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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基本权利

2023-03-21 04: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程。美国基本权利的理论基本上沿袭了英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理论学说。

“天赋人权说”和“主

权在民原则”是美国公民权利的两大理论基石。美国“天赋人权论”的代表人物是杰弗逊继承

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理论,他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据

,

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

,

享有人身的权

利”,并把洛克倡导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三大权利发展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

权利。《独立宣言》充分吸收了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明确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

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邦宪法最终

10

条修正案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

用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天赋人权理论。

除了天赋人权,

国基本权利另一大理论基础是主权在民原则。

《独立宣言》是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承认“主

权在民”的文件。“主权在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基本要义是:政府合法性

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政府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

权利法案将主权在民原则纳入了立法意旨中,

修正案第

10

条指出人民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

众国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未授予的权力仍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

)

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

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

这与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

公民成分的组成

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息息相关。

美国诞生于与英国决裂的过程中,

公民权利的建立不仅深受英

国传统权利的影响,

而且与公民资格本身的界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美国的公民政治从一开始

就带有鲜明的排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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