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璐: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矛盾律的公式是什么 江璐: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

江璐: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

2024-07-17 0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矛盾律通常是这样的:两个矛盾判断(比如舒尔兹死了——舒尔兹没有死)不可能两者同时为真;从其中一者的为真中以逻辑的必然性得出另一者的为伪。2

这儿,毛特纳直接把矛盾律和判断(命题)联系在一起了。这在我国的逻辑教材中亦如此:中国人民大学1980年所出版的《形式逻辑》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格·克劳斯的《形式逻辑导论》译文中,即认为,矛盾律的“逻辑涵义和适用范围仅仅囿于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3。这种理解,在建立在弗雷格——罗素传统上的形式逻辑中,则可以得到这样的公式化描述:¬(A∧¬A)。

然而,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Γ4,1005b19ff. 那成为“经典出处”(locus classicus)的对矛盾律的描述,却更加贴近于对事态的描述,而并不是单纯的逻辑形式。在《形而上学》中有多种所谓矛盾律的不同表述,下面是希腊原文和相应的译文:

1) ἀδύνατον ἅμα εἶναι καὶ μὴ εἶναι (996b30).

事物不可能同时存在和不存在(苗力田译文 4,第41页)。

2) τὸ γὰρ αὐτὸ ἅμα ὑπάρχειν τε καὶ μὴ ὑπάρχειν ἀδύνατον τῷ αὐτῷ καὶ κατὰ τὸ αὐτό (1005b19-20).

同一种东西不可能在同一方面依存于又不依存于同一事物(苗力田译文,第64页)。

3) ἀδύνατον γὰρ ὁντινοῦν ταὐτὸν ὑπολαμβάνειν εἶναι καὶ μὴ εἶναι (1005b24- 25).

任何人都不可能主张同一事物存在又不存在(苗力田译文,第64页)。

4)ὅτι μὲν οὖν βεβαιοτάτη δόξα πασῶν τὸ μὴ εἶναι ἀληθεῖς ἅμα τὰς ἀντικειμένας φάσεις (1011b13-15).

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苗力田译文,第80页)。

后来成为经典的亚氏矛盾律的表述是上面的2)。而4)是最符合我们当今对矛盾律的形式化表达的。1)却在大多研究中根本就不另外提及。波兰逻辑学家卢卡西维奇则把2)看做是“本体论表述”(ontological formulation),大多后来的研究也就沿袭这个传统,3)为“心理学表述”(psychological formulation),而4)为“逻辑表述”(logical formulation)5。然而,我认为,1)由于亚里士多德多次提及,是不可被省略的。而且在1)与2)中,哪一个更根本地表达了本体论的内容,也是值得讨论的。1)中,不太明确的特别是对“εἶναι”的分析,因为所谓的“εἶναι καὶ μὴ εἶναι”,可以被理解为“存在和不存在”,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和不是”,而后者则应该是一个省略句,因为“是”作为一个系动词,需要一个谓语,那么也就是“为/是如此和不如此”, 这样添加之后,也就和2)中的表达相符合。

这样,我们就有三种解释的可能性:第一,我们可以把1)解释为2)的一种较简略的表达方式,而与传统不同,把2)则看作为纯粹的逻辑原则,这对2)来说,并不是太困难,特别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这用的是“ὑπάρχειν”这一词,这是亚氏在他的逻辑作品《前分析篇》中用来表达的主谓关系的一个标准用语。6 那么,在2)中,要表达的更明显地是一种逻辑关系,如果1)不过是2)的简略性表述的话,那么,则可以认为,亚氏的矛盾律主要表达的是一个逻辑原则(而由于理性思考不可以违背逻辑,所以心理学描述是以逻辑原则为前提的,也就无需另加讨论)。然而,第二种可能是认为,1)与2)所表达的内容是有区分的,就像3)与2)很显然表达了两种有区分的思想一样。这样,我们则将必须讨论1)的内涵。最后,第三种可能是,把1)解释为表达存在的,而同时,也认为2)并不是能形式化地简略为一个逻辑判断句符号,而是从它的自然语言表达出发来分析,从而揭示出它的本体论(即形而上学)的意义,比如像塔科(Tahko)所指出的那样。7 由于亚氏在Γ4中对矛盾律的反证中,首先即从“εἶναι”出发,所以,对这个词的分析,也就是对上述三种可能加以权衡的核心。

