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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2〕20号

2023-12-27 19: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切实巩固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守护好全市经济社会良好的发展形势,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对从上海市、天津市以及福建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吉林省、山东省、广东省、河北省、甘肃省有病例的地市来(返)鄂尔多斯市人员(含途经),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14天内有上述地区旅居史人员按照“填平补齐”和“存量见底”原则(从返回之日起计算),一律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健康观察期间需完成3次以上核酸检测。已抵达鄂尔多斯市并按照市指挥部第18号、第19号通告采取管控措施的人员,继续执行原政策。

  二、即日起,对行程码带*号或发生1例以上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鄂尔多斯市人员(含途经),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做好核酸检测。

  三、即日起,由北京市有病例的区来返鄂尔多斯市人员,一律执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做好核酸检测。

  四、即日起,凡进入鄂尔多斯市人员(含鄂尔多斯市外出返回人员),严格执行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进入鄂尔多斯市的24小时内再做一次核酸检测。

  五、鉴于当前形势,请各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密切关注全国疫情动态,根据防疫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嘎查村(社区)和辖区内各类单位对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开展摸排工作。近14天内有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地区旅居史人员,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或单位、宾馆(酒店)报备,按要求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六、切实保障疫情期间交通运输畅通。往返或途经鄂尔多斯市从事生产生活和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及邮政快递运输保障工作的司乘人员,须全部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做好个人防护且全程闭环管理的前提下,开展运输保障工作。司乘人员须提前登录“鄂尔多斯智慧物联科技平台”完成疫情申报和远程排队之后,才能进入货场拉运。

  七、市外返乡(工、学)人员须提前通过“鄂尔多斯健康宝”进行返乡人员登记报备。同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主体、各类场所等,均须使用“鄂尔多斯健康宝”场所登记功能进行登记。

  八、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未涉及的管控措施,仍按市指挥部原通告执行。

  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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