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真词是什么 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

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

2023-11-17 0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哲学文献中,逻辑规律即逻辑的真命题称为“逻辑真理”,涉及具体事实的真命题称为“事实真理”;前一种真理或命题又称为“分析的”,后一种真理或命题又称为“综合的”。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关系问题,是逻辑哲学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有一种流行的看法,即认为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有本质上的差别,逻辑真理不反映任何客观事实。

这种看法的来源可追溯于莱布尼茨,他首先对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作出根本性的区别。他说:“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 [1](P297)他认为,与“事实的真理”不同,“推理的真理”不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天赋的内在原则”。[1](P312)莱布尼茨关于“推理的真理”即逻辑真理与经验无关的论点,为现代某一哲学学派所继承。

这一哲学学派就是逻辑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这是同一学派的不同时期的名称)。他们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使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根本区别获得科学化的外观与现代化的形式。早在这个学派的核心维也纳小组诞生之前,其精神导师维特根斯坦就为逻辑实证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他断言逻辑真理“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2](P61)“逻辑命题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地不能为经验所否定”,[2](P91)所以“逻辑是先于任何经验的”,[2](P83)是“超验的”、[2](P94)“先天的”。[2](P75)维氏的看法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导源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这个哲学最后一句惊世骇俗的箴言是:“唯我论所指的东西是完全正确的”。[2](P85)

卡尔纳普发展了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把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或者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严格区分,作为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信条。他认为综合命题的“真理性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分析命题的“真理性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它们“不涉及(语言以外的)事实的知识”。[3](P183)他既然否认逻辑与事实有任何关系,在对逻辑的真理性标准作出解释时,只好求助于主观主义的约定论或“容忍原则”,宣称“每个人都有自由按照他自己的意愿来建立他自己的逻辑”。[4](P83)那么在各种可能互相冲突的“自由”的逻辑中,哪些才真正是“必然”的逻辑真理呢?这个问题必然包含着难以解脱的逻辑矛盾。

尽管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理论曾风靡一时,但决不是没有争议的。美国的分析哲学家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指出,“相信在分析的、或以意义为根据而不依赖于事实的真理和综合的、或以事实为根据的真理之间有根本区别”,是“没有根据”的。[5](P673)波兰的逻辑学家卢卡西维茨也认为在所谓先验科学与经验科学或者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之间“不存在任何根本的区别”。[6](P254)他说:“一个真的a  Priori(按:即“先验的”)总是综合的。但是,它并不是由心灵的某种神秘的能力所产生,而是由在任何时候都能重复的极为简单的实验所产生……逻辑和数学的公理就是以这样的实验为基础的”。[6](P254)卡尔纳普的理论甚至在逻辑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学派的内部也受到了非难。这个学派的著名哲学家亨波表示:“我却不大相信”“在有纯逻辑意义的陈述与有经验意义的陈述之间”,能够“划定截然分明的界线”。[3](P103)

综上所述,从莱布尼茨到现代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二元论,遭到来自不同哲学立场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反对。无论蒯因、卢卡西维茨或亨波,他们自己的理论并不是无可非议的,但他们的有力批判足以证明,关于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界线,或者逻辑真理与经验事实毫无关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人们认为逻辑真理根本不反映任何客观事实,一个根据是:逻辑真理即逻辑的真命题,其变项可代入任何具体概念或命题而保持常真,绝不受概念或命题的具体内容以及它们所反映的经验事实的影响。

但是,一个逻辑的真命题果然可以接受任何概念或命题的代入而始终保持真值吗?这里将举出反例,证明这种乐观态度是缺乏根据的。

就拿同一律“A是A”或“所有A是A”来说,它断定A与其自身同一,是一个公认的逻辑真理。当以“动物”代入变项A时,就得到“所有动物是动物”这么一个无懈可击的特例。但奇怪的是,当我们以另一些概念代入变项时,却得到了逻辑矛盾。例如:

(1)以“不能用于自己的词”代入变项,可得:

a.“不能用于自己的词是不能用于自己的词”。

可是,这一命题恰好断定“不能用于自己的词”同一于自己,也就是用于自己,因而得到:

b.“不能用于自己的词是能用于自己的词”。

这就是所谓“魏尔悖论”。[4](P46)

(2)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7]

“知之为知之”,这合乎同一律,也不会导致矛盾。“不知为不知”,这也是同一律的一个代换例,却包含着悖论。“不知为不知”不就是自知其“不知”吗?可见“是知也”。不过“知”也者,亦不过知其“不知”而已。结果是(某人)不知当且仅当(某人)知,即“不知”同一于“知”。从同一律产生悖论,在我国文献中古已有之,孔子悖论就是一例。

