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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绿色工厂认定指南》的通知

2024-07-16 16: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我局组织编制了《石家庄市市级绿色工厂认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日

石家庄市市级绿色工厂认定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绿色制造的通知》及《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市级绿色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择优确定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认定工作的指导、审核、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目标。 (六)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安全和环保相关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七)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九)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自评价。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第七条 企业申请。达到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工厂否决条件和指标达成情况,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组织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拟定市级绿色工厂建议名单。  第十条 审查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拟认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绿色工厂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实施动态管理跟踪。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提交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工厂关键指标情况。评为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仅对应填报省级或国家级动态管理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I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一)未按规定提交动态管理表。 (二)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三)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除等)。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I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被动态调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第十 市级绿色工厂名单中的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并上报。 第五章  协同机制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制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企业绿色制造转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市级绿色工厂应对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绿色制造水平,争创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指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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