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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栎: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省思

2024-06-14 17: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文化因素分析法的理论内核

纵观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发展历程,从否定仰韶文化“西来说”,到龙山文化的深入研究,再到夏文化的探索以及早商、先商文化的界定等等,其运用关涉到中国考古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每一次探索都引起研究者笔下的纷争。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步扩展,从对一个文化内部类型的划分及文化属性的区别,到研究一个文化最初的源头问题,甚至还运用在分析一些反映古代社会精神层面问题方面。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李伯谦教授就提出文化因素的分析必须是以类型学的分析为前提,有研究者将该方法与中子活化分析相结合,进而总结了与类型学(陶器为主)相关的操作模式。如同探讨考古学是否认作一门独立学科一样,“文化因素分析法”作为用来解决学科基本问题的方法论,同样面临着能否脱离考古类型学“母体”的问题,有研究者倾向于把文化因素分析法独立为一种考古学基本理论,因为她的研究重点是比较,目的是了解考古学文化的构成。目前,几乎没有人有疑问,这个方法有别于类型学,是考古学文化谱系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的,但是她能否单独成为一种方法论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它的严密程度尚有欠缺,它的运用还不成熟,它的可操作性还需提高。

研究理论方法,必须要明确其成立的依据,才能抓住方法的内核,那么依据最为重要,文化因素分析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作为考古学文化的研究方法,对于开放的考古学文化,学者们就其内涵和特征会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在依据不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探讨其分析方法很难达成共识,要确立文化因素分析法的操作模式也是不现实的。

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剖析实际上是对特征相似遗迹和遗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探讨。通常认为一个结构稳定的考古学文化由遗物、遗迹、遗址三种基本要素组成,其中遗迹和遗物是最具个性的文化符号。遗物特征性要素包括器物的形制、纹饰、制作工艺等。以玉器为例,我们需关注其发现的地点和位置,共出的器物组合,玉器的用料、形制、纹饰、制作方式(切割、钻孔、打磨等)、玉料的来源和其承载的精神信仰等。作为考古学研究对象的遗迹,一般以建筑(或构筑)和墓葬为主,在考察中我们需要关注建筑(或构筑)物的种类、形制、布局、朝向、建造方式及与其他遗迹的空间关系等。而墓葬则需要关注形制、墓向和头向、葬式、葬具、随葬品的组合及其出土的位置和构筑方式、丧葬习俗及其承载的丧葬观念等。对于遗址而言,因不同时期的遗址有着不同的特点,在同一考古学文化不同遗址的考察中,我们需要关注各个遗址的等级、规模和文化内涵和不同功能区,聚落形态的发展演变等,而高等级遗址(比如三代时期的都邑及历史时期的都城)还需要考察遗址布局与兴废,地域集团整合以及与社会组织变化相关的文化特征。

有学者很早就注意到了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层次问题,当研究扩展到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这个层次时,在同一个时期(或同时代)诸多考古学文化交错存在、交流频繁的地区,我们需要对比不同文化之间双向的交流即包括吸收和输出两个过程,此外还需要考察地理环境的差异、族群的迁入或迁出等因素。

研究者对当代中国考古学的重新定位,走过了从描述静态的实物遗存向阐释动态的古代社会发展变迁这一过程,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应用需要经过类似的历程。李伯谦在谈到文化因素分析法应该注意的问题时,不止一次的提醒要从发展的角度,在分期的基础上,考察文化因素构成的不断变化,进而弄清楚考古学文化整体的发展演化过程。以文化因素的角度直接切入相对静态的遗存和文化群的同时,还必须关注时间和空间的动态变迁,只有这样文化因素分析法所得出的结论才能更契合考古学文化研究的目标,用自己特有的语言书写“文化历史”,进而揭示古代历史文化变迁背后的动因和规律。

此外,有研究者提出精神领域能反映一个文化的本质特征,精神与物质能共同代表物质文化的主体因素。美国新考古学派也将物质遗存的结构划分为经济形态类、社会组织类以及精神产品类。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如果忽视分析精神领域的因素,也会是不全面的。

文化因素分析的理论前提是“解构”物质文化,分析对象是文化特征解剖后不同方面的细部因素。一个文化的整体性,即包括精神和物质方面的不同特征之间重要的关联性不能被割裂。

三、文化因素分析法的运用原理

在运用文化因素分析法过程中,首先将某一考古学文化解构为若干特征,对文化特征的选取直接影响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纵观欧美考古学理论的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过程主义论,以及上个世纪末为弥补过程主义的弊端而产生的后过程主义论,在诠释考古遗存背的后涵义、分析文化内部的发展动因,都对选取哪些文化符号(或特征)的问题展开过深入的讨论,选取哪些文化符号(或特征)意味着是文化的共性还是差异性作为优先选项。