二、王路关于矛盾律的观点:“εἶναι”是系词

王路在他2009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亚氏《形而上学》中对所谓矛盾律的表述,在把“εἶναι”翻译为“是”,而不是像苗力田那样翻译为“存在”的时候,会容易理解得多,他也强调说“是”为一个系词(他的原话),是一个命题句式中的组成部分,而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则是以“是”为核心,而非“存在”,从而提出要从逻辑上来分析亚氏的矛盾律的主张。同时,他引用了苗力田译的《形而上学》中矛盾律的相关描述,并认为,如果把其中“存在”这个表达用“是”来取代的话,这些段落将会变得明了易懂。由此他最后也提到,亚氏哲学中的所谓being,亦以译作“是”为佳。同时,他以亚氏《工具论》为依据,说到:“特别是在第87页他写到:8

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与形而上学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与‘存在’没有任何关系, 而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核心概念乃是‘是’, 而不是‘存在’,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与形而上学在其核心概念上乃是相通的和一致的”。9

这里,有一个误解:《工具论》包含了《解释篇》和《前分析篇》,而这两部著作中所用的句子形式是有区分的。《前分析篇》中作为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判断所用来表述主谓关系的是“ὑπάρχειν”,在《解释篇》中则为“εἶναι”,其中,“εἶναι”的不同变格形式在一个命题中表达主谓关系。而王路误以为,在两部著作中均为“εἶναι”。10 值得讨论的是《解释篇》中的用法,这看上去是一个系词。我们在这,并不想详细讨论是否该把“εἶναι”翻译为“是”还是“存在”,因为国内以陈康为首早已将其翻译为“是”,却将其以汉语中没有的方式名词化,但并不是像王路那样有把它诠释为系词的意思。11 我们在这要问的是,《解释篇》中的这个用法是否能与《形而上学》中的“εἶναι”等同呢?这样就等于问,“εἶναι”在矛盾律的表述1)和对其的反证中,是否是系词,这将在本文第四部分得到回答。

三、作为名词所使用的“εἶναι”和“μὴ εἶναι”

首先,亚氏对矛盾律最详尽的反证,即第一个反证,是以讨论作为名词的“εἶναι”和“μὴ εἶναι”的所指为出发点的,从而可以看出,这一个反证,是针对矛盾律的表述1)的:

πρῶτον μὲν οὖν δῆλον ὡς τοῦτό γ᾽ αὐτὸ ἀληθές, ὅτι σημαίνει τὸ ὄνομα τὸ εἶναι ἢ μὴ εἶναι τοδί, ὥστ᾽ οὐκ ἂν πᾶν οὕτως καὶ οὐχ οὕτως ἔχοι (1006a29-30).

首先至少这一点明显是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在以此表明某种确定的意义,因而并非一切事物都既如此有不如此(苗力田译文,第66页)。

这种名词化的使用,也就暗示了亚氏在这并不是以系词的用法来使用“εἶναι”和“μὴ εἶναι”的。因为,在《形而上学》Δ7中,亚里士多德特意把“εἶναι”的本体论用法和逻辑用法进行了区分,而在后者中,“τὸ εἶναι”和“τὸ μὴ εἶναι”指的是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也就是说,指的是整个判断的肯定与否定,即包括判断本身通过主谓所表达出来的事态,那么,也就不是单纯的系词用法。这里,与罗斯一样,苗力田把“σημαίνει ... τοδί”理解为“表明某种确定的意义”。然而,希腊文中的“τοδί”是中性的指示代词,即英文中的“this”。按Liddle-Scott-Jones希腊文英文辞典的解释,“τοδί”在亚里士多德那儿指的是“a particular thing, 'such and such'”。这就很显然给对描矛盾律表述1)在亚氏哲学中的本体性解释留下了充足的余地。而“σημαίνει”这个动词,是“所指”的意思。按照珥瑟(Oeser)对亚里士多德关于所指(signification)的理论的解释、特别对亚氏在《解释篇》中的阐述的解释来看,语言表达直接所指的,是我们思想中的概念,而通过这些概念,我们的语言也所指现实中的物体。12 “εἶναι”或是“μὴ εἶναι”作为名字(ὄνοματὸ),即词项(term),所指的是“这儿的这个”或是“非这儿的这个”。就拉普(Christof Rapp)的看法,这儿想要表达的意思莫非就是所指的单一明确性(Eindeutigkeit)。13

