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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能,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受理。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租赁当事人应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延续。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的,租赁当事人应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延续,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 4、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销,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出租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委托。 1、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委托方盖章确认的委托书。 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无需另行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经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材料要求。 1、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效机构证明材料: (1)境内法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4)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2、自然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大陆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护照。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并同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机构公正的中文译本;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3、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产权属证明: (1)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入住证明。 (3)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证明及有关文件材料。 (4)具有法律效应的其他证明。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注销的审核与审批。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收取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将审核后的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批。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制作与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终止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发放给租赁当事人。 附件: 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示意图 2. 业务说明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 补件告知书 6.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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