一般说来,早商文化涵括成汤灭夏后商王朝早期的遗存总和,是相对于比较明确的以殷墟文化为代表的晚商遗存而言的。实际上,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上层建筑领域的文化特征往往共性较强,而以日用陶器为主要对象的分析方法一般更注重文化的差异性,究竟是强调文化的同一性还是文化的差异性,是考古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如果仅从陶器的演变和组合为主的文化因素进行分析,对于研究青铜时代之前的考古学文化多无问题。但就本文列举的二里岗文化来讲,中原腹地已经进入到青铜文明,我们应该选取那些能代表这一时期考古学文化核心特征方面的因素来探讨,才能够解决深层次的考古学问题,当代考古学研究的主旨思想——“透物见人”的目标,即从考古材料到古代人类行为的推定才能实现。

除了上文提到的共性特征和差异性特征的选取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文化因素的层次性。具体到早商时期中原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二里岗文化而言,我们是以符合一个广域王权国家文化内涵的动态演变为探讨对象,还是以一个普通考古学文化的特征为研究对象,都与我们在探讨该文化时所选取的文化符号有密切关联。只有全面的考量文化的同一性、差异性和层次性,同时关注考古遗存所反映的具有共同自我认同思想的族群体的思想观念,才能更大限度地解释二里岗文化的形成及来源问题。

四、以二里岗文化为例谈文化特征的选取

二里岗文化在1953年始称“商代二里岗期”,她的命名及发现是在探讨商文化过程中以殷墟为已知点向前追溯的,二里岗文化早期已经开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相对稳定的陶器组合。该文化在早商文化、夏商关系与夏商分界研究中,与二里头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对于两者性质及之间关系的认识除了受传统史观影响外,还受制于对两者之间文化特征上的共同性和差异性的不同理解。

(一)差异性

目前的三代考古研究中,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岗文化是两个不同的考古学文化,是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即两者有着不同的分布区域、不同的存续时间和特征明显不同的陶器群。该结论是在数十年的研究中主要依据两个考古学文化典型遗址出土的陶器为研究对象,分析而得来的。

郑州一带是原二里头文化二里头类型(洛达庙类型)的分布地区。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该地区出现了包含下七垣文化、岳石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三种不同因素的陶器组合。在先商文化的探索中,研究者们揭示出了商族自漳河流域南下,或绕道豫东并到达郑洛地区,取代二里头文化的大体路线。商族可能来源于在豫北、冀南地区的下七垣文化,这一推论是研究者们利用文化因素分析法,以陶器群特征为主要依据得出的结论。此方面的研究颇多,本文不再赘述。总之,利用陶器方面的特征进行文化因素的探讨,对于解释二里岗文化主体人群的来源问题,无疑是成功的。

但是,就目前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来讲,二里岗文化所展现的是一个高度发达、超越自然地理单元的早期国家,其文化面貌上与下七垣文化相去甚远。二里岗文化所显示的城池宫室俱全、玉石青铜器规格较高,礼制社会较为发达的社会景象,远非来源于豫北、冀南地区的下七垣文化所能解释的通。

(二)共同性

尽管学者们对二里岗文化的主体人群的来源做出了有意义的探索,但截至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夏商分界问题、“早商”文化的具体指向尚未有一致的意见。这种分歧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对文献资料的选取和解读不尽相同,更重要的是考古发现所提供的证据性资料尚不足以支撑解定性问题。尽管纷争依然存在,但研究者对二里岗早期出现的郑州商城以及偃师商城的认识有诸多相似性。主流观点如“郑亳说”或者偃师商城“西亳说”均不否认他们是商代某一时期的都邑,是二里岗文化的代表性遗址。我们拟从代表该文化的都邑遗址入手,探讨偃师二里头、郑州商城、偃师商城三个遗址城池的营建、布局与功能、宫室建筑、玉、石、青铜礼乐器群、官营手工业作坊等文化特征以及彼此的关联性,同时关注这些物质遗存可能显示的精神内涵的承继。