这里要问的是,这种单一明确性指的是语义还是所指对象的单一明确性呢?单单是文中的“所指”(σημαίνει),也仅仅是说要有作为符号之所指的确定对象,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个符号作为语言符号的语义如何。对于罗斯翻译所体现出来的类似语义性阐述,例如欧文(T. H. Irwin)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所指理论并不是提供了一种语义的理论。在Γ卷的单独说符号的所指是单一明确的,并不能完全囊括这一段话中所要表达的全部意义。14 在《形而上学》的Δ卷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τὸ εἶναι”作为一个名字所指(σημαίνει)的是什么:

καθ᾽ αὑτὰ δὲ εἶναι λέγεται ὅσαπερ σημαίνει τὰ σχήματα τῆς κατηγορίας: ὁσαχῶς γὰρ λέγεται, τοσαυταχῶς τὸ εἶναι σημαίνει ἐπεὶ οὖν τῶν κατηγορουμένων τὰ μὲν τί ἐστι σημαίνει, τὰ δὲποιόν, τὰ δὲ ποσόν, τὰ δὲ πρός τι, τὰ δὲ ποιεῖν ἢ πάσχειν, τὰ δὲ πού, τὰ δὲποτέ, ἑκάστῳ τούτων τὸ εἶναι ταὐτὸ σημαίνει: οὐθὲν γὰρ διαφέρει τὸ ἄνθρωπος ὑγιαίνων ἐστὶν ἢ τὸ ἄνθρωπος ὑγιαίνει, οὐδὲ τὸ ἄνθρωπος βαδίζων ἐστὶν ἢ τέμνων τοῦ ἄνθρωπος βαδίζει ἢ τέμνει, ὁμοίως δὲ καὶ ἐπὶ τῶν ἄλλων (1017a25-30).

就自身而言的存在的意义如范畴表所表示的那样,范畴表表示有多少种,存在就有多少种意义。在各种范畴的表述之中,有的表示是什么,有的表示质,有的表示量,有的表示关系,有的表示动作与承受,有的表示地点,有的表示时间,每一范畴都表示一种与之相同的存在。因为人正在恢复健康和人恢复健康之间并无区别,同样人正在走、正在切和人走、人切之间也无区别。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情况(苗力田译文,第96页)。

也就是说,“τὸ εἶναι”所指的可以是所有亚氏的范畴所表达的现实,包括本体所表达的“τί εστί”(怎是)。然而,如果仔细阅读Γ4中对矛盾律的第一个论证,15 可以见到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并不是指所有的范畴。拉普(Rapp)在他的论证中,也一再强调“εἶναι”或是“μὴ εἶναι”所指的是“(特定的)一个”(Eines)。16 亚里士多德在第四章中,解释到这个“τοδί”所指的也就是“一”(1006a30: “σημαίνει ἕν”),并且一上来以“人”这个表达“τί εστί”的概念为例。《形而上学》Δ卷中,对“τὸ ἕν”做了很清楚的阐述:

λέγεται δ᾽ ἓνκαὶ ὧν τὸ γένος ἓν διαφέρον ταῖς ἀντικειμέναις διαφοραῖς—καὶ ταῦταλέγεται πάντα ἓν ὅτι τὸ γένος ἓν τὸ ὑποκείμενον ταῖς διαφοραῖς [...] ἔτι δὲ ἓν λέγεται ὅσων ὁ λόγος ὁ 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 λέγωνἀ διαίρετος πρὸς ἄλλον τὸν δηλοῦντα τί ἦν εἶναι τὸ πρᾶγμα (αὐτὸς γὰρκαθ᾽ αὑτὸν πᾶς λόγος διαιρετός)(1016a25-34).

