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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之比较

2024-03-10 15: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之比较

[摘要]

无可否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当今比较有优秀的政治形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短短的60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领着中国从落后到发展,带领着中国人民从贫穷到小康,足以见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的政治环境相适应的,而建国仅仅200多年的美国,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形式下,让我们惊叹给它美国带来的威力,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它都让美国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

[关键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比较

[正文]

任何国家成熟的政治制度尽管带有人为设计的成分,但它必定与该国的传统和特定情境特征相吻合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例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历史政治道路的探索结果,是中国革命时期政治实践的延续和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化成果。而美国的三权分立是美国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政治结果,也是西方分权与制衡的法理逻辑在美国本土上的政治化。无论是哪种政治制度,都是由一定得历史条件所产生的,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发展,最终使它所属国家繁荣强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家说过,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政治形式。好的政治形式首先取决于它与该国家特征的匹配程度。中国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是由中国共产党立国的基础及其价值取向决定的。我们党关于人民的思想,赋予新政权以新的属性和新的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是某一集团政治胜利的结果,也不是某一阶层获取政权的结果,而是人民胜利的结果,是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政治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新中国是人民的国家,决定其国家形态的最终力量是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将国家和人民相联、将国家从个人和集团统治中解放出来并将其归还人民的政治组织,是第一次在其政治宣言中将人民的权利置于首要位置并作为其价值追求的政治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一,立法权。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这种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执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三,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三权分立制度

要清楚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就要从美国的历史政治传统和政治制度说起。在历史的记载中,最早期到达北美大陆的是在欧洲大陆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这些清教徒都是信仰独立自由,历尽艰难前往北美大陆的。他们相约订立了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契约文件,这里美国第一份具有政治意义的文件。其体现出来的是自治互助、尊重法律和互助友爱的美国早期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精神。在17~18世纪,北美13个殖民地在英国的统治下,

被英国长期的剥削和压迫,比如任意通过增税、禁止殖民地与别国通商、强制殖民地从英国高价进口货物等措施来损害殖民地的利益。最终导致的殖民地的人们拿起武器进行反击,发起了独立战争。尽管独立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是独立后的北美殖民地组建的并不是今天这样的联邦国家,而只是一个松散的联邦。为了巩固新生的联邦,加大团结力量来抵抗外来的侵略,北美13个殖民地召开了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了在美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独立宣言》。在《独立宣言》的开遍写到“我们认为下面的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统一而产生的”,由此可以看出,联邦政府的权利是各州赋予的,当各州的政府觉得不需要拥有这项权利时,它就上交给联邦政府。所以当时的联邦政府实际上拥有相当少的有限权利。外交、财政、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必须得到至少9个州的授权。后来联邦政府觉其所拥有的权力太少了,当面对这些突发事件和重大决策时不能及时的处理,所以联邦政府就一步一步从州政府成层面获取更多的权利,就这样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联邦政府。

联邦制国家的建立是美国特殊历史条件上的产物。由于英国及其代理人殖民总督在北美的长期高压统治,因而在独立之初,建国者们首先考虑的事要防止暴政和集权政治的卷土重来,不愿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为了防止暴政和集权政治,为了制衡统治者权力,美国联邦选择了由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所谓的三权分立,是对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所提出的理论原则,它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互不统属的国家机关掌握。但他们也不是单纯的彼此分离,而是相互牵制,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民主”,达到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和“政治自由”的目的。而对于美国来说,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和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下面让我们更清楚了解它们是怎么分权与制衡的。

1、三个机关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美国政府是一个“由分立的机关分享权力的政府”这就意味着三个机关相互有所依赖。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由总统忠实执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得在最高法院首席法院的监督下宣誓就职;总统领导政府,但总统提名政府高级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后方能任命,政府的预算也需要经国会通过和拨款,总统负责与外国签定条约,但所签定的条约需获得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但法院做出的裁决需由政府执行,而法院的运转也需要国会的拨款,联邦下级法院由国会以立法设立。