由于考古发现的资料较为丰富,偃师商城向我们展示一个完整的宫城布局情况以及单体建筑的细部特征。宫城区内发现大中型夯土建筑基址十数处,以轴线对称布局为基本特征兴建有东西两组夯土建筑群,均由南向北依次分布。郑州商城的宫殿区位于其内城东北部一带,略呈东西长方形,在宫殿区的边缘处已发现有夯土墙、石筑水道、石筑水槽和壕沟等遗迹,或与宫殿区周围修建的城墙有关。而二里头遗址至迟在二里头文化第三期已经增筑了宫城城墙,将超过10万平方米的宫室群合围,城墙底部宽2米左右,建在先前形成的“井”字形大路的内侧。在二里头遗址,二、三期之间建筑格局有显著的变化,但其总体布局仍然一致,比如两个时期的宫殿区基本上保持了相同的方向和依轴线建筑的规划。就遗址规模及宫室建筑群的布局来看,三个遗址无疑都有都邑特征,二里头遗址则占据了先声。

二里头遗址的4号基址有建筑在夯土台基之上的殿堂,其与东西两侧的廊庑直接相连,这种设计不同于二里头遗址同一时期的1、2号基址的形制。但是类似的形制出现在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其宫城内的诸多大型建筑基址可为例证;另外,洹北商城的1号、2号基址中能见到类似宫殿布局。

在宫室建筑的营造方式上,偃师商城、郑州商城与二里头遗址也有相似的特征。郑州商城C8F15,先修建东西长方形基槽,深度一般在1米以上,然后在基槽内分层夯土填实,在夯土层超出基槽后略扩大与加高,筑起高大的台基,再挖柱础坑,中置础石,立木柱,最后填土夯实。在二里头遗址,因其早期修建有宫室、窖穴、灰坑、池苑等遗存,在二里头文化第三期又兴建了一批大型建筑基址,如1号、2号、4号等,他们同样是先削平前期宫室及相关遗迹,在夯筑填平过程中,以鹅卵石层垫底,再加净土平夯,进而逐渐形成夯土台基。

偃师商城的池苑遗存位于其宫城北部。池苑区的总面积可达1万平方米,其主体部分是以不规则的石块垒成的长方形斗状池坑,两侧通过明渠、暗渠与宫城给排水系统相连。人工引水造景修建的池苑,其功能除了蓄水防火以外,还能调蓄宫城区旱涝期间水资源的平衡。有研究者认为池苑区是供商王及贵族休闲娱乐的场所。同时代的郑州商城遗址也发现有长方形斗状水池。它位于宫殿区东北角,附近有密集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整体而言,也是在宫殿区的北部,与偃师商城水池的位置相仿。池坑底部平铺加工过的石板,斜坡状池壁用自然石块砌筑。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池苑已具有一定规模、体系,推测之前应当有更原始的形态。新近偃师二里头遗址的考古发现可将池苑产生的时间推至更早阶段,该遗址宫殿区3号基址内发现的大型池状遗迹(D2HC)可为证据。3号基址是一座第二期修建的较大规模的夯土基址,由至少三重庭院组成,其北院内发现有积水迹象的池状遗迹,面积颇大,叠压其上的2号基址即是在该池状遗迹被填平夯实的基础上修建起来的。偃师二里头、商城和郑州商城的大型水池均修建成规则的长方形,与宫殿建筑距离很近,融为一体,都是先确定了宫殿区的统一规划后而开挖池渠。人造水池从二里头文化出现到二里岗文化似乎已成为宫殿区布局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在宫室布局、单体建筑细部特征、土木高台建筑的营造方式方面,均与能二里头遗址前后对应,略有变化,显示着他们在建筑理念、技术传统上的共同性。

郑州商城南关外铸铜作坊与郑州商城的始建几乎同时。有研究者认为,郑州商城的手工业作坊均位于内城和外郭城之间,南关外、紫荆山北铸铜作坊前后相继使用。稍早的南关外铸铜作坊的南部发现有壕沟,此种封闭作坊区的出现,让我们联想到二里头遗址南部的围垣作坊区。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该作坊区的围垣设施又经过加筑。有研究认为,进入商代纪年以后,二里头遗址手工业作坊仍继续进行铜器的制造。二里岗文化铸铜作坊的修建和使用都受到了二里头文化时期官营手工业传统的直接影响。

在丧葬习俗方面,二里头遗址的墓葬中发现的酒器主要是鬹/盉、爵、觚的组合,而郑州商城墓葬中发现的器物组合中,早期的酒器以爵和盉为主,晚期鬲式斝取代了盉,这种新组合的出现可以说是对二里头式礼器组合的扬弃,也可以说是在吸收了二里头文化礼器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为带有商人特征的礼器组合。二里头遗址墓葬中出土了一系列镶嵌松石的牌饰,其中一类绿松石牌饰据镶嵌在铜质底框上,另一类为无金属托类的绿松石牌饰。在偃师商城遗址的墓葬中后者也有发现,且与二里头遗址有着相似的组合,即与铜铃搭配出现。二里头文化的玉器主要出土于二里头遗址的墓葬内,如圭、璋、钺、多孔刀、玉戈、柄形器等,一般认为多用于举行祭祀或某种庄重的仪式中使用。郑州商城的玉器基本继承了二里头遗址玉器的特征,如在郑州商城发现了仪式所用的玉戈、玉璋、柄形器等形制上与二里头遗址的玉器非常相似,尤其是柄形器,二里头遗址出土了16件,郑州商城数量可达53件,在有玉器出土的墓葬中大都会随葬玉柄形器,用柄形器随葬的习俗也受到二里头文化的直接影响。以上表明了二里头文化和其后二里岗文化在用玉传统上的共同性。