那些具有同一的种,属差却相对立的东西,被称为一,同一的种是那些属差的载体……有些事物被称为一,是由于其所以是的是的定义对其他的事物阐述没有区别(苗力田译文,第93页)。

从这儿的阐述,可以看出,“εἶναι”所指的“一”,是本体(包括个体、种、属)。在讨论“εἶναι”之所指时,亚里士多德在不同的范畴中,在语义学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功能:

οὐ γὰρ τοῦτο ἀξιοῦμεν τὸ ἓν σημαίνειν, τὸ καθ᾽ ἑνός,ἐπεὶ οὕτω γε κἂν τὸ μουσικὸν καὶ τὸ λευκὸν καὶ τὸ ἄνθρωπος ἓν ἐσήμαινεν, ὥστε ἓν ἅπαντα ἔσται: συνώνυμα γάρ (1006b15ff.).

因为我们不认为就某一事物而言和一种事物含义相同,那样一来,文雅的、白的和人就会有同一含义,一切事物都将是一,因为它们都将是同名的(苗力田译文,第66页)。

从中译文来看,无法看出亚里士多德要表达的意思,而他所要区分的是“τὸ ἓν σημαίνειν”(所指“一”)和“τὸ καθ᾽ ἑνός”(在“一”之下来说)(罗斯的译文虽然体现出来了这一点,但他把前面的指谓诠释成为了“具有一个含义” 17)。后面的一个用法,在亚氏的《范畴篇》中经常出现,比如“κατὰ τούτων γὰρ πάντα τά λοιπὰ κατηγορεῖται”(Cat. 2a37:“所有其它的均是用来述说这些的” 18 )。《范畴篇》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第一本体(在《范畴篇》中即单个物体)、种和属是基础,而其他的范畴则用来述说这些的。这三种都属于“本体”(οὐσια)这个范畴,虽然是以不同根本性程度。19这样,也就点出了,属于本体的概念,是用来所指的(σημαίνει),而属于其他范畴的概念,则是用来做谓语述说主语的。这样,也就能够很好地理解后面的那一部分阐述,即要把十范畴分为两个大类,第一类是用来所指的,而第二类,即除了本体之外的范畴,是用来述说的,而且如果不做这个区分的话,则会出现一切事物无法得以区分的后果。基础在亚氏《范畴篇》中对“同名”(συνώνυμος)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同名”在亚氏那儿,指的是两个为“同名”的名称在其定义中,有一个共同的本体概念(ὁ λόγος δὲ τῆς οὐσίας):

συνώνυμα δὲ λέγεται ὧν τό τε ὄνομα κοινὸν καὶ ὁ κατὰ τοὔνομα λόγος τῆς οὐσίας ὁ αὐτός, οἷον ζῷον ὅ τε ἄνθρωπος καὶ ὁ βοῦς· τούτων γὰρ ἑκάτερον κοινῷ ὀνόματι προσαγορεύεται ζῷον, καὶ ὁ λόγος δὲ τῆς οὐσίας ὁ αὐτός· ἐὰν γὰρ ἀποδιδῷ τις τὸν ἑκατέρου λόγον τί ἐστιν αὐτῶν ἑκατέρῳ τὸ ζῴῳ εἶναι, τὸν αὐτὸν λόγον ἀποδώσει (Cat. 1a5-10).

那些有共通名称的,而且在这同样名称之下,有同一个本体概念,这些,就是同义的,比如说人和牛都是生物。这样,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以一个共同的名称得以称谓为生物,而这个本体的概念是同样的。如果有人要给予它们当中任意一个其概念的话,也就是对它们中任何一个来说,其按生物的存在是什么,他会给出同一个概念。20

