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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地和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社保交在哪里?

2024-05-29 17: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继上次为大家分享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同为强制缴纳的情形,今天就有小伙伴问到:单位是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但是我们单位注册地在上海,这个岗位是在成都,缴纳在哪里才是合法合规的呢?

很能理解这位HR小伙伴的困惑,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现在企业也是越做越大,很多在非注册地都有扩展业务,有业务就会有员工。所以,今天主要为大家分享社保缴纳在哪里才是法律允许的。

一、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结合上述两个条文来看,可以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很简单明了有木有?需要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无论员工遍布天涯海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缴纳社保绝对合法合规。

二、法律规定与实操中的冲突

但是,合法合规不代表合理。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外地的员工不乐意。比如:工作地的看病,医疗等无法使用医保卡、养老保险退休还得转移、工作地没有缴纳社保记录就没法买房等等,基本都会影响员工的福利待遇。这也造成了单位在法律和员工利益左右为难的境地。这也突出了我们国家的社保制度的缺陷,引发了不可避免的矛盾。

三、实操中常见的不合规操作

就是传说中的“代缴社保”操作。简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在主要营业地当地的第三方公司签署人事委托协议,请该第三方公司帮忙代缴纳。这样能够满足员工在当地享受相关福利的需求。但是这样的操作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存在的风险很多(大到影响企业上市,小到影响员工工伤待遇的享受),甚至有些地区,比如广州,明确禁止这种情况,若单位有挂靠代缴纳社保的行为,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修订)》

正如上面所说,单位这样做也是无奈之举,毕竟单位和员工是息息相关的,员工不乐意,单位也影响业务发展,只能寻求一个中间合理地带,毕竟单位不是造成这种矛盾之地的主要责任人。所以实操中也很少对这种不合规的行为予以处罚,无论仲裁还是法院都会基于理解不会轻易认定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随着社保政策的完善,相信后面要求会越来越严格。

四、如何合法合规又合理的操作

在明确了上述矛盾之处,很多用人单位各出奇招,在法律和员工利益边缘徘徊。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兼顾到员工的利益的做法,目前笔者主要遇到过如下两种情况,供各位参考

1、在单位主要营业地注册用人单位的分公司或者全子子公司,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另行申请社保缴纳账户为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劳动合同也与该分公司或子公司签订

2、在当地没有必要注册分公司或者成立子公司的,也可以与主要营业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形式可以是外包,也可以是派遣,这样员工的用人单位是当地的第三方机构,社保公积金也由他们负责缴纳,劳动合同也以他们名义签署,再经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至公司当地提供服务或者工作。

五、果断拒绝员工不合理的缴纳请求

用人单位首先选择的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操作,万般无奈目前可以选择不合规但是合理的代缴纳操作,但是要做好承担一切风险的准备。但是对于员工明显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缴纳请求,也要严词拒绝。单位已经承担了全部用工风险,不能再额外增加明明可以避免的用工风险了。比如员工为了养老待遇享受,要求在户籍地缴纳,也省的自己将来转来转去(户籍地不在工作地也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员工要求在指定的非户籍地,非单位注册地,非工作地缴地,就是为了在那个城市享有买房资格。诸如此类的不合理请求,建议单位一定明确拒绝。否则到时候遇到员工反悔,有理也说不清。除了单位注册地和员工实际工作履行地之外的任何地方,都不值得单位冒险,承担更多的用工损失。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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