦一级的权利类似,享有本州的行政权、部分立法权、部分司法权、部分军事权力。所以,美国的州长的权力相对来说非常大,美国的州长类似于缩小版的总统。美国的州长与总统一样,也是由选举产生,是通过选举产生。不过,与总统选举不同的是,美国州长选举只需要进行选票投票,不需要选举人团制度,赢得多数选民票的候选人赢得总统大选。美国历届总统,绝大多数就任总统之前都有当州长的经历。当然近年来例外越来越多,奥巴马就没有当过州长,只当过联邦的参议员;现任总统特朗普更是例外中的例外,不要说州长,参议员众议员,特朗普就任总统之前没有担任过任何公职。当然此货的胜选是美国的耻辱。

至于州长是如何选出来的?其实跟选总统非常类似,美国各州的州长都是由本州的居民全体投票选出来的,但是跟选总统的选举人投票制度不一样的是(美国总统选举中,在绝大部分州,如果候选人赢得先对多数,就赢得该州对应的所有选举人票),州长只需要赢得整个州的简单多数票(比其他对手的票多)就行了。 总结来讲,美国是一个地方自治。总统全国选举,州长全州选举,市长全市选举,县长全县选举。总统无权罢免州长,州长也无权罢免民选的市长或县长。 所以在美国,经常可以看到州长和总统不属于同一个党派,相互怼的情况。即使同一个党派也会有相互怼的时候,毕竟州长不是总统任命的,他代表的是整个州的利益。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政府首脑,这是在联邦层面的,关于州的层面,美国的州长,例如弗吉尼亚州州长,是弗吉尼亚州政府的首脑。如果把军队的领导权算进去,美国总统是美国联邦军队的总司令,统领美国陆军、海军、空军和海军陆战队,那么弗吉尼亚州州长就是弗吉尼亚州国民警卫队的总司令,在理论上,也是有军权的。

因此,如果只是看法律层面,那么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州长,权力还是比较大的,既是弗吉尼亚州的行政首脑,也是弗吉尼亚州军队的司令,应该是“大权在握”或者“一方诸侯”的感觉。但实际上,这两个看法,都是错觉。

美国州长的行政权,还是以弗吉尼亚州为例子,因为美国是个高度自治的社会,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是平行的关系,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是上下级关系。因此,在美国的政治结构中:总统管不到州长,州长管不到市长,市长管不到县长。其实简单地说,那就在于总统、州长、市长和县长,都是“各司其职”,在各自的体系内,掌管各自的事务,谁也管不到谁。对于美国总统来说,他要管的就是联邦政府的运作,还有美国的内政外交,这是联邦层面的。对于弗吉尼亚州州长来说,他要管的,就是弗吉尼亚州政府的事务,注意,没有外交权力。对于市长,县长,也是类似的情况,大家只能管属于自己的那一块业务,不能越权。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美国总统才是真正的“大权在握”,因为手里有大旗:“联邦法律高于地方法律”。然而州长,权力实际上非常有限,往上,不能影响联邦政府,往下,不能管理市政府或者县政府,自己能够管理的,只有州政府。

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美国所有的官员每周六必须吃汉堡包,吃炸薯条,然后喝可乐,然后加州州长不同意每周六吃汉堡包,他认为应该在每周五吃汉堡包,但是洛杉矶市长认为周五周六都不能吃汉堡包,应该在周一吃汉堡包,那么问题来了,他们到底应该在周几吃汉堡包?

其实根据联邦法律高于地方法律的原则,假如一个喜欢吃汉堡包的总统,建议国会提出“美国官员必须在周六吃汉堡包”法案,然后国会通过了“美国官员必须在周六吃汉堡包”法案,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实施该项法案。假如加州州长拒绝在周六吃汉堡包,他还禁止加州政府的其他官员吃汉堡包,还派国民警卫队把汉堡包店给控制起来,禁止各个市长在周六吃汉堡包,那么加州州长就属于违法了,因为他拒绝执行国会通过的“美国官员必须在周六吃汉堡包”法案。

