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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

2024-07-15 04: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办理范围

1.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简称用工参保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0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停保申报手续(简称退工停保手续)。

二、申报期限

用人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申报期内,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到参保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

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申办期内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

三、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⑴《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对首次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填写《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先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⑶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非江苏省户籍的首次参保人员,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⑷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应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填写《外国人参加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登记表》;在市区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

⑸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不参加相应险种的,应提供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已在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2.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⑴《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⑶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超过6个月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含应收滞纳金)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月,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五、后续业务

1.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用工参保手续后,视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后续业务:

⑴对首次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将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个人编号及时告知其本人。对其中未申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用人单位还应通知个人选择发卡银行,及时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

⑵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户籍在江苏省以外,在市区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用人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

⑶原在江苏省外参保的人员(在本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除外),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用人单位办理职工退工停保手续后,视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后续业务:

⑴对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应持其个人档案,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⑵对因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遗属待遇申领等手续,并对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⑶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不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用人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注意事项

1.由于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是职工工伤待遇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条件,请用人单位务必在职工合同起始日期前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其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对社会保险费结算期(每月7日至10日)内新增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预参保登记手续,并在下一申报期开启后正式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的,其预参保登记日期可以视作其参保日期。

2.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人员的,可持相关花名册、用工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⑵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超过65周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

⑶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上述第⑴⑵类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与全日制职工社保费一并按月征收,第⑶类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征收;第⑵⑶类人员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允许补缴。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执行中,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间先后,在先办理的用人单位全险种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后办理的用人单位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单位应签署承诺书,在此类职工与全险种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及时为其办理单险种停保及全险种参保手续。

4.从省内其他地区流动至苏州市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原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至原参保地按规定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5.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企业,应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如实填写每位参保职工的用工类型和实际用工单位编号。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操作。

附件:1.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

      2.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3.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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