除以上这些物质遗存外,在三个遗址内发现的能够代表两种考古学文化的精神产品类遗存也有不少。偃师商城的祭祀区位于宫城中部偏北,东西绵延200米,主体部分为A、B、C 三个区域,祭祀区内发现大量的畜养动物骸骨,其中B、C区以猪为主要牺牲,C区内现已发现猪的个体超过100头,猪完整骨架居多,多为有意摆放有仰身、俯身、侧身。从祭祀区的位置、形制和出土的牺牲来看,偃师商城宫殿区内举行祭祀活动的传统能追溯到二里头遗址。2010年,在二里头遗址宫城区东北部发现近长方形的巨型坑,东西长约66、南北宽约33米,总面积可达2200平方米。巨型坑深度为4~4.6、最深达6.7米。巨型坑内除了房址、路面等遗迹外,还发现3处埋葬有猪骸骨的遗迹,发掘者推测可能与祭祀活动有关。经鉴定猪为年龄在半岁左右的幼猪,其中一处遗迹内发现了3具完整的幼猪。幼猪面朝左、背向右侧身摆放。根据巨型坑填土内遗迹现象可知,其形成时间应不晚于二期,是为了大型夯土建筑基址取土而形成,之后曾进行过祭祀、居住等活动,故而留下了祭祀的猪骸骨。 巨型坑的形成过程、与宫室建筑群的相对位置、祭祀遗迹的发现,都与其后偃师商城宫城内与郑州商城内祭祀场所的情况有相同之处,两者所体现的祭祀信仰,都是逐渐形成的宫廷祭祀礼仪的有机组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如果选取城市布局、宫室建筑营造方式、官营手工业作坊、葬俗、用玉传统及祭祀遗存这些文化特征,能够看到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岗文化有着诸多相似或共同的特征,而后者在上述特征方面无疑承继自前者。

(三)层次性

传统史观认为三代王朝是前后因袭的,有着共同的祖先和相似的文化特征,也就是说夏商周三代是一元的(或同源)。

中国近代考古学产生后,对夏商周三代王朝的文化特征及其先祖活动范围,较传统史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一般认为,三代中的夏族起源于豫西、晋南地区。关于商人的起源有多种学说,比如北方说、东方说等,持“郑亳说”的学者认为商文化起源于豫北冀南地区的漳河流域,下七垣文化是商人先公、先王时期的文化。而周人则起源自关中的渭河和泾河上游地区。但是,考古发现和研究的结果与一元说显然不尽相符。在夏、商文化及两者关系的探讨中,多数学者有着未曾明言的前提,即夏、商文化是二元的,即更多的强调两者在低层次特征方面的差异性。如果我们的视野转向到两河流域和古埃及,就知道那里文明起源模式大不相同,文化迁徙、取代的现象是常态,一个文化没有走到尽头就被另一个更高发展水平的文化所取代。而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从考古学文化来看,是多元的还是一元的,还是有其他的模式尚有讨论的空间。

文化因素分析法运用中文化因素的层次性问题已有不少学者指出,比如前文所引俞伟超先生的论述。在夏商周断代工程实施中,二里头工作队的郑光先生曾指出探讨夏文化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夏商文化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他认为只强调处于低层次的陶器而不注意处于高层次的铜器、玉器、文字和礼制,而将三代或三代以前认为是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断更替的历史,这一点与我国史前文明以及整个早期国家的发展模式不符。此外徐良高先生认为新考古学派主张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理论对认识中国古代文明具有重要启发,并能用这种理念具体地解释夏、商、周三代的物质文化遗存及他们之间关系。他认为以青铜质和玉质礼器为表征的礼乐文化反映了当时已经形成具有广泛认同的文化大传统,而以陶器器形及组合特征建构的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主要是反映了不同地区日常生活和下层民众文化的差异,即各地区自己的文化小传统。上述研究者们的观点应该是文化因素分析法运用中对于文化特征层次性较为合理的论断。

