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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07-15 0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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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媒介,那么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或者图片会造成侵权吗?

基本案情

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初某的授权许可,从腾讯新闻上转载文章《2020年,去云南吧!》,并发布在了其微信公众号上,该文章中包含未经著作权人初某许可的摄影作品1张。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初某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初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摄影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法院审理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转载的图片系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初某享有摄影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初某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初某对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考虑被诉侵权作品的数量、类型、创作难度、艺术价值、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如某公司在转载涉案作品时标明来源,文章浏览量较少,且在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已即时删除涉案侵权作品等因素,判决某公司赔偿初某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8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及获取信息内容的需求增加,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网络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频繁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为了增加自身流量、提高知名度,博取更多网民的眼球等理由,会在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转发文章、上传图片、视频链接等,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时间、选定地点获取到相关作品、链接,构成对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造成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经济性权利侵权。本案中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权利人初某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且合法来源抗辩免责不能免除侵权人某公司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中赔偿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

小小的一张图片看似平常,却凝聚了作者的诸多心血,公众应当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在公众号运营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拓宽公众号的曝光度,提升知名度,切勿为了一味追求关注度,未经他人许可随意转载他人的作品,应致力于挖掘自身特色,积极创新,提供原创内容才是长久之计。否则,直接汲取他人创作成果,可能构成侵权,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撰稿:左先路

一审:刘继平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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