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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树租车公司多次电话联系本人并告知哈啰租车平台无条件支持廷树强制处理结果

2023-05-26 21: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人于2023年4月30日通过哈啰租车向 贵州廷树快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租车服务,后因经营者方自身原因导致本人通过各种途径多次续租无果后被平台判定为违约。经营者多次联系本人并态度强硬告知哈啰租车平台无条件支持租车公司对本人的强制侵权处理 本人已在哈啰租车平台上进行申诉,但最终无果且哈啰租车没有任何相关人员与本人联系。 本人诉求为 拒绝支付所谓的“违约金”以及停止并撤销对本人平台上信用的侵权处理。理由如下: 1.本人与经营者方签订的合同时间单位为“一天”,我国法律对于“一天”的定义为“24小时”,而合同上明确写清了经营者方的交车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12时19分。则还车时间对应应为:2023年5月1日12时19分。而本人已在2023年5月1日11时15分完成还车 ;并且合同上还车时间明确写明是“预计”,其表明经营者方是承认在合同期间会存在一定的未知风险导致消费者延迟归还时间。 2.租车平台条款上续租一栏写到:“续租需提前四小时联系经营者门店”,本人第一次与之联系是在2023年4月30日17时23分因门店自身原因被告知无法续租,随后又在2023年4月30日21时46分在租车平台上第二次提交续租申请被告知库存不足并不在门店工作时间内导致错过最终续租时间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2、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经营者方所谓的违约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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