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网红”鱼塘触电身亡,父母一审获赔68余万元,二审今日开庭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网红段宏楠怎么了 21岁“网红”鱼塘触电身亡,父母一审获赔68余万元,二审今日开庭

21岁“网红”鱼塘触电身亡,父母一审获赔68余万元,二审今日开庭

2024-07-13 12: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程女士与前夫一起,以“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国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21余万元,后又追加承包鱼塘者郑某以及村委会为被告。

起诉材料显示,段宏楠父母认为,证人以及案发时监控视频等足以证实,段宏楠系在鱼塘内路过必经的案发地段发生严重漏电事故,段宏楠脚底被电打穿,脚下冒火花,落水后身亡。段宏楠父母认为造成段宏楠去世的事故,段宏楠不存在故意。

法院一审判决

供电公司、鱼塘主赔偿68余万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查明,涉案路段电线为十千伏高压电,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为国网公司。村委会于2004年与案外人崔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所有权属于村委会的废鱼坑承包给崔某。2015年,崔某将鱼塘租给郑某,租期十年。

法院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规定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国网公司系案涉供电线路的经营者,且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国网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段宏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钓鱼,未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法院酌定减轻国网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0%。关于国网公司抗辩称段宏楠一个月前去钓过鱼触过电构成间接故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段宏楠第二次去鱼塘即构成间接故意,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郑某辩称其与段宏楠之间为好意施惠关系。法院认为,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发生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仍成立。法院还认为,郑某作为案涉鱼塘的承包人,将废鱼坑改造为鱼塘,且其明知该鱼塘内存在高压输电线路,应可预见在鱼塘内钓鱼存在危险,仍同意段宏楠进入鱼塘钓鱼。郑某辩称的设置彩旗及八号线的行为,未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法院认为郑某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公安询问笔录,酌定国网公司承担30%的赔偿比例,郑某承担50%的赔偿比例,村委会不对该结果承担责任。

2023年12月29日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段宏楠父母各项费共计256330.2元,判决鱼塘主郑某赔偿宏楠父母各项费用计427217元,二被告共计赔偿68余万元。

鱼塘主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今天开庭审理

段宏楠父母委托的律师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段宏楠作为知名网红,其触电去世引发网络极大关注,正是由于被告始终没有积极解决问题、承担责任,从而导致段宏楠死亡流言四起,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谣言,反复持续在网络上传播,使背负丧子之痛的二原告精神上持续遭受严重痛苦,并且遭受持续的网络暴力,所以一审判决也算查清了段宏楠死亡的真相。

周兆成认为,本案中,段宏楠不是故意触电,电网公司也要担责。与之相反,鱼塘主人承担的却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在高压线下开设鱼塘,本身就是风险极大的事情,应当预见到存在漏电、触电的危险。那么作为鱼塘主人,应制止他人进入鱼塘垂钓,因此需要承担较大的过错比例。

程女士提到,一审判决证实,段宏楠并非自己故意引起危险发生,个别自媒体等在网络上煽风点火,肆意造谣,让他们不仅痛失爱子还惨遭网暴,“相信二审法院会为我孩子主持公道,让逝者不再被抹黑背黑锅。”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在郑某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他们原告方也上诉希望法院支持所有诉讼请求,案件二审今天下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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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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