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改变情况下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有哪些 材料改变情况下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材料改变情况下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2024-07-12 06: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大额性、工期的长期性以及施工合同的预期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为了适应或者应对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对原施工范围、技术标准、内容作出修改以满足工程的要求,这样工程变更也就随之产生。工程变更的产生通常会带来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合理确定上,关键在于分析清楚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以及类型,并对工程变更发生后综合单价确定的三原则及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在结合“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特点,分析类似条件下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形成过程后,最终得出类似条件下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适用范围

对于类似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在2013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3.1明确规定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对比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由于管理费和利润是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主确定的,其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管理费和利润可以认为是不可变的。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中主要改变的是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其改变将直接导致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对于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拿来间接套用;或者通过换算原有单价的方式,对原综合单价构成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进行调整[2]。

根据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特点,在归纳类似条件下变更工程综合单价定价原则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确定如下:

其一,变更项目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以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较已标价清单项目均未发生改变,但是两者在材料的种类、型号上存在改变的情况[3],如清单项目中的特细砂调整为中砂。

其二,清单项目中的施工工艺、方法均未改变,仅在原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即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不作改变,只是部分项目特征和工程量进行改变的情况,如城市道路中沥青路面的基层或面层厚度改变。

其三,对于合同中有类似条件下变更单价的项目,不得任意调整施工工期,以及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材料改变的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研究

为准确确定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首先应确定类似单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可能,其次再对如何合理确定变更综合单价的程序展开研究,最后研究解决新增材料价格的确定的问题,从而确定因材料改变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不平衡报价的识别

造价工程师在防范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的问题上,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要准确的识别出不平衡报价,而对于不平衡报价的识别大都以投标报价与投标基准价作比较,当二者相差太大,则可认定存在不平衡报价。对于投标基准价可以认为是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均值或招标控制价,它可以是二者任一,也可以是二者的组合。现阶段对不平衡报价识别的研究大都集中在评标阶段,但是在对变更工程不平衡报价的识别上,与评标阶段对不平衡报价的识别方法应是一致的。因此,变更项目不平衡报价的识别也可按照此方法进行。

对于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是否属于不平衡报价的范畴,对其的判定须把握两个关键要素,即可准确识别不平衡报价。这两个关键要素分别是:基准价的确定和相差幅度的确定。下文将阐述两要素的确定方法:

基准价的确定

通过对学者文献研究发现,对于基准价确定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方法上:

①取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取招标控制价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③由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都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业主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也可能存在偏差,因此,可取二者的平均值。对于其他有效投标人合理的综合单价的选定,可以进行如下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上浮和下浮15%,投标人在此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属于合理单价,应计入算术平均值中。

相差幅度的确定

对于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幅度问题,一直没有准确的定论,但是大都认为30%是确定不平衡报价的最大额度,即当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或小于评标基准价的30%时,则可以认定存在不平衡报价[4]。

材料改变的变更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判定

对于变更工程项目仅有材料发生变化,并未发生工程量增减的情况,仅需要确定承包方是否对原有材料价格进行了不平衡报价,即参照上述确定方法和程序,确定承包方类似综合单价中有关材料价格的部分是否过分低于基准价,这样即可判别出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5]。若承包方原综合单价中有关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则无需进行判定,因为变更的发生反而对建设方起到了节约工程价款的作用。

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过程的合理性

按照2013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过程的合理性是指在类似于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过程中,分析类似条件的已标价清单子目和变更工程项目子目的差异性、工作内容替换的真实性,从而明确整个过程是否合理。对于由材料改变引起的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后的清单子目与已标价类似清单子目之间的差别应仅仅是材料的替换,而施工工艺、方法以及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均未发生变化。因此仅需替换其材料价格即可,无需对人工费、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改变。

新增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新增加的材料,仅仅是改变了变更工程的材料,因此只需准确确定新加入材料的价格即可。造价工程师在对新增材料价格的确定问题上,仅需解决好承包方购买材料的实际成本问题,以及材料品牌、型号不一致的问题,就能完成对新增材料价格的确定,尤其是前者的影响更为广泛。

由于业主、造价工程师与承包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业主和造价工程师无法直接确定承包方购买的材料实际价格,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等手段获得该材料的市场价格。业主若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对业主来说,将会导致工程成本的上升。由于承包方在投标阶段以中标为目的,其投标报价往往会更加接近于成本,所以业主可依据承包方的投标报价,确定承包方购买材料的成本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差额,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投标报价的浮动率[6]。而对于变更工程的材料价格,业主可以根据确定的材料市场价格,并结合承包方投标报价浮动率,从而得出承包方购买替换材料的实际价格。2013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中对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方式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实际材料价格=业主确定的该种材料市场价格×(1-承包方报价浮动率)(1)

式中:报价浮动率:

L=(1-■)×100%(2)

4 材料改变的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对于仅发生材料改变的工程变更,在确定其不属于不平衡报价,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过程合理可行,以及新增材料的价格在可以接受的基础上,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必然是合理的。类似条件下变更工程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变更工程综合单价=已标价类似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单位材料消耗量+新增材料价格×单位材料消耗量(3)

通过对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适用范围的研究,合理的界定了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定价的适用内容,通过分析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过程,从而得出了材料改变情况下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此类方法的明确,对于业主加强现场管理变更的能力,以及快速有效地解决变更争议起到了积极效果,从而保证了业主和承包方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