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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防暑降温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

2024-06-09 16: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一出台,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其中,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也再度成为热议话题。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只能在福利费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该费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购入用于防暑降温费的物品其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税函[2009]00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按国税函[2009]00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00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此“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003号规定的“补贴”?墨子个人认为,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如果哪位税务官员要把这个都作为“福利”的话,那请先自问你们在办公室里吹着的空调、用着的电费是否已进“福利”了呢?

    三、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四、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穷酸:向墨子老师学习“防暑降温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

    墨子老师的观点:“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墨子老师的学术观点很有道理,值得学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值得商榷:       一、“合理”两个字如何理解?如何把握?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目前,本人没有发现有法律文件规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的技术标准和金额标准是什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技术标准方面,“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的范围如何界定?“冰牛奶、冰红茶、冰绿茶、老冰棍、可爱多、冰红牛”等等,是否一切饮料均可作为“防暑降温用品”?是否离开这些饮料,高温作业是否就不安全了?也许有人认为,“冰开水”就能发挥防暑降温最好的效果(一线职工多数会认同,省钱且效果好)。       金额标准方面,每个职工每天平均支出1元、2元、3元、5元、10元,甚至20元、50元?既然目前没有规定“防暑降温用品”的金额标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如何把握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非货币性福利,只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二、如何把握“实际发生”?      方式一,建筑工地,放在休息室的开水炉,职工渴了就去喝一点,没有规定每个职工的标准,目的纯粹是为了防暑降温。这种“实际发生”的方式,想必税务机关没有异议。      方式二,建筑工地,公司规定为一线职工每人每天提供20元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包括两瓶冰红牛和两瓶冰凉茶,有些职工现场喝了这些饮料防暑降温,有些职工不喜欢喝,带回家给家人进行消费。这种方式下,任何人都无法跟踪这些饮料的实际去向。税务机关是否还能认定为“实际发生”?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

      三、如何摆脱思维定式?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温度条件”: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从以人为本的民生角度分析,企业是否必须测定气温达到35℃以上才向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那么,企业在35℃以下,以防暑降温为目的,向职工提供的药品、饮料,在会计核算时,是否就不能称之为“防暑降温支出”呢?显然,这是一个伪命题,是一种思维定式的错误,35℃以下的以防暑降温为目的的支出应该仍旧属于“防暑降温支出”,这种情形下的“防暑降温饮料”,税务机关应该有理由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比较麻烦的事情,税务机关是否要以每天的天气预报来进行税务检查呢?

      综上所述,即使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除了冰开水以外一切按照每人定量标准发放给职工的饮料,均作为职工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个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并不错误,原因在于,既然没有颁布“防暑降温用品”的技术标准和金额标准,税务局在具体执法中可以使用“裁量权”,他们有这个职权。

      因此,企业广大会计人员切勿轻信“实物发放的防暑降温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费,现金发放的就属于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这样的所谓“税收筹划空间”,那就太小儿科了,后果只能是税务机关一查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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