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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建筑防火、防腐蚀

2024-07-15 14: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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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建筑防火、防腐蚀 9.4.1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序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该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4.2 原棉分级室、回花室和开清棉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体同其他车间分隔,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9.4.3 支撑设备的钢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9.4.4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建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1、9.4.4 棉纺织厂生产使用的原料及其制品具有可燃性,存在火灾危险。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棉纺织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原棉库、成品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但由于棉纺织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都较大,燃烧负荷较大,且着火后不易很快扑灭,所以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不应低于二级。棉纺织厂房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厂房,在二级耐火条件下要求除吊顶可用难燃材料外,其他构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无窗厂房的防火要求更严格。一般要求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不得使用可燃及发烟材料。厂房内应根据工厂规模、建筑面积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以及有关纺织工业企业防火标准的规定,设排烟设施、应急事故照明和火灾报警系统等。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返回顶部 上一节:9.3 辅助用房 下一节:9.5 结构形式和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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