假如此时洛杉矶市长也拒绝在周六吃汉堡包,同理,他也属于违法,即便他喜欢在周一吃汉堡包,但是联邦法律规定,他必须要在周六吃汉堡包,所以他如果不在周六吃汉堡包,那么他就是触犯联邦法律。结果就是,拒绝在周六吃汉堡包的州长和喜欢在周一吃汉堡包的市长,都因违反联邦法律而遭到弹劾,其中州长禁止其他人在周六吃汉堡包,还派国民警卫队占领汉堡包商店,禁止其他人吃汉堡包,这就牵扯到滥用权力和侵犯他人自由以及财产权的问题,因此州长不仅要被弹劾,还会被抓进联邦监狱。即使这个法案的初衷,是总统非常喜欢吃汉堡包,但是没办法,只要国会通过了,那么就成了联邦法律,州长想不吃汉堡包也不行。

美国州长的权利

美国最初是由英国在北美的13块殖民地独立而成。所以,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因此,美国最初是一个邦联制国家,十分松散。直到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通过,美国才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各州也保留了众多权利。

根据《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国防、外交、关税等权利,其他权利均属于各州。美国各州也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各州宪法都规定设立州议会、州长和州法院以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州宪法是州的根本法,是州政府权力的直接来源。美国州长权力通常由州宪法列举,涉及行政管理、任免、财政以及准立法和准司法的权力等,各州州长的权力在实际运用中会有所差别。因此,美国的州长的权力相对来说较大。此外,美国各州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权利相互制约,所以不会出现所谓州长独裁的情况。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首脑,由公民普选产生,美国州长任期规定不尽相同,多州州长可持续连任。任期一般4年,少数州2年。美国的州长全部均由民选产生。美国州长英语称为“governor”。除五十个州的州长外,美国五个属地的行政长官也称为“governor”,中文通常译作“总督”。历史上,美国属地未建州时,总督也由总统任命,但现存五个属地(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关岛)的总督皆由民选产生,他们也是美国州长协会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 的会员。美国唯一没有“governor”的地区是首都华盛顿,其行政长官是市长。美国州长选举的结果反映出美国政治版图发生变化的某些迹象,新州长一般会实行更符合本党理念和利益的政策,也会为两年之后的总统大选创造有利条件,所以美国两党都全力争取赢得州长的选举 。

美国总统是美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可以直接决定打谁,不过需要经过国会同意(海军陆战队除外,他们可在国会不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作战),但总统不可以直接调动军队的一兵一卒。由国防部长具体负责。美军的军事指挥权是在各军种参谋长手上,由他们所组成的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作战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美国,国民警卫队是由每个州的州长指挥,是负责对内的,美国军队对外。所以,州长可以调动地方军队国民警卫队(相当于预备役),国家军队直属国家不能动,虽然联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动国民警卫队,这基本上是对外得情况下,对内基本上州长不同意是无权调动得 ,应为地方部队原则上也是以地方利益为主。必要时候可以和联邦军队对杠。

美国各州的权利众多,州长自然水涨船高,拥有本州范围内巨大的权利,可以看做是缩小版的美国总统,甚至在本周内的权力范围比美国总统更广泛。首先,美国州长享有本州之内的行政权力,有权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任何行政事务;其次,美国州长也同美国总统一样,拥有对州议会议案的否决权,同样,州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可以否决州长的否决;再次,美国州长是本州国民警卫队的最高长官,握有一定的军事权力;最后,美国州长拥有部分美国总统不具备的权力,如“提案部分项目否决权”,还没有很多州,如阿肯色州,州长的可以连选连任,不仅仅只能任两届。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州长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资历,很多州长成为美国总统,如前总统小布什、克林顿等等。

美国州长如何选举产生

与美国总统选举相同的是,美国州长也是通过选民民主选举产生;与美国总统选举不同的是,美国州长选举并没有选举人团制度,候选人只需要赢得多数选民选票即可当选。

正常情况下,美国州长选举被视为美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的风向标,一定程度上反应共和党与民主党的民意情况。因此,民主党与共和党都十分重视美国的州长选举。目前,美国50个州长中,有34位州长是共和党人,与总统特朗普同属一党。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自己的宪法,州长的选举办法及权限是由各州宪法自行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下还包括州里的其它法规,比如怀俄明州的州长任期限制就不是由州宪法而是由次级成文法规定的),这意味着各州州长权力的范围与程度均存在不少差别。