二里岗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重要文化特征如宫室建筑、祭祀仪式、丧葬习俗及大型铜、玉质礼器组合等可以解释为文化大传统之下的“宫廷、礼乐制度”,它在早期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这一点在日本学者黄川田修的研究中也有提及,他认为商、周和传说中的夏朝,其政治手段以宗教仪式为主,用以统御各方国,“礼乐文化”即作为仪式的思想内核,如同纽带将一个邑制国家群联合起来。此外,这种构建理念的传承还表现在包括主体殿堂、廊庑、庭院、大门的单元组成形制,规矩方的宫殿布局,单体庭院建筑融于群体序列之中,主次分明,与宫城整体协调一致,呈轴线对称态势。二里头遗址的宫殿区布局结构,是高等级都邑和王权的体现。除了宫廷礼仪以外,还能兼顾实用,比如城市规划秩序井然,其选址能因地制宜,遵循“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而这些思想观念、规划理念、精神信仰的有序传承,表明了这些遗迹现象背后的人群有着文化上的认同,这些认同的延续构成了中原地区早期国家的“大传统”,它不因王朝的更替,考古学文化的改变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从文化因素的角度来看,二里岗文化与二里头文化在较高层次的文化特征方面有着诸多的共同性,显然属于徐良高先生认为的中原地区的大传统,而二里岗文化在较低层次的特征方面尤其是陶器特征上表现出来的部分因素,属于来自下七垣文化的小传统。二里岗文化正是因为承继了来自于二里头文化诸多高层次的先进因素,同时并没有完全放弃因袭自下七垣文化的较低层次的文化因素,才形成了具有鲜明考古学特征、早期国家表象的另一支独特的青铜文明。

探讨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文化的关系,如果否认夏、商一元论,则显然割裂了两个考古学文化(王朝)相承的一面;如果否认夏、商二元论,则容易忽视不同文化各自发展的渊源。故而,在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应用中,文化因素选取的差异或者不全面,会导致对历史的不同认识。

五、结语

上文我们以二里岗文化的研究为例,将二里冈文化的部分因素向前追溯到二里头文化,发现两者诸多共性特征。从上文对共性特征的列举方面不难看出两者相承继的一面。数十年来,夏、商分界,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岗文化的性质,二里头遗址、偃师商城及郑州商城遗址的关系与性质等问题,学术界聚讼纷纭。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原因,除了发现的考古材料有限以外,与学科自身理论的局限性有直接关系。学者们在研究中都不同程度的使用了文化因素分析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迥异。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作为研究考古学文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对于表现文化内涵的遗存进行解构,然后通过类比的方法将相似性特征进行归纳,进而梳理不同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确定有联系的诸考古学文化之间是交流关系还是承继关系,搞清楚单个考古学文化的来龙去脉。

运用文化因素分析法研究考古学文化,可以解决文化形成和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尤其对史前社会的研究功不可没,该方法为构建中国史前各区域的文化谱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文化因素分析法在研究复杂社会时,却显现出了力不从心的一面,其根本原因在于具体运用中研究者因研究者本身史观所限,对文化特征的理解不同和区别对待,选取哪些方面的文化特征,是共性因素还是差异性的因素。如果选取的文化特征不恰当或者片面,得出的结论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历史的真实。

大量的研究实践证明,该方法不仅可以用于对史前社会进行研究,对于历史时期其同样有着强有力的作用,不论是三代时期还是之后的诸王朝。关键的是在使用中应该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考古学文化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在研究简单社会时,比如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的考古学文化,因其遗迹类型相对简单,遗物类别也较少。一般情况下,根据遗迹遗物的分析,尤其是日用陶器的形制和组合的重新解构和判定,更多关注物质文化系统内部的差异性,即可解决考古学文化的基本问题,诸如分布范围、区域类型、相对年代以及源流等问题。

在研究复杂社会时,除了考虑上述方面的差异性文化因素外,还需要更多的关注经济形态类、社会组织类以及精神产品类遗存的共同性特征。前述的例证也表明了传统考古学基于“相似性”原则将有差异的各组陶器及与其共存的器物组合归纳为不同的考古学文化,能够部分解决有着固定使用传统和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群的来源问题。但是早期国家阶段的社会构成异常复杂,其背后是复杂的人群和族属,他们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联系在一起,如果没有考虑到物质文化产生的历史内涵及其特殊性,就不能正确地分析复杂人群、族属组成的古代社会及其文化面貌。

(本文电子版由作者提供,作者:桑栎 洛阳师范学院河洛文化国际研究中心 原文刊于:《南方文物》2017年第1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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