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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礼貌原则价值与局限的研究

2024-07-13 17: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三节 礼貌原则价值与局限的研究

利奇的礼貌原则对语用学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

一 礼貌原则的价值的研究

礼貌原则的出现解释了人们在日常交际时为什么不直接说明意图,而是间接委婉地表达的现象。束定芳、王虹在论文《言语交际中的扬升抑降与礼貌原则》(1993)中认为,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明确了区分礼貌与不礼貌言语行为的标准。在进行会话时,会话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态度有礼貌或不礼貌之分,区分话语是否礼貌的关键在于说话人的意图,当说话人的会话内容使听话人受损,并且造成了交际的不和谐时,那么说话人就进行了不礼貌的言语行为。相反地,如果说话人的会话意图是使听话人受益,那么说话人就进行了礼貌的言语行为。礼貌原则还维护了交谈双方的均等地位和友好关系,它强调交际过程中要避免冒犯或冲突,保持交际协调,即达到交际双方共同追求的交际目标。

陶全胜认为“利奇的礼貌原则对语用研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格莱斯的会话含义理论,对人们在交际过程中为什么不直抒己见而是含蓄表达自己的意图提供了一种解释。虽然不能说人们违反会话准则产生会话含义都是出于礼貌的考虑,但人们之所以这样做在很多场合是因为礼貌的缘故。”[24]

二 礼貌原则的局限的研究

刘润清在《关于Leech的“礼貌原则”》(1987)中认为利奇对于某些问题还没有说得清楚透彻。首先,利奇没有明确答复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哪一个更具有说服力。其次,利奇在给六条礼貌准则下的定义中,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刘润清认为得体准则的定义应改为“寻求帮助时尽力缩小他人要付出的代价;得到帮助后尽力扩大自己的受益”。[25]而慷慨准则应定义为“在礼貌行为中尽力缩小自己要付出的代价;尽力缩小他人对自己所欠的人情”。[26]最后,利奇在论述“反语原则”时没有区分与礼貌有关的反语和与礼貌无关的反语,“直接针对听话人或与听话人有关系的人和事的反语,与礼貌问题有关。除此以外的反语与礼貌问题无关,纯属修辞手段。其次,反语一般都是过于客气,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此外还应指出,反语出现的场合是严肃的;在非严肃场合,反语就成了开玩笑”。[27]

徐盛桓在《礼貌原则新拟》(1992)中指出,第一,礼貌原则所概括的主要是由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委婉含蓄的会话含义,却没有覆盖一些常见的贬损、对立和有分歧的话语现象。例如家长骂孩子就不符合对言语礼貌的要求,但礼貌原则的各个准则却没有对这样的行为做出规范,又如有些人口头上总是带着些污言秽语,不仅损害自己的形象,又对听者不礼貌,使人反感,对这样的现象礼貌原则也没有涉及。第二,在表述礼貌原则时,使用了“尽量多”“尽量少”这样的表述,显得过于绝对化和理性化,从而降低了普遍性,减弱了规范作用。例如大街上的两个人,甲踩了乙的脚,甲还没来得及道歉,乙就先开口说:“真过意不去,硌到你的脚了。”这样没有原则,不问环境只是一味地“尽量多贬低自己”,不是人际交往中的普遍准则。另一方面,礼貌原则的六对准则都使用了“尽量多”“尽量少”,给人感觉这二者似乎要同时进行,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在遵守一条次则的同时不需要一定也同时遵守另一次则。第三,会话时涉及的第三方包括:交际内容涉及的人;交际时除了进行会话者以外在场的人。礼貌原则对于会话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礼貌原则的指导作用。

何兆熊在《新编语用学概要》(2000)一书中认为,利奇礼貌原则的最大缺点是忽视了可能决定礼貌程度的语境因素,没有充分考虑礼貌的得体性。在考虑言语行为的礼貌问题时,应该考虑听话人的身份、社会地位以及言语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例如在与上司对话时说:“如果您给了我这次工作的机会,我将万分感激。”这是得体的语言,但如果在跟同事对话时也采用这种礼貌形式:“如果您把窗户关上,我将万分感激。”就会让人觉得是过分礼貌,并不得体。这两句话的差异就在于,受话人的身份、社会地位不同,言语行为的本身在难易程度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对于受话人来说,给工作机会和关窗户这两个动作的受惠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又如,在中国人之间的对话中,甲说:“你的工作做得很好。”乙说:“哪里,还差得很远。”这样的言语很礼貌得体,但如果甲是美国人,乙是中国人,乙的话就是不礼貌的,这是由于没有考虑文化背景因素,也说明礼貌原则一般只是在特定的文化中有效。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语境等因素下,适用于一种情况的礼貌方式并不适用于另一种情况。因此,利奇的礼貌原则是相对的,是受到一系列因素制约的。

