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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印花税明起减半征收,上一次A股曾全线涨停!还有这些政策安排

2023-12-15 09: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回顾印花税历次调整

简单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说是监管部门用来调控市场的一大工具。当前中国股市征收的印花税税率为1‰。从1990年至今,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已历经10余次变化,其中上调2次、下调7次。

1991年10月10日

深圳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当天形成大牛市顶峰,此后沪指下跌500点。

1998年6月12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

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23日

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此次下调当日A股休市,但随后A股即迎来波澜壮阔的一波三年大牛市,上证指数在2007年10月达到历史高点6124点,至今仍未突破。

2007年5月30日

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上调印花税的消息在5月29日深夜发布,5月30日,沪指暴跌6.5%。

2008年4月24日

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当天,沪指收盘大涨9.29%,大盘接近涨停。

2008年9月19日

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卖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方不再征收。当天沪指创下史上第三大涨幅,收盘时上涨9.45%,当天两市个股全部涨停。

从历史经验来看,下调印花税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A股市场的活跃度。特别是2000年后的近4次调整,市场提振效果可谓立竿见影。但总体上来看,虽然每一次会调整会造成行情短期的大幅震荡,但并不影响整体走势。

东吴国际研报表示,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主要内容涉及税率高低和征收方式两个层面,调整主要政策目标是维系证券市场宏观稳定。

“一般而言,当市场出现暴涨迹象时,监管层将适度提高印花税率水平,抑制短期过度投机和市场过热;反之则调低印花税率、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市场交易活跃度提升。”东吴国际称。

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

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为落实证监会近期发布的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一揽子政策安排,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功能发挥,更好满足投资者合理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通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此调整将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

近年来,融资融券业务稳健运行,交易机制持续优化,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水平持续提升,投资者理性交易和风险防控意识明显增强。截至2023年8月24日,场内融资融券余额15678亿元,保证金比例维持较高水平,业务整体风险可控。在杠杆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下,适度放宽融资保证金比例,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功能发挥,盘活存量资金。

本次调整同时适用于新开仓合约及存量合约,投资者不必了结存量合约即可适用新的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可综合评估不同客户征信及履约情况等,合理确定客户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应当继续秉持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证监会将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投资者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阶段性收紧IPO节奏

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来源:东方网综合财政部网站、证券时报、澎湃新闻、中国证监会网站

编辑:33

审稿:卞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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