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人因破坏湿地被判刑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4万余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罪可能判多少年 湖南2人因破坏湿地被判刑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4万余元

湖南2人因破坏湿地被判刑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4万余元

2024-07-11 23: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肖某破坏自然保护地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该院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被告人侯某、肖某在明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垦种植的情况下,在该保护区内种植冬小麦322.5亩,至2023年5月小麦成熟收割时被查获。华容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侯某、肖某认罪认罚,且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以分期赔偿的方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4万余元。

  庭审现场设置在案发地附近,周边村民代表参与了庭审旁听,华容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当场向村民发放了相关宣传手册,开展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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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楠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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