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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现状和应对机制

2024-06-24 2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浅析新媒体时代涉检网络舆情现状和应对机制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提升了民众的认知能力,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传播媒介逐渐增多,传播手段日渐多样化、现代化,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网络以及多种新媒体平台相继问世,信息技术促进了媒介的发展,推动了新媒体时代的出现。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方便快捷,传播速度令人无法想象,新媒体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新媒体为检察机关与群众互动交流搭建了便捷的“桥梁”,同时也为涉检网络舆情传播提供了新途径,任何事件的发生都很有可能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成为一次大的涉检网络舆情事件,让检察机关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面对新媒体时代的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检察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为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

涉检新媒体的普遍运用,在给检察机关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正面影响

1.网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与民众沟通的重要途径   

网络媒体是检察机关于民众沟通的“桥梁”,检察机关可以充分的利用网络媒体与公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每一件舆情事件的发生都会包括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参与其中,都是在考验司法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把网络舆情监督当成是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适时强化检务公开,更好的传达执法为民的理念,取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也使得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和熟悉法律、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2.互联网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与民众沟通的重要途径

网络新媒体所具有的迅捷性、即时性、交互性等突出特点,拓宽了民众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为民众提供了更大的舆论空间。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收集社情民意,了解民众关心什么、议论什么、建议什么,做到时时处处听取民声、体察民意、汇聚民智,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下情上达”的重要渠道。

(二)负面影响

1.涉检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巨大攻击

网络传播具有虚拟性,难免会使信息在网民传播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网络舆论不可避免的给人民群众带来误导。普通民众无论是在专业法律知识层面,还是在对检察机关执法程序的理解层面,都和法律专业人士存在差距。而且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工作特殊性,有时会涉及保密情况,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工作内容都公开。这会使得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产生不理解的情况。一旦出现舆情事件,个别人或不良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或达到某种目的,给涉检事件加入毫无根据的揣测在网络上传播,这往往会给民众带来对网络舆情事件的误导。误导观点的大肆传播会使民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质疑,进而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产生巨大影响。

2.涉检网络舆情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舆论载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保障对司法有效监督的同时,还扩展了民众的知情权。但有些时候媒体的报道会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民意,在事实待证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定性宣传,形成舆论传播,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涉检网络舆情管理的重要性

在每个人一部手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有在网络上表达自己对舆论的看法的权利,舆论的主流方向已经逐渐向民众倾斜。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下情上达,了解民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开放、透明的网络环境中,避免不了有些网民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恶意制造网络谣言、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国家利益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研究、分析和引导,对于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持、树立良好的“执法为民”形象有积极意义。

(一)涉检网络舆情管理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互联网为新时代汇集民意提供了平台,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和舆论监督方面的成效日益显现。但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网络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还不完善,这严重制约了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发展。检察机关需要发挥管理涉检网络舆情的优势,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机制,解决引导网络舆论的法律困境,切实提高管理网络舆情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涉检网络舆情管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在网络新媒体迅速发展、国家倡导法治的大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机遇。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顺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改变公众参与方式,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网络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能力,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壮大检察主流思想舆论,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由此可得,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顺应新形势、新变化,强化舆论引导和涉检网络舆论管理能力,是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三)涉检网络舆情管理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是监督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推进检务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中,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确保检察职权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通过对检察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的期待增高,希望享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一方面要顺应民意,不断改进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弘扬法治精神,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知情权,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和管理涉检网络舆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涉检网络舆情工作现状

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时代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任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涉检网络舆情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发展还存在着些许问题:

(一)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尚未规范

各省级检察院出台多项制度机制保障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僵尸网站”和长期不更新问题有较大改善,“两微一端”空置账号清理工作初见成效,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部分检察机关仍然存在新媒体内容更新迟滞、新媒体平台“僵尸化”现象严重、舆情回应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新媒体平台建设好以后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服务功能不到位,原创策划能力欠缺,用户参与度低,活跃度不高,平台粘性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涉检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化程度不高

一是专职检察新闻舆情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地方检察机关检察新闻舆情工作人员中,大多是跨部门兼职人员或社会聘用人员,专职从事新闻舆情工作的专职人员少。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新闻舆情工作挂靠在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检察新闻舆情工作既无机构又无专人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难以保证新闻舆情工作的质量。二是专业化建设急需加强。新时代检察新闻舆情工作存在诸多挑战,对检察新闻舆情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既熟悉检察业务、又擅长新闻舆情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偏少。检察新闻舆情队伍中,专业性人才较少,不能专业、科学的进行检察新闻舆情工作。缺乏专业性强的技术型人才,就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专业网络技术人才利用自身优势可以及时审核网络信息内容,获取舆情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隐藏的舆情危机。使检察机关掌握工作的主动性,避免耗费大量人力用于舆情预防。三是检察新闻舆情队伍技能素质未达到新媒体时代的工作标准要求。近年来,相当数量的检察新闻舆情岗位的人员是从别的部门调任,工作经验不足,培养成长需要一定时间。检察新闻舆情工作队伍年龄结构呈“金字塔”型,年轻化队伍对政策方针的领悟和把握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策划不够全面,宣传报道不到位

