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教务管理系统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0-12 04: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师大教〔2022〕5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2年1月7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是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价是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和教学成效的评价。通过评价信息反馈,引导教师不断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提升教学能力,改善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教学评价应既重视知识传授,又重视价值引领。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评价构成

第三条  教学评价范围涵盖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含课程设计)和体育课,暂不包括实习实训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各门课程任课教师。

第四条  教学评价由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评价指标含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具体详见《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教学督导版)》、《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生版)》(附件1、2)。评价指标将根据教学发展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学生评价

第六条  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生均须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学院应对学生进行评价宣讲,让学生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教学过程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未完成评价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查看课程成绩权限将受限制。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开课时段进行过程性评价。过程性评价旨在对教学效果进行及时反馈,促进任课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完善和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过程性评价不进行计分。

第四章  教学督导评价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团对本科课堂实施全覆盖听课。校教学督导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对应若干学院,每学院听课的教师人数应不低于该组对应学院任课教师总数的60%,年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团应加强沟通交流,分析讨论教学过程与效果,最大程度地规范和统一评价尺度。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团施行交叉听课,每个督导员相对均衡分配所督导的每个学院的任课教师数。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本院的教学督导组,并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可参考或结合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学院党政领导、教师同行等对教师课堂教学做出评价。具体评价细则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含学校领导评价和教务部门评价。

(一)校领导评价。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4学时,同时全国文明校园测评体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标要求: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每学期对每门思政课至少听1次课。

(二)教务部门评价。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8次,教务处科级干部应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评价主要从加强与改进管理工作角度对教学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供学院与教师参考与改进。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评价。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次,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应不少于10次,其他院领导应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十七条  教师同行评价。同行专家和教师互评可参考教学督导对课堂教学进行评价,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自行开展。

第六章  评价实施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评价采取百分制。学生评价结果为去掉评价成绩的前10%和后10%的平均值。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以及学年内开设多门课程的教师,在统计学年教学评价结果时,按其学年内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条  学院参考人事处职称评定相关规定,对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三部分评价分值进行加权计算,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如缺失某类评价主体分数的,学院可参考其他评价主体分数或通过调整加权比重的方式等确定教师的最终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掌握评价结果位于后10%的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诊断问题,进行沟通和帮扶。对于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位于后10%的教师,应要求其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举办的有关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教学发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结果和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均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周)由教务处统计并发布给各学院。学院根据人事处关于教学综合测评成绩的要求于每年9月底完成上一学年所有教师的成绩综合测评,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教学督导版).xlsx

2.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生版).xlsx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