按这个关于同名的阐述,那么,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前面那一段引文中会说那一切都会说”同名” 21 的:如果一个判断句中主语和谓语都是用来所指的,那么它们就会与主语一同所指同一个本体,既然所指同一个本体,那么按亚氏上面的描述,它们则是同名的。结合这两段话,其实亚里士多德要说明的,是只有个体(柏拉图、苏格拉底等等)、属(人、马)和种(生物)这样的概念才是有所指的,而其他的范畴则是用来述说其所指的。在上面的引文中,要特别注意的是“τὸ ζῴῳ εἶναι”这个表达,这与阐释《形而上学》中“τὸ εἶναι”的含义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意味着,亚里士多德所说的“τὸ εἶναι”其实都是具有了一种特定本体形式的存在,而并不是一种泛泛的、没有进一步规定的存在。总的来说,本体概念是用来所指的,并且,它们。而这些概念是用来回答“τί εστί”这个问题的,表达的也就是物体的“τί εστί”(怎是)。这样就清楚了,“τὸ εἶναι”所指的就是这样的本体。

四、“εἶναι”是一个系词还是表示存在的实义动词?

由于矛盾律中所提到的是“εἶναι”这一概念,而并不是《形而上学》中认为是其研究目标的“τὸ ὄν”,所以我们在这要特别对此加以讨论。我要说明的是,王路在把“εἶναι”变成了一个系动词来看待,是与亚氏的本意截然相反的。这里,有两个重要的原因。第一,“εἶναι”在亚氏《形而上学》Γ4中的用法,并不是现代西方语言中的系词(copula)的用法,22 即使是在他用到这个词的第三人称单数的时候,即“ἔστι”的时候,所讲的也是本体,即“τί εστί”(怎是),而在《范畴篇》和《前分析篇》中,表达两个概念间主谓语关系的时候,用的并不是“ἔστι”,而是“κατηγορεῖται”、“λέγεται”或是“ὑπάρχει”。23 这也是亚氏在《形而上学》Δ7, 1017a33ff.处对“ὄν”之多种用法之间“καθ’ αὑτο”和“κατὰ συμβεβηκὸς”之区分的用意。这样,我们其实也就可以推论,用“ἔστι”的时候,其实是一种所指关系,24 (比如,1006a30:ἔστιν ἄνθρωπος),而用后面这些词的时候,表达的是对主语所指的对象的述说。本体范畴如种、属是以所指的方式用在作为基底的单个物体上面的,而其他的范畴则是以述说的关系用在本体范畴所指的物体上。这样就是问什么亚里士多德在前面所引用的《形而上学》Γ4(1006b15ff.)那对“所指一”和“在一之下(述说)”加以区分的主要出发思想。至于《解释篇》中所出现的系词用法,这样已经通过前面所提到的《形而上学》Δ7中关于“εἶναι”的本体论和逻辑用法的区分,可以得到阐明:在对矛盾律的反证中,是采用的本体论用法。而《形而上学》Δ7中所出现的“ὅτι ἔστι Σωκράτης μουσικός”用法,是属于那儿所区分出了的逻辑用法。

如果把“εἶναι”解释成了一个我们现在意义上的系词,那么就会把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描述以及他关于“εἶναι”的讨论,简化成为了一种关于逻辑结构以及相互成为逻辑矛盾的判断不可同时为真的内容。这却是与亚里士多德在对他的矛盾律所进行的反证论述不相符合的,后果是无法理解亚氏的反证论证,这在下面对第一反证的构建和分析中可以看出。

五、对矛盾律之第一个反证的构建

综合上面已经提到的几点,我们可以在这勾勒出这个论证的结构(1006a30-1007b18):

I. “存在”(εἶναι)和“不存在”(μὴ εἶναι)这两个表达都必须有一个特定的所指。

II. 如果说,“人”这个概念有一个特定的所指,那么,这个所指的对象,则构成了作为人的存在( τὸ ἀνθρώπῳ εἶναι)。

III. “所指一”与“关于一的陈述”是两回事,表示质性的,比如“文雅的”,“白的”,与“人”不一样,如果前两者同样是所指一个对象的话,那么则会变得与“人”同义(而“同义”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解中,是含有一个指谓同一本体的共同概念)。

