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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法案之争,和隐私权有什么关系?

2024-07-13 00: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就是所谓的“罗诉韦德案”,基本的逻辑即,堕胎与否属于妇女的隐私权范围,而尽管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关于隐私权的相关条款,但这些权利属于第九条中的“保留条款”,任何州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妇女有权选择自己是否堕胎。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罗诉韦德案做出判决,堕胎权利在大多数州成为合法权利。自此,能够自由地就私密或者私人事宜作出决定逐渐理论化为隐私的重要面向之一,即决策隐私——在私人领域内,关乎个人生活方式的决定,不受政府或他人的干扰。

虽然作出决定本身与保护私有领域之间存在一些概念上的不同,但建立在私密或者私人决定(例如性、生育等问题)之上,终归是拥有了隐私利益。而此后,决策隐私的概念,也被不断用来合法化保障一系列的个人的基本权利,比如,隐私权在90年代被用来认为人有消极安乐死的权利,到了2000年,隐私权被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同性性行为。

虽然决策隐私的理念主要来自于美国,但由于罗诉韦德案的巨大影响,大洋彼岸的欧洲也发生了类似的讨论。实际上,隐私权在欧洲也是一个非常复杂兼容的概念,而生育决定是隐私权重要的组成部分。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私生活权——就被法院解读为是一种个人发展权”,“自我决定权”,包括就自己的身体、生活作出决定的权利。成员国宪法也有类似的解读,例如波兰宪法就在文本中明确了“自由决定权”是尊重私生活权的一部分。德国联邦法院在1982年承认了所谓“信息自决权”也是一大例证。

罗诉韦德案在今天

尽管1973年堕胎权利因罗诉韦德案得以确立,但围绕堕胎合法与否,45年来争议从未停歇,观点两极分化,甚至有不少人呼吁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全面禁止堕胎。尤其是在2016年特朗普当选总统后,“捍卫生命”的反堕胎阵营声势大振,“捍卫生育权”的挺堕胎阵营声势则相应升级。

实际上,一直以来,一些保守州的议会就尝试通过旨在阻挠堕胎的法律。比如,2018年,密西西比州法律规定怀孕 15 周之后禁止堕胎——包括因强奸或乱伦导致的堕胎。同时,密西西比州要求推翻“罗诉韦德案”裁决,否决在美国合法堕胎的宪法权利。而如果这种努力成功,那么,可以预见,其他保守州也会迅速采取行动,制定更严厉的堕胎标准,可能包括在可存活胎龄前彻底禁止堕胎。

再比如,2021年,得克萨斯州推出了“心跳法案”,即一旦检测到胎儿心跳就可以禁止堕胎,这可能早在妊娠六周之内,许多女性或许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怀孕。事实上,仅在 2021 年,美国就出台了近 600 项堕胎限制措施,其中 90 项已成为法律,这也是自1973年“罗诉韦德案”以来最多的一年。

而近日,将堕胎权利推向争议高点的导火线,则是5月2日一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文件的泄露。2022年5月2日,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披露了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一案的判决书草案,内容涉及2018年密西西比州通过的禁止15周内堕胎法令——“心跳法案”的合宪性争议。

草案将矛头对准了1973年罗诉韦德案、1992年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称其站不住脚、应被推翻。其中,美国大法官阿利托法官在一份旨在证明法院裁决合理性的意见草案中写了一句话,表明对堕胎权“不遗余力、坚定不移地否认”。阿利托写道,“罗案从一开始就大错特错”并在意见书上补充说,“现在是时候关注宪法,将堕胎问题交还给民选代表了”。

阿利托立场一致的另外四名保守派地方法官则是: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布雷特·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和艾米·康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这意味着,大多数法官投票可以推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堕胎权裁决。

目前,该草案已获联邦最高法院5名保守派大法官投票通过,而同属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Roberts Jr)尚未投票。一旦正式判决公布,意味着联邦层面对全美堕胎权的保护将宣告结束,堕胎权是否合法的裁定权将回归州级立法机构。

事实上,五十年之后选择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这个决定,就跟1973年的判例本身一样极具争议性。在罗伊诉韦德案判决之前,美国有30个州完全禁止堕胎,16个州禁止非特殊情况外(除了强奸、乱伦和母体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时),3个州允许本州居民堕胎,只有纽约州对堕胎没有限制。

而今天,对于阿利托试图彻底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也是相当激进,而并非循序渐进的判决。在罗伊案前,最高法院只对避孕措施做出了一系列判决,并没有直接涉及堕胎问题本身。

决策隐私的新疆界

需要承认的是,虽然罗诉韦德案依靠着引申的隐私权,使得50年前的堕胎权得以确立,但罗诉韦德案也彻底改变了堕胎话题的性质,把堕胎问题从一个健康安全和女性权益的问题,转化成了法律问题、宪法问题、道德问题,最后成为政治问题——伴随着美国文化战争的兴起,堕胎问题成功扎根在了美国社会阶级和宗教纠纷之中。

因此,堕胎从原先主要是按照阶级和教育程度划分的一个泛社会议题,逐渐成为如今按照宗教信仰和社会阶级划分的党派之争的政治话题。因为由单一议题选择选民的存在,堕胎问题迟迟不能在美国政治中降温,长期作为争议话题和选民投票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存在。

美国弗罗里达州立大学的法律史教授Mary Ziegler曾在其书Beyond Abortion中,展示了罗诉韦德案这个判例的影响,即远远超出了堕胎,推动了很多方面的社会变革,包括性取向、职业、阶级、性别、种族、残疾等多维度的歧视问题,此外还有病人权利,消费者保障、社会福利、种族正义等多个维度。

美国实现堕胎权宪法保护的方式,使得堕胎问题不可避免地政治化,而罗伊案的判决,也正给予了反堕胎势力一个重要的发声平台和活动空间。

但回到隐私权的立场来看,此次风波中阿利托大法官等人所批判的并不是决策隐私本身——即堕胎、避孕等个人私密决定能否建立在隐私权保障的基础之上。他所否认的是美国宪政有尊重堕胎选择的传统。此次重审罗诉韦德案,是要判断堕胎权(和/或隐私权)能否从美国宪法文本、历史、传统当中解读出来。

从狭义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根植于美国司法传统的特殊问题,不是一般性的理论探讨。毕竟,1973年的判例一方面没有充分论证隐私权的存在,以及建筑其上的堕胎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充分审视另一面,即堕胎相关的法律、文化、先例和传统。这一问题上,罗诉韦德案的局限也是非常明显的。

但具有启示意义的是,愈来愈多的人们已经观察到了决策隐私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荷兰隐私理论家Bart van der Sloot提出了“决策隐私2.0”的概念,认为这一权利能够有效回应诸如用户画像之类的新科技议题,在治理效果上要比GDPR更严格。

从这一层面来讲,虽然罗诉韦德案没嫩致力于司法判例的发展和论证,但其已经为隐私及其相关利益,比如私密性决定,开拓了新的疆界。

历史总是曲折着向前发展的,说到底,法律也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必然受限于时代,难以囊括未来人们将要遇到的一切问题。因此,后来的人们,只能不断地重新理解法律试图保护的是什么,把它套用在现实的模板里,甚至是用旧有的、有限的法律,去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面对的新问题,面对时代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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