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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的相应规定执行; 2 本章中的“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1.2 的规定。 表 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别 最小抗震 墙厚度 (mm)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 7 8 9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多层砌 体房屋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240 240 190 190 21 21 21 21 7 7 7 7 21 21 18 21 7 7 6 7 21 18 15 18 7 6 5 6 18 18 15 18 6 6 5 6 15 15 12 15 5 5 4 5 12 9 ― 9 4 3 ― 3 底部框 架-抗震 墙砌体 房屋 普通砖 多孔砖 240 22 7 22 7 19 6 16 5 ― ― ― ― 多孔砖 190 22 7 19 6 16 5 13 4 ― ― ― ― 小砌块 190 22 7 22 7 19 6 16 5 ― ― ― ―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 1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7.1.2 的规定降低 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20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40% 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 4.2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 20% 且开间大于 4.8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 度时,横墙很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用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7.1.2 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 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 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5.1 条取代。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 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 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层高不应超过 3.9m。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 7.1.4 的要求。 表 7.1.4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 度 6 7 8 9 最大高宽比 2.5 2.5 2.0 1.5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 7.1.5 的要求: 表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m) 房屋类别 烈 度 6 7 8 9 多层砌体房屋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楼盖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楼盖 木屋盖 15 11 9 15 11 9 11 9 4 7 4 ― 底部框架-抗震墙 砌体房屋 上部各层 同多层砌体房屋 ― 底层或底部两层 18 15 11 ―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 190mm 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 3m。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5.2 条取代。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7.1.6 的要求: 表 7.1.6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1.0 1.0 1.2 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2 1.5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0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5 2.0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 0.5 0.5 0.5 0.0 注: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4 层高和表列数据的 80%;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 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 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 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 500mm 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墙面洞口的立面面积,6、7 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 55%,8、9 度时不宜大于 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 60%(高宽比大于 4 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 7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 6m 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 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 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其余情况,8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5,8 度时不应大于 2.0,且均不应小于 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0,8 度时不应大于 1.5,且均不应小于 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5.3 条取代。 7.1.9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 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 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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