IV. 只要是“人”这个概念是所指的对象的,而不是用来表述一个对象的,那么,“人”(τὸ ἀνθρώπῳ εἶναι)和“非人”(ἀνθρώπῳ μὴ εἶναι)指的是不同的对象(也就是说,与“人”,即“作为人存在”相对立的概念是“非人”,即“不作为人存在 25 ”,而不是“白”或其它与“人”具有区分的概念 26 )。

V. 我们对矛盾律的讨论不是概念表达上的问题,而是在事实上是否有可能同时是又不是的问题。

VI. 假设矛盾律不成立,那么,“人”与“非人”则所指的是同一个对象,但这是不可能的(见IV)。所以,当说一个事物是人为真的时候,这也就必然是“人”作为概念所指的那个对象,那么,也就不可能说这个概念所指的并不是它所指的对象,所以,矛盾律的反面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从反证法得到了矛盾律的证明。

上面各个步骤中,最为关键的是IV和VI。我们可以看得,翻译中很难体现出亚氏对“是”的使用,其实,这儿是指“作为人的存在”和“不作为人的存在”这两个名词的所指对象,而环绕的概念即为“τὸ εἶναι”与“τὸ μὴ εἶναι”。“人”在这儿并不是作为名词出现,而是以第三格的形式如同副词一样被使用。这也就解释了亚氏矛盾律的描述1),这儿并不需要有一个主谓结构,因为1)表达的是所指的关系。而这样的一种所指的结构是必然性的(见上面的VI)。而III很明确地区分了所指和表述。另外,从“τὸ ἀνθρώπῳ εἶναι”这一表达来看,并结合上面所摘录的《范畴篇》的那段话,则可以看出,这儿“所指一”指的是明确是本体性概念的所指。所以,仅仅把“一个”解释为“明确的含义”,是不恰当的。而在上面所勾勒的反证的VI中,亚里士多德想要说的是,本体概念所要表达的,是一个特定物体存在的必然形式,这与偶性不同。所以在矛盾律表述1)中,也不需要像2)中那么多的限定关系,比如“同时”,以“同一方式”等等。这样,可以总结起来说,“τὸ εἶναι”所指的即是一种存在,然而却不是一种抽象的,脱离了具体存在方式的存在,而是具有特定的本体存在方式的存在。

然而,我们要问的则是,为什么在矛盾律的描述1)中用的是动词形式,然而却在对其的(反证法)证明中,用它的名词化形式来阐述呢?如果我们仔细考察“τὸ εἶναι”这个概念的话,我们会发现,它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为最核心概念之一的所谓“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的组成部分。然而,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用得最多的指存在(之物)的概念,是“τὸ ὄν”,即同一动词的分词形式,而不是名词化了的动词不定式。那为什么他要在这儿用“τὸ εἶναι”这个概念呢?这其实很明显是为了延续在巴门尼德那所讨论到的关于存在的问题。不定式形式“εἶναι”与中性动名词“ἐὀν”一同出现在巴门尼德那。27 因为先是赫拉克利特提出,所有一切都在变化,所以,“我们同时存在也不存在”(εἶµέν τε καὶ οὐκ εἶµέν)(残篇DK 49a)。这儿用的是动词“εἶναι”的第一人称复数的形式。而于此相反的看法,是巴门尼德的,他认为,存在即存在,而非存在即不存在:ἔστι γὰρ εἶναι͵ μηδὲν δ΄ οὐκ ἔστιν(残篇DK6, 1-2)。很明确,这儿是把“εἶναι”作为名词来使用的,而且其实存在,是存在着的(ἔστι)。亚里士多德在Γ3中,也提到了赫拉克里特追随者否认了1)所描述的矛盾律(1005b20ff.)。

