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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法案

2024-05-05 17: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欧洲单一法案

单一欧洲法案( SEA ) 是对 1957 年罗马条约的第一次重大修订。该法案为欧洲共同体设定了在 199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立单一市场的目标,并且是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CFSP)的先驱,它帮助编纂了欧洲政治合作。该修订条约于1986年2月17日在卢森堡城和1986年2月28日在海牙签署。该条约于1987年7月1日在德洛尔委员会的领导下生效。

SEA 的核心要素是到 1992 年在欧洲共同体内创建一个单一市场,届时(人们希望)必要的立法改革将会完成。人们相信,在消除共同体内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非关税壁垒时,此类措施将为十二个成员国提供广泛的经济刺激。为了促进其废除,SEA 通过引入合作程序并将合格多数投票扩展到新领域来改革共同体立法程序。还采取了缩短立法程序的措施。

展望 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SEA 签署国宣称自己“愿意继续在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基础上开展工作,并将各国之间的整体关系转变为欧盟”。[1]

SEA 的签署源于20 世纪 80 年代欧洲共同体成员对彼此之间事实上缺乏自由贸易的不满。商界和政界领导人希望协调各国法律并解决政策差异。

起草该条约的目的是落实杜奇关于共同体机构改革的报告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共同市场改革的白皮书的部分内容。由此产生的条约旨在到 1992 年在共同体中创建一个“单一市场”,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采用了更具协作性的立法程序,后来称为合作程序,这使欧洲议会在立法方面拥有真正的发言权。第一次,并在部长会议中引入了更多的多数表决权。[2]根据该程序,理事会可以在议会的支持下并根据委员会的提议采取行动,通过立法提案合格多数,但理事会也可以通过一致通过一项提案来推翻议会对拟议法律的拒绝。[3]

1985 年 12 月 3 日,外交部长们在卢森堡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上最终确定了文本,从而达成了一项政治协议。丹麦和意大利对宪法有效性表示担忧。比利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FRG)、法国、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等九个国家于 1986 年 2 月 17 日在卢森堡签署了《单一欧洲法案》。 [4] 该日期是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展示社区内部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团结,[5],但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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