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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

2024-07-12 12: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层级:区县级

办理方式:线下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否

是否实名办税: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业务流程】

代开发票作废流程如下图:

 

【资料处理】

代开发票作废报送资料如下表:

代开发票作废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电子档案

1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

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受理部门(含办税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可点击链接查看办税地图:https://12366.xj-n-tax.gov.cn/yhs-web/cxzx/index.html#/bsdt

【收费标准】:不收费

【资料类型】:纸质

【份数】: 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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