综上所述,我认为,使用“εἶναι”的名词化形式,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动词第三人称单数现在时形式“ἔστι”在类似 “ἔστιν ἄνθρωπος”(1006a30)这样一种缺乏谓词的结构中,所表达的,是其主语的所指关系,而其主语所指的,是本体,即类似“τὸ ζῴῳ εἶναι”的某一种特定的“τὸ εἶναι”,也就是一个“一”的“τὸ εἶναι”。所以,矛盾律描述1)所表达的,是与矛盾律描述2)不同的内容。1)所要确定的,是属于本体这个范畴的名词所指的确定性和同一性。这是一个本体论的关系,而不是形式逻辑关系。而且,1)中所表达的,恰恰不是存在着(exist)这个事态。因为,第一,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在“存在”(existence)与“本性”(essence,这个词同时被罗斯用来翻译亚氏的“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之间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在他看来,存在也就是作为某种本体的存在。在《形而上学》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关的出处:“存在和一相同,是一种单一的本性。……因为一个人和人,存在着的人和人乃一回事”(“εἰ δὴ τὸ ὂν καὶ τὸ ἓν ταὐτὸν καὶ μία φύσις... ταὐτὸ γὰρ εἷς ἄνθρωπος καὶ ἄνθρωπος, καὶ ὢν ἄνθρωπος καὶ ἄνθρωπος”1003b22-27)。而对本性和存在的区分,是在托马斯·阿奎那那儿出现的。

另外,乍一看矛盾律的表述2),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本体论的原则,即同一时间同一本体不可能具有同一个特性和不具有这个特性。然而如果仔细观察亚里士多德对其论证,可以看出,亚氏在这儿所进行的是一种逻辑上的讨论,而不是涉及到上面所勾勒的反证中所要表达的物体之必然存在形式。比如他提到了我们在说某一物是这样又不是这样的时候,如果不是用两个句子来表达,而是在同一个句子中对谓语即肯定又否定,那么,我们什么都没有说出来,任何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区别也就无法得到表达。而如果是用两个句子来说,那我们就自相矛盾。这儿所考虑到的是谓词的对立和句子的对立,所以说,还是以逻辑考虑为主,虽然这儿的逻辑考虑是服务于对物体之本体结构的恰当表述的。但是,与矛盾律表述1)不同,这儿,并不是物体内在的必然存在形式作为矛盾律的基础,而是矛盾律在这是本体或形而上结构得以表达的基础。所以说1)与2)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分的。1)并不是2)的简略表达方式,而是一个独立的、形而上原则,它是对作为对形而上或本体结构进行逻辑表述之原则的2)的基础。因为只有奠定了所指关系,才会有可能出现2)中所涉及到的主谓关系。所以说,亚氏的矛盾律之四种表达中,包含了逻辑语义原则,即4),然而,也有形而上原则,即1),而2)不是一个完全形式化的表达,然而,却是利用逻辑来服务于本体论描述的原则,它结合了逻辑与本体论两个层面,却并没有表达某种特殊的形而上内容。

最后要提到的,也是以后可以继续研究下去的一点,是当今逻辑界对亚氏矛盾律的质疑,比如Graham Priest。他们认为,认为某些矛盾为真,并不会推翻所有一切的确定性。然而,亚氏的矛盾律是以1)为奠基的,所有其他的描述都建立在它之上,所以,今后对矛盾律的质疑如能更多地讨论形而上这一层面的话,或许会有更让人受启发的洞见和成果。这里的篇幅却不足以进行这样的讨论了,这儿所指出的1)的形而上重要性,是这一项未来任务的基础。

【注释】

1.本文中希腊文的《形而上学》引文均出自于罗斯(W.D. Ross)编辑的Aristotle's Metaphysics, Clarendon Press, 1924,下文则不再一一标注。

2.原文为:“Der Satz des Widerspruchs lautet gewöhnlichso: zwei kontradiktorisch entgegengesetzte Urteile (z. B. Schulze ist tot —Schulze ist nicht tot) können unmöglich beide wahr sein; aus der Wahrheit deseinen folgt mit bekannter logischer Notwendigkeit die Falschheit des anderen”,见Mauthner, Fritz, Beiträge zu einer Kritikder Sprache: Grammatik und Logik,Ullstein Taschenbuchverlag, 1982年,第361页,我的译文。

3.谢先仁:《也谈矛盾律表述中的几个问题》,载《江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第40页。

4.本文中所引用的亚氏《形而上学》中译文均为苗力田200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译文,下文将不再逐一标注。

5.参见Łukasiewiecz, Jan: On the Principle ofContradiction in Aristotle,Vernon Wendin译,载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Vol. 24, Nr. 3 (1971),第487页。

