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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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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什么叫管制刀具 2、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3、管制刀具的定义 什么叫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指单刃、双刃。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刀具类型:

1、管制刀具除军队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管制刀具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什么

1、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标准。

2、法律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二、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管制刀具的定义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注:

1、此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由公安机关负责发放。

2、此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发放作为识别,提醒,防范,禁止买卖管制刀具作用。

3 、在发放此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后,有以上所述相关类似刀具的,要主动及时下架,停止买卖。

4 、此发放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后一星期,公安机关将对发放单位进行复查,对于不及时或拒不配合的单位商家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对其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扣除诚信分或将其店面查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刀具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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