作为州行政部门的首长,一般而言州长对州里的财政预算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同时也有广泛的行政官员任命权。在某些州里,州法官也是由州长来任命(另一些州的州法官则由选举等其它方式产生)。此外,目前除了阿拉斯加、俄勒冈、威斯康星三个州,其余各州若遇到该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席位意外出缺的情况(比如现任参议员突然去世),州长有权临时任命新的国会参议员顶替空缺,直到召开特别选举为止。

目前各州州长均有权否决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北卡罗莱纳直到1996年公投修宪后,州长才获得否决权;其它各州则早已如此),且其中四十三个州的州长有权对州财政法案实行逐条否决(即只否决若干条款,而不必打包否决),这个权力连美国总统对国会都不具有,极大地增加这些州长对州议会的谈判筹码。

反过来,作为对州长最主要的权力制衡,各州议会推翻州长否决的门槛也高低不一:有些州需要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推翻州长的否决,有些州只需要五分之三多数票,还有些州(比如阿拉巴马、印第安纳、肯塔基、田纳西等)只需简单多数即可,实际上令州长的否决权形同虚设。除立法机构外,州长的权力有时还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制约:在有些州,副州长的职位是和州长分开选举的(而不像美国总统与副总统那样是竞选搭档),因此常常会出现两党政敌分别担任州长与副州长的情况。

同样地,尽管各州州长都是由州里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在选举周期、候选资格、任期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新罕布什尔和佛蒙特两州,是两年选一次州长;而其余四十八个州,目前都是四年选一次州长(但历史上未必如此,比如纽约州的州长选举周期在三年一次和两年一次之间长期反复摇摆,直到1938年修订州宪法,才改为四年一次)。再有,目前有十四个州对州长不设任期限制,其余大多数州规定连续担任州长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当选不受限制),而弗吉尼亚州则禁止州长连任(但隔届当选同样不受限制)。

州议员的选任

除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外,各州议会均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选举产生。一般州众议院议员多于州参议院议员。各州议员任期不等,大部分州的众议员任期2年,参议员任期4年。州参议院议长由副州长担任,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推选。多数州每2年开会1次,会期为30~40天。

州长的权利

州长认为需要时有权召集特别会议。立法权平等地授予两院,州议会的职责是:制定本州的宪法和法律(立法范围由联邦宪法及各州的宪法规定),核准预算,规定州政府的组织结构和各行政部门的职责,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州议会还兼有一些其他职能,如州长提名任用的官员须征得州参议院同意;1/3的州罢免法官须经州参众两院表决;州议会要对提案是否违反宪法作出判断;有权弹劾行政、司法人员。但财政议案须由州众议院提出,某些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批准行政任命和审判弹劾案件等)归州参议院。州立法程序与联邦国会相似。州众议院或州参议院议员提出议案,送交委员会研究,如通过再交全院审议。议案通过即送交另一院经过相同的程序审议。两院通过后,议案则送交州长签署。除北卡罗来纳州州长外,其他各州州长均有否决权。但州长的否决可以被州立法机关的 2/3票数推翻。在41个州内,州长还拥有美国总统所没有的“提案部分项目否决权”。

州行政机关

各州宪法都规定,州长是州的行政首脑。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般任期 4年(少数州规定任期为 2年)。州长的权力主要有:①任命除副州长、秘书长、检察长、审计长、司库等以外的其他高级官员;②对执行法律和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的监督;③管理本州的财政;④掌握本州的武装力量,州长是州国民警卫队的名义统帅;⑤负责与联邦政府和地方(其他州)政府的密切联系;⑥行使减刑和赦免权(经联邦法院判决的除外)。

州司法机关

各州根据本州的宪法和法律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平行,除联邦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外,其他司法权均属州法院。各州法院根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大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州由州长任命或议会选举,任期从2年到终身不等。州法院一般分三级:①地方法院,是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行使有限的司法权;②地方法院之上是县或地区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审理私人间、私人与州或地方政府间的民事诉讼,以及有关触犯刑法的案件;③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只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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