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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美国基本权利的理论基本上沿袭了英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理论学说。 “天赋人权说”和“主 权在民原则”是美国公民权利的两大理论基石。美国“天赋人权论”的代表人物是杰弗逊继承 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理论,他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据 , 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 , 享有人身的权 利”,并把洛克倡导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三大权利发展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 权利。《独立宣言》充分吸收了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明确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 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邦宪法最终 以 10 条修正案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 用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天赋人权理论。 除了天赋人权, 美 国基本权利另一大理论基础是主权在民原则。 《独立宣言》是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承认“主 权在民”的文件。“主权在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基本要义是:政府合法性 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政府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 权利法案将主权在民原则纳入了立法意旨中, 修正案第 10 条指出人民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 合 众国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未授予的权力仍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 二 ) 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
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 这与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 公民成分的组成 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息息相关。 美国诞生于与英国决裂的过程中, 公民权利的建立不仅深受英 国传统权利的影响, 而且与公民资格本身的界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美国的公民政治从一开始 就带有鲜明的排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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