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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0 14: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网络服务合同的涵义和涉及案件管辖权的常见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路径,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是通过用户注册建立的。对网络服务商预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查看了合同条款后点击确认,网络服务合同即告缔结。整个过程全部电子化,与传统意义的纸质合同的签约方式相比,其方便性、快捷性不言而喻。但因网络服务合同条款是网络服务商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若想申请注册,只能同意合同的各项条款,无法协商变更,而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并不清楚或未留意一些条款会对将来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服务商在合同中规定,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规定为服务商的住所地。在网络服务商违约而消费者又与服务商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下,消费者维权将遇到一定的困难。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法律法规没有特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如服务商违约,将会给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带来极大的不便。

    在笔者审理的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沈阳的一位消费者因服务商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消费者上传并保存在网络服务器中的重要数据删除,遂在沈阳的基层法院对服务商(住所地在南方的某城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商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92元。服务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服务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是其他标的,但是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则服务商所在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那么消费者无论是以被告住所地还是以合同履行地为由,都将到服务商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就会有一部分消费者知难而退,也将间接的助长服务商的违约行为。

    三、完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建议

    与网络服务合同相比,法律法规对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则较为完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还是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都可由消费者直接控制,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可在其住所地或其指定的收货地提起诉讼,避免了主张的数额较小而维权成本较高的情况。建议在修订法律及司法解释时,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可参照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服务合同,以接收服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维权的后顾之忧,从而将极大的提高服务商诚信履约的意识。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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