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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长沙米拓案件判决的影响分析(3、赔礼道歉)

2024-07-11 06: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沙米拓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之间发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纠纷进行了判决。本文是系列分析的第三篇,前序分析请点击链接。

最高法关于长沙米拓案件判决的影响分析(1、同案同判)

最高法关于长沙米拓案件判决的影响分析(2、开源协议被正名)

我在第二篇的开头说“最高法水平就是高”,那在这一篇就要说“最高法心里似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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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析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中支持了一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这是非常让人意外的。在过往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虽然原告也经常提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中被支持的时候比较少。

二审判决中对这部分的认定原文如下:

工程建设协会侵害米拓公司署名权,又不能披露并证明另有主体受其委托实际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为其建设网站,米拓公司请求工程建设协会公开赔礼道歉,原审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合理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为工程建设协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项文字表述欠妥,但其本意和实际效果仍是赔礼 道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在此予以指正,但对原审判决中上述判项的具体文字表述不再作出调整。

这段描述乍看起来就是说“工程建设协会不能披露证明另有主体受其委托实际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为其建设网站”,因此就代替建站公司承担了赔礼道歉的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

工程建设协会是一家什么单位?以下是某百科关于该协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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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这样一家企业,用白话评价就是“要脸”、“好面子”、“有地位”、“不差钱”,这样的单位被要求赔礼道歉是他们完全受不了的。同样的,这样级别的单位,内部采购体系和采购流程是非常完善的,作为协会官网的采购也必然有完善的采购记录、采购合同和支付依据等。但是,该协会在一审、二审中均拒绝提供源头信息,而且在两次庭审中对于其来源说法不一。

本案中,工程建设协会在原审中 曾经承认其下载涉案建站软件,在二审中又予以否认且无合理理 由和相应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而且,尤为蹊跷的情况是,该协会放着河南长期合作的律所不用,放着河南当地律所不合作,而是选择注册地市为“山东淄博”的一家律所合作了二审的代理。

以上这些蹊跷,我们相信最高法也能看到。最高法作为国家最高的司法机关,是将“源头治理”作为他们自己以及中国司法体系的责任的。最高法在二审判决中,支持了“赔礼道歉”,不得不说,最高法是“心似明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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