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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7-14 07: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管办发〔2017〕26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取得本区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计划,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分批投放,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当前技术水平,网约车可以利用手机和卫星系统计程计价。

  第四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长白山运输管理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与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区域内企业还应当提交在本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提供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外地注册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第八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市(县)级的管委会各经济区、经营期限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许可延续。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妥善处理已接入的运营车辆,经许可机关批准后,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燃油车辆轴距2.75米以上、车长4.6米以上,涡轮增压发动机排量大于1.8T(含1.8T),普通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大于2.0L(含2.0L),新能源车辆轴距2.65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六)车辆价税合计17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得超过3年。总行驶里程不得超过6万公里。

  (七)车辆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八)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只能申请一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巡游车运营许可。

  每台网约车只允许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左前方及右后方45度彩色照片各一张;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七)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第十四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及车容车貌进行初审,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后,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按照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有关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相关设备,并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相关材料到长白山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对车辆相关设备勘验合格后,在20日内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持与原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协议证明和变更后的入网协议,到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长白山运输管理处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并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变更程序按照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终止运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办理退出网约车经营手续,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当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和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按照培训教材内容进行自学或参加培训,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按照申请人的报名顺序安排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身体健康;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近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提供的近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

  (六)长白山运管处提供的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对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企业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为企业聘用人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为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购买保险额度不低于人身损害赔款相关标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且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建立车辆定期检查、车辆维修、车辆保养、车辆保险档案。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数据必须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长白山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经济发展、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检、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运输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白山运输管理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长白山运输管理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长白山运输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白山运输管理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长白山运输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和具体实施出现的特殊情况,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措施,并报请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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