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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购并举6周年,深圳对“个人房东”税收优惠力度最大

2023-08-16 19: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2015年中央提出“租购并举”后,2016年国务院[1]就明确对依法登记备案租赁市场主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目前,由于税收成本较高,房东空置房源出租、在租房源备案的意愿较低,同时现行税收对于盈利空间有限的租赁企业而言负担较重。各地为鼓励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改建及盘活闲置存量租赁房源,陆续加大了对住房租赁税收优惠。继去年河北[2]、湖南[3]之后,今年1月云南[4]发布了个人房东的个税优惠政策,深圳也在2月发布了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征求意见稿,那么各城市租赁税收优惠力度如何呢?贝壳研究院分析了24个试点城市[5]中明确租赁税收优惠的11个城市的相关政策,发现:深圳、南京和成都市租赁税收优惠力度最大,其中深圳市在个人房东端税收优惠领先,南京市在企业端税收优惠力度最大。

01

深圳市在个人房东端税收优惠力度领先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个人出租房屋需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5个税种,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11个城市中,深圳、南京、成都和合肥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综合征收方式,深圳市在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税率为0%,税收优惠力度最大,其次为合肥。其余城市则分别降低了增值税、个税以及房产税的税率,除青岛外,其余城市实行的为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故深圳、南京、成都对个人租赁税收优惠力度最大,其中深圳领先。

02

南京市在企业端税收优惠力度最大

各地对企业端优惠体现在房产税、增值税,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于出租房屋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9],增值税按9%或5%征收,个体工商户减按1.5%[10],企业税负较重。11个城市中,在房产税上,南京、深圳、成都、长沙、重庆和合肥对企业端的房产税均按4%计征,前4个城市还将优惠扩大到工/商改租等非住宅改建租赁房源。在增值税上,南京和深圳对企业按1.5%计征增值税,成都则按3%计税,其余城市实行的为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故南京、深圳和成都对企业租赁税收优惠较大,其中南京优惠力度最大。

加大租赁税收优惠将成为激活房东、租赁企业的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按现行的税法规定,租赁市场个人及企业的税负较重,为提高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率,改建及盘活闲置租赁房源,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贝壳研究院认为,各城市可参考近期深圳、南京和成都的租赁税收优惠,优化租赁税收计征方式和税率,个人房东端采用综合征收税率方式,企业端降低房产税税率,增值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征收,降低增值税税率。

注释

[1]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3]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4]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5] 24个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北京、长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天津、石家庄、太原、沈阳、宁波、青岛、南宁、西安

[6] 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对个人出租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和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8]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9]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0]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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