陶全胜在《礼貌与非语言环境——评利奇的礼貌原则》(2001)中认为,礼貌原则对于语境因素,尤其是非语言环境因素对礼貌效果的影响没有充分重视。

廖运全在《杰弗里·利奇“礼貌原则”的不足之处》(2003)中从12个方面论证了礼貌原则的不足之处。(1)利奇的礼貌原则不适用于家庭(英、美中产阶层家庭除外)成员或亲密朋友之间。(2)由于礼貌原则具有民族文化特性,因此在跨文化交际中会使人遭遇尴尬。(3)当交际双方处在争论中,便无礼貌可言。(4)如果正处于谈判中,谈判的双方为了避免激烈的争吵,而使用礼貌性的言辞会使对方误以为你在暗示谈判的终结。(5)礼貌具有社会性,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礼貌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工人阶级中使用的礼貌用语,如果用到农民阶级中,就会引起农民的疏远乃至反感。(6)礼貌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7)赞扬准则的次则要求尽力缩小对他人的贬损,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说话人也会用有贬损之意的词语表达赞美、羡慕之意。(8)赞扬准则的次则要求尽力夸大对他人的赞扬,但有时候一件事是由说话人和听话人共同出色完成的,这时的赞扬准则会同谦虚准则相互抵触。(9)当英语国家的人赞扬一个中国人时,这个中国人可能会按中国方式来迎合说话人的赞誉,这样的回答似乎符合了谦虚准则,却违背了赞同准则。(10)如果一个人太注重谦虚准则,他就会给人一种缺乏自信、不真诚甚至虚伪的印象,这时的谦虚准则就与合作原则的质量准则相抵触。(11)如果一个人太注重赞同准则,那么这个人给人的印象就会是迁就、纵容,并且没有主见。这时的赞同准则就同合作原则的质量准则相抵触。(12)如果一个人太注重同情准则,那么他会给人一种啰唆的印象,这时同情准则就同合作原则的方式准则相抵触。

刘伯奎在《中华文化与汉语语用》(2004)一书中指出:“礼貌原则在力图覆盖言语交际的实际状况时,却放弃了对于有时也同样有助于言语交际获得成功的不礼貌言行的研究。六项准则只是如何遵循礼貌原则的一种行为规范,违反准则并不能产生新的会话含意,遵守礼貌原则并不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的意义。”

严辰松、高航在《语用学》(2005)一书中认为,第一,利奇对于礼貌原则的论述是针对绝对礼貌,没有考虑社会、文化背景和语境等因素。那么利奇的礼貌就脱离了实际的基础,不具有普遍性。第二,利奇的礼貌原则具有文化局限性,即这些准则只在某一特定的文化中适用。而且我们虽然能用这些准则来理解礼貌现象,却不清楚为什么会有这些准则。第三,在利奇区分的竞争型、重合型、合作型、冲突型四类言外行为中,主要是前两类涉及礼貌问题,后两类言外行为基本不涉及礼貌问题。其实合作型言外行为也涉及礼貌现象。利奇还认为“有些言语行为(如命令)具有内在的不礼貌性,有些(如提供)具有内在的礼貌性”。[28]利奇所说的“内在的不礼貌性”与“内在的礼貌性”暗示了这些言语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不礼貌的或者是礼貌的,一种行为的实施可以说是礼貌的或是不礼貌的,但其本身却不能用礼貌或不礼貌来衡量。第四,利奇夸大了礼貌这一语用因素的作用。

冉永平、张新红在《语用学纵横》(2007)一书中认为,礼貌原则在讨论各条准则时忽略了语境的要素。“这为该理论的具体应用和解释带来了诸多不便。一些学者对非直截了当言语行为和礼貌之间的线性关系提出了挑战。认为直截了当言语行为可以是恰当的、有礼貌的,比如夫妻之间的此类请求,就属于礼貌交际。礼貌原则不仅在描述方面有欠缺,而且在现象的解释方面也存在不足。”

王娴贤在《Leech礼貌原则的适用性》(2010)中认为:“Leech的礼貌原则是停留在语言层面上的礼貌,是忽视话语所涉及的特定语境因素而假定的可能性礼貌;而运用于言语交际中的礼貌原则应该是话语层面上的礼貌,是结合特定的语境因素而推断出来的现实礼貌,受到情景、社会、文化、认知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制约。”

三 礼貌原则的修正

针对礼貌原则的不足之处,徐盛桓在《礼貌原则新拟》中提出了关于礼貌原则的新构想。构想中的新礼貌原则包括促进各方关系以及为此采取的策略两个方面。

(一)促进各方的关系

1.注意自身一方

(1)说符合自己身份地位的话,不说不符合自己身份地位的话;

(2)话语通常倾向于较为谦让。

2.尊重对方

(1)说适合对方身份地位的话,不说不适合对方身份地位的话;

(2)对于对方,话语通常倾向于较为尊重或客气,尊重客气的程度首先同对方尊长或同他们跟自己疏远的程度成正比;其次同对方付出代价的程度成正比;最后同对方要求他人付出代价的程度成反比。

3.考虑第三方

(1)充分注意到交际时在场的第三方,不说影响到他们的身份地位的话,如果有需要,可以说适合于他们身份地位的话;

(2)充分注意到话语中提及的第三方,不说影响到他们的身份地位的话,如果有需要,可以说适合于他们身份地位的话。

(二)运用礼貌策略

1.积极策略:说适度谦让、尊重或客气的话;

2.消极策略:说适度中和的话。

对于礼貌原则的缺陷及不足作出论述的论文还有:王建华的《礼貌的相对性》(1988),安澜的《英、汉言语交流中的礼貌原则与文化的地域性原则》(2009),何远秀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英汉文化对比研究》(2002),秦勃的《顺应理论关照下礼貌原则的不足》(200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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