从新闻稿发布频率来看,新闻发布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有待加强。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高质量稿件欠缺的问题,检察机关新媒体工作人员主要精力用于完成日常宣传任务,较少对新闻宣传的选题策划和制作进行深耕,部分检察院相对发稿频次较低,内容相对单一,并没有形成代表性强的特色稿件。

(四)涉检网络舆情管理中的预防意识不足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网民数量比较庞大,在现如今的电子媒介时代,网络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形成了一个网络的“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空间的流动性拓宽了舆情的传播和覆盖范围,时间的碎片化加速了舆情聚集的速度。在这样的网络媒介环境下,如果我们还以应对传统媒体的思路来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忽略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控和预警,等涉检网络舆情爆发后才着手调查应对,就会使检察机关在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不仅为检察工作带来舆论压力,也容易造成被网络舆论绑架的现象。因此要提高预防意识,才能使涉检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涉检网络舆情管理的引导机制存在缺陷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日趋成熟,网络已经成为舆情事件的传播平台之一。当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有迅速导致事件影响力升级和扩散的可能。面对这些突发的涉检网络舆情,甚至出现网络舆情危机时,部分检察机关网络舆情工作及管理人员,就会在应对与引导涉检网络舆情工作方面,捉襟见肘,应对乏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尝试网络问检,展现了积极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姿态,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仍然未形成健全的应对机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法制不健全、执法规范化水平还不高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使得网民对法律和检察机关的理解和尊重,还有不同程度的缺失。当网民以匿名者身份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时候,一些别有用心的搅局者掺杂进来,使得网络言论真伪难辨,呈现出非理性化的传播趋势,加之网络自身实时性、交互性、隐匿性的特点,都给检察机关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增加了难度。因此检察机关在应对和引导涉检网络舆情方面还任重而道远。

四、增强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专业素养,打造专业团队

专业人才是网络舆情管理的关键。将涉检网络舆情培训融入日常工作,网络舆情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人员,经验虽然丰富,但缺乏相应的工作能力。因此,检察机关要善于发现、用好新闻舆论人才,进一步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适应网络舆情管理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使其适应新时代下的新媒体发展趋势。涉检网络舆情工作人员应多渠道进行学习,向兄弟单位学习成功的理念和经验,灵活掌握处理网络舆情的方式方法,提高网络舆情工作能力。

(二)建立健全网络立法体系

依法治网实现网络秩序法制化是促进网络信息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网络自身具有的开放性和隐匿性,对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和安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网络环境的秩序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来约束,所以网络立法是保证互联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的需要。我国目前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需要国家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目前出台了多部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它们弥补了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空白,对解决互联网问题,推动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发展的速度飞快,新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形成执法不力的客观因素。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结合网络自身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制定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管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三)树立全面预防涉检网络舆情发生的管理理念

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分析工作,专业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落实好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媒体平台的监控和预防工作,对涉检网络舆情,特别是涉及本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重点查看分析,有效的开展涉检网络舆情的信息收集工作。

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变能力,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下,及时调整应变方法。在涉检网络舆情引导方面,要利用发布信息平台发布权威消息,使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四)充分利用好新媒体平台的作用

新媒体在传播和互动方面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作为检察机关回应涉检网络舆情的信息发布平台。当涉检网络舆情发生后,检察机关要及时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在第一时间掌握舆论的主动发言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传播平台的建设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宣传的理念,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在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媒体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检察机关和公众沟通的“桥梁”。与媒体构建良好的互动关系,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和媒体的“共赢”。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媒体开展信息报道宣传,准确发布检察工作信息、工作动态、专题报道、典型案件等,立体直观的向民众展现检察业绩;及时了解民意,解决民众最关注的问题,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媒体的信息来源之一,比如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媒体可以第一时间从检察机关获得权威的信息,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实现了媒体自身的利益价值和社会价值。所以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

涉检网络舆情是把“双刃剑”关键看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引导和应对。检察机关应及时有效的对网络舆情事件进行信息反馈,主导舆论方向,坚持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的常态化,做好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好互动,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公正力。各级检察机关协同合作,推动涉检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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