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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岗位职责、标准

2024-06-22 1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岗位职责、标准

 

一、经侦大队长(教导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经侦业务和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条  负责本大队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订经侦工作及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部署、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经侦业务工作。

第四条  组织指挥侦办本地案件和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第五条  开展与政法机关、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六条  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积极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组织本大队党务、政工、纪检、工会等工作

第八条  组织业务训练,开展岗位练兵。

第九条  帮助派出所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抓好本地区公安经侦情报信息等基础业务建设。

 

二、侦查民警岗位职责

第一条  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侦查办案工作。

第三条  制定日常工作和案件侦查计划,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条  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追缴赃款赃物。

第五条  物建和使用特情,广辟经济犯罪线索和情报信息来源。

第六条  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采集等情报信息工作。

第七条  负责工作文件和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教训,进行案件资料积累工作,提出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对策。

第九条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民警岗位职责

第一条  开展信息研判和调研。

第二条  根据省厅、市局和大队工作部署,起草下发有关文件,撰写领导讲话、经验交流、工作汇报等材料。

第三条  做好经济犯罪案件报表和经侦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第四条  检查落实队伍管理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组织协调党务、政工、纪检、工会等工作。

第六条  做好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线索的接待、登记、传递、查证反馈等工作。

第七条  做好文件和各类文字材料的收发、登记、装订、归档等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指导大队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条  做好固定资产保管、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法制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做好大队办理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工作,对大队办理案件进行法制把关;

第二条  做好大队办理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与审核;

第三条  做好大队执法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第四条  参加经济犯罪疑难案件的研究会商;

第五条  开展执法质量检查;

第六条  指导、加强本部门执法工作。

 

五、经侦基础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条  做好全县经侦基础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二条  完成基础工作的统计、情况上报、检查评比和其他相关交办事宜;

第三条  做好全县经侦追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做好全县经侦追逃工作情况的收集、总结、整理、报送;

第五条  按《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程序规定》及时受理、转递、处置外地来通的经案协作事宜;

第六条  完成公安部、省厅交办的案件协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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