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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2024-04-13 0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英语: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国成为一个在宪法中明文不设国教,并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国家。

美国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权利法案的手稿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英语:Gitlow v. New York),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英语: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提请法庭就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方面。

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但是,商业言论并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新闻自由保证了各种资讯和观点得到自由出版的权利,并且适用于各种媒体。通过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英语:Near v. Minnesota)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审查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属于违宪行为。同时最高法院也裁定请愿自由适用于美国各级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行动,并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隐性地保护了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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