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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市工商局起草了《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局。 联系人:李媛媛;联系电话:85633042 附件:《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附件: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简易注销方式】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依职权注销,是指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己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第四条 【实施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形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提交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打印填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书面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载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或统一信用代码)、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以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与申请表合二为一)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职权注销情形】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依法定情形吊销营业执照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第九条【批量注销】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批量办理,逐户归档。 第十条 【依职权注销公告异议】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依职权注销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将公告内容留存至该个体工商户档案。 对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依职权注销。 第十一条 【执照作废公告】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二条 【依职权注销救济】被依职权注销的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经营者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日内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登记,准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续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根据本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操作规范 2.《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3.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5.《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2018年 月 日
附件1 武汉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操作规范 为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根据《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对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制定如下操作规范: 一、收集核查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的,收集民政、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复印件;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项情形的,收集行政许可机关吊销、撤销许可的相关文书或经营期限届满的许可证。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项情形的,收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符合第八条第(四)项情形,收集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及以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证据材料,同时由两名以上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表应由监管人员、见证人签署“经营者已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或“无此经营地址”的意见,见证人应为该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现经营者、相邻居民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应有经营者本人 签署的确认证明。 (六)符合第八条第(六)项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证明材料。 二、发布拟注销公告 登记机关对拟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发布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间,经营者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并陈述申辩理由,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对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依职权注销。公告期间,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统一信用代码拟注销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 三、作出注销决定 公告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见附件4),作出注销决定。 四、发布公告送达 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并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录入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由登记工作人员通过登记业务系统“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办理,注销原因选择“依职权注销”,并在备注栏中标注注销公告名称及文号。同时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中予以公示。 六、注销材料归档 依职权简易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附件2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注销原因
执照缴回情况 缴回:正本 个,副本 个 因未缴回的营业执照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 承担。 本人依照《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书 现委托 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并领取注销通知书。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经营者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营 场所
实际经营 情况 1.未经营□ 2.已拆迁□ 3.无法联系□ 4.其他:
注销适用 情形 1.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经责令改正后扔拒不办理变更登记□ 3.被登记机关依法定情形吊销营业执照□ 4.被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二年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5.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6.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名称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组成形式
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的事实、理由、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同类情形可批量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填写**等多少户个体工商户。其余名单另附页,所附全部名单均需包含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经营者姓名、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附件5 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文号
作出时间
撤销拟恢复事项 个体工商户名称
注册号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撤销原因
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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