2、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对总统否决所通过的法案,国会两院

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而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裁决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生效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命令、法规违宪,而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决定和变更最高法院的组成人数,并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废除法院的裁决。此外,国会还可以对总统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众议院掌握弹劾权,当发生弹劾案时,众议院以过半数通过提出弹劾;参议院掌握弹劾案的审判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定罪即可将被弹劾的官员免职;如果是总统被弹劾,则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对比

无可否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当今比较有优秀的政治形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短短的60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领着中国从落后到发展,带领着中国人民从贫穷到小康,足以见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的政治环境相适应的,而建国仅仅200多年的美国,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形式下,让我们惊叹给它美国带来的威力,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它都让美国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笔者认为特定的政治体制只有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才能发挥它所具有的潜在力量,盲目地将两个政治形式或体制作出比较时不对的,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背景,请允许笔者在这作出自己肤浅的对比。

1、两种政治体制所构成的成员比较

(1)、成员的封闭性与广泛性。美国的三权分立,无论是国会、总统还是最高法院的成员都具有一定得封闭性。比如说美国的国会议员中很少有技术、军事、经济或社会问题专家。在美国535名众议员和参议员中,近半数是律师,很少技术专家被选进。很少议员具备专业知识来处理诸如智力评估、医疗事务等技术性事务,所以议员必须依赖有行政部门派来的专家,许多立法也源于这些专家,他们也经常出席各委员会的听证。其实对于为美国的来说,政治其实是少数人的消遣品,大多数人因为没有足够的闲暇和经济能力作为保障,所以一生与政治无缘。在政治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而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更是这样,依靠金钱支撑选择而产生的三权分立成员的这种制度远离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所以三权分立的成员具有很大的封闭性。而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则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全国人民大代表选举都是通过现行“双轨制”,选出的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共有300万左右,这也就意味这在美370个中国公民中就有一位代表,代表的选举始终是以妇女少数名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以及民主党派等各个阶层的按比例名额分配,代表的身份和地位相当广泛。并不像美国那样的金钱政治,只有拥有经济力量才

能参与政治。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员封闭性比较少。

(2)、成员的专职性与兼职性。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担任职位的某一成员必定是专职于这个职位,并没有其他的副职。比如说国会的议员必定专注于他的职务而不会兼职做什么事情,国会的议员和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不是花在立法上,而是花在选民服务和公共关系上——这些努力让他们在选举日获得回报。而中国的人大代表则是一个兼职化的代议者,兼职的缺陷是无法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充足的时间保证,甚至导致人大代表把参加人大会议视为一种荣誉性的政治活动。其优点是避免了人大代表客观化趋向的产生,是人大代表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工作领域中搜寻公共话题,提出代表人民利益的议案和书面意见。

2、“议行分离”和“议行合一”的比较

“议”是指代议机关(公民代表议会机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及做出决议。“行”是指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做出的决议。美国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国会最主要的是制定法律,而不能进而领导和监督国家行政,而且国会通过的法案及决议,不时会被总统给予否决和拒绝执行。由于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国会通过的法案或决议不时会被否决,从而在西方国家不时会出现议不付行,议行分离的状况,行政效率相当低下。而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下,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既直接行使立法权又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间接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在执行某项决策时,人大制度可以很顺畅的调和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效率相当的高。汶川和玉树地震时,中国政府的救灾动作如此迅速就可以提现人大制度带来议行合一的好处。

3、政党制度比较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它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革命和实践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得以正确、有效的发挥。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而在美国,实行的是两党制,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最高法院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在国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或当选的总统,负责组织政府掌权的政党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虽然美国是两党轮流坐庄,一个在朝,一个在野,有时也互相攻击,但实质目的都是一个,为某个资产阶级集团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所以相比之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能体现民主的内涵。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制度研究》孙哲,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

2、《当代美国政治》刘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3、《三权分立制度的嬗变及其制度弊端》赵宝云李逢彦,《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0年第4期

4、《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储水江,《谈古论今》2010年第4期

5、《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之比较》

4期

刘建军,《学习论坛》第26卷第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区别

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中的民主与专制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美国公务员制度的比较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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