6.参见Rapp, Christof: Aristoteles über dieRechtfertigung des Satzes vom Widerspruch,载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47, 4 (1993),第525页。

7.参见Tahko, E. Tuomas: The Law ofNon-Contradiction as a Metaphysical Principle,载Australian Journal for Logic, (7) 2009, 第33页。

8.参见王路,《读不懂的矛盾律——与中译文商榷》,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24卷),第86-87页。

9.同样的论述也出现在王路的《“是”与“真”——形而上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48-149页。

10.参见王路《“是”与“真”——形而上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8页。

11.参见汪子嵩等编,《希腊哲学史》,第三部分,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6-79,675页,以及余纪元,2013,第1-2页。

12.参见Oeser, Stephan: Signifikation. 载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Bd.9, Schwabe 1996年,第760页以及接下来的数页。另外,古代亚里士多德诠释者阿莫纽斯(Ammonius)也是如此来解释亚氏关于所指的理论(参见Irwin, T. H., Aristotle’s Concept ofSignification, 载Language and Logos, Malcolm Schofield等编,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年,第256页)。

13.参见Rapp, Christof: Aristoteles über dieRechtfertigung des Satzes vom Widerspruch,载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47, 4 (1993),第536页。

14.参见Irwin, T. H., Aristotle’s Concept ofSignification, 载Language and Logos, Malcolm Schofield等编,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年,第245页等。

15.罗斯在这一章中一共数出了七个论证。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三部分,2003年,第702页。

16.参见Rapp, Christof: Aristoteles über dieRechtfertigung des Satzes vom Widerspruch,载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47, 4 (1993),第537页等。

17.W. D. Ross的《形而上学》英译文,载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The RevisedOxford Transl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第158页。

18.我自己的译文,同时参考了Ingo W. Rath的德语译文(Reclam 1998年)和Ackrill的英文译文,在方书春的译文中我找不到对应这一句话具体意思的地方。

19.参见余纪元:《亚里士多德中being的结构》,杨东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46-147页。

20.我自己的译文,同时参考了Rath(Reclam 1998年)的德语译文。方书春(《范畴篇解释篇》,商务印书馆1987年)的译文无法表达出原文的意义,而英文译文过于倾向于意译,后两者都无法满足我在这进行阐释的需要。

21.苗力田的译法,即“同义”,其实苗的译法更正确。

注释

22.在研究界中,虽然O.Apelt和ChristopherKirwan持“εἶναι”在亚氏那为系词的观点,与Owen所持的其表达存在的观点相对,但是RiekVan Brennekom指出,其实它是结合了两个用法,即连接了主谓,又表达了存在,参见同一作者:Aristotle and the Copula,载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24, 1 (1986), 第1-18页。而我以Brennekom为依据,想要说的是,起码在《形而上学》中,它不是一种单纯的系词,而是表达了物体之特定的存在,而在这种存在中,即有必要的,也有偶性的,十范畴中的本体则是物体存在的必然形式,而其它范畴则为其存在的偶性形式。

23.关于亚氏逻辑中命题极少使用所谓的系词“εστί”,可以参见Kahn, Charles, Essays on Be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年,第44页。

24.在亚氏研究学界,支持我这样的解读的比如有Allan T. Bäck,参见他的Aristotle on Predication, Brill 2000年,第114页:“Aristotle doesn’t separate off ‘is’ from other verbs as amere copula. On the contrary, Aristotle takes ‘is’ as the basic,paradigmatic form for the verb. Other verbs have a more determinate contentthan ‘is’ which merely denotes a real presence, of something unspecified,that can be determined further”。

25.这是苗力田的译法,也是更加贴近希腊原文表达的译法。

26.参见《形而上学》Δ 10, 1008b1,这儿的对立指的是所谓的“在实体(作者注:苗力田译法,即本文中所说的本体)中具有相反的东西”(ὅσα ἐν τῇ οὐσίᾳ ἐναντίωσιν ἔχει)。

27.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一部,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97页,以及徐长福,徐长福:“论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中的符号指谓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8卷(总215期),第120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