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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让你了解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及其优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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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 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种基金形式的组织架构

1、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1自我管理

公司A既是管理人又是产品

1.2受托管理

C为登记的管理人,A为备案的基金产品

2、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2.1受托管理(内部管理)

A为登记的管理人,B为基金产品

2.2受托管理(外部管理)

C为登记的管理人,B 为基金产品

3、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3.1受托管理

3.2顾问管理

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产品

三种基金形式的优劣势比较

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人以下。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50人以下。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3)从设立和退出成本分析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类似,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便。

相比公司型和合伙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2、收益角度比较分析

1)从激励机制分析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在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收入的多少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的私募投资基金经理,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或者公司业绩激励不足而导致收入较低。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优点就是激励机制到位明晰。目前的市场惯例是:在出资比例方面,有限合伙人(LP)出资99%,普通合伙人(GP)出资1%;而在收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20%;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相对来说,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较为灵活。

2)从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3)从投资人权利分析

在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受到股东(投资人)和董事会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情况。

在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权由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行使,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效率较高。

3、主体角度比较分析

公司型基金:

1、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合伙型基金:

1、主体资格: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

2、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LP具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规模,掌握财产权;管理人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

2)融资结构灵活: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此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契约型基金:

1、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无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可以代持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过桥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但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

2、优势:

1)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2)就集合信托来讲,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个别委托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基金的存续。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和进入。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次我们讲下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吧,如果有想要了解和探讨的内容欢迎各位积极留言喲~期待你的加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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