可见,如果轻信逻辑的真命题可代入以任何概念的说法,就可能从同一律中得到悖论。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人们提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有的说:“为了避免悖论,应设法避免‘涉及自身’”。 [8](P271)这种相当流行的意见来源于罗素。罗素说:“在一切逻辑悖论里都有一种反身的自指,这种反身自指应该……加以指斥。”[9](P73)可是,“反身自指”或“涉及自身”——用现代逻辑的术语来说就是“自返”——正是同一关系的特性,而任何概念与自身有同一关系,这正是同一律的语言。如果任何“涉及自身”或“反身自指”都要“设法避免”或“加以指斥”,岂不是等于抛弃同一律吗?罗素的说法是笼统的。无疑任何悖论都是涉及自身或反身自指的命题,但是,并非任何涉及自身或反身自指的命题都是悖论,同一律的成立足以证明后一断言。“所有动物是动物”,就是合乎同一律而又没有悖论的命题。何以有的概念可以涉及自身或应用于同一律,有的概念则不能涉及自身或应用于同一律,能够说概念的具体内容及其反映的事实,与逻辑真命题之能否保持真值毫无关系吗?

或者说,悖论的产生与负概念有关。的确如此,上述悖论就是代入负概念而得到的。卢卡西维茨知道这一点,他把“所有A是A”称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系统中的同一律,[6](P31)同时又说对于这个系统的变项,应该“排除”“用单一的、空的以及否定词项等作为它的值”。[6](P92)这就是说,至少要禁止用“否定词项”即负概念代入同一律。这不免要使相信任何概念都可代入逻辑真命题的人感到失望。不过,按照卢卡西维茨这个严厉的禁律,形式逻辑至少要“排除”人类所创造的一半概念,因为每有一个正概念就必有一个负概念。其实一个包含负概念的命题不一定就是悖论。例如,我们从“不死是不死”,无论如何推不出“不死是死”这种可怕的悖论。何以当对同一律作代入时,有的负概念不会产生悖论,有的负概念则会产生悖论?能够说逻辑的真命题不受概念的具体内容或者概念所反映的事实的影响吗?

总之,关于逻辑的真命题可代入世界上任何概念或命题而不受它们的具体内容或所涉及的经验事实的影响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所谓对变项可作任何代入,不是在这种绝对的意义上说的,而是相对于某个逻辑系统而言的。这些逻辑系统都建立在某些限制性的条件之上,例如罗素的禁止反身自指的原则、卢卡西维茨的排除否定词项等的原则,正是这样一些限制性条件。很明显,这些原则本身就是经验的产物,是为了解决逻辑系统与经验事实之间的纠葛而制定出来的。这些原则的或宽或严,这些系统的或强或弱,并不是没有争论余地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看到,如果严格到排斥任何反身自指或负概念,就会把大量事实排除于外而使逻辑系统变得狭窄和贫乏;相反,如果过分地放宽限制,则又可能引进不适宜于这个系统的对象而导致悖论。在这种宽严强弱的争论之间,我们不难发现逻辑的限度,发现逻辑怎样受制于经验事实。

人们认为逻辑真理根本不反映客观事实的另一个根据是:一个逻辑命题成为真理,仅仅取决于逻辑词的意义,而与事实无关。

但是,逻辑词的意义本身与事实就有一定关系。逻辑词就是逻辑命题中的逻辑常项,它们不是一种单纯的语词,而是一种特殊的概念,即逻辑概念,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的反映。

逻辑词即逻辑常项包括命题联结词、量词和等词,这里仅以命题逻辑为例,限于讨论命题联结词对现实之关系。

用于表示思维形式结构的命题联结词是具有意义的。尽管在推理过程中,可以只注意符号的形式,但对于符号的意义总是要作出解释的。在现代逻辑系统中,一般包括语法和语义两个部分,在语义部分中赋予包括联结词在内的各种符号以意义。联结词的定义通常用真值表或别的方式表示。这里介绍古典逻辑中几个基本联结词的公认的定义,例如,“﹁”(非)、“∧”(并且)、“∨”(或)便可定义如下:

 ﹁p=真,当且仅当p=假。

 p∧q=真,当且仅当p=真,q=真。

 p∨q=假,当且仅当p=假,q=假。

由此可见,联结词的意义完全取决于基本命题p和q的意义。基本命题的意义又取决于什么呢?表示命题的符号p、q等属于对象语言,因此p、q的意义完全取决于它所表示的命题与客观现实的关系。根据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如果一个命题的意义与客观现实相符合,那么它是真的,否则它的假的。由于命题总要对客观世界有所陈述,命题的意义便可归结为它所陈述的事件。上述定义可换为:如果一个命题所陈述的事件在客观现实中是存在的,那么它是真的;否则它是假的。这样命题的意义即它的真或假,便可归结为它所陈述的事件在客观现实中存在或不存在。联结词的意义既然取决于基本命题的真或假,那就说明联结词乃是客观事件存在与不存在之间各种不同关系的概括或反映。例如“﹁”(非)所反映的就是一个客观事件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这种二者择一的关系;“∧”(并且)所反映的就是两个客观事件互相依存的关系;“∨”(或)所反映的则是在两个可能的客观事件中至少有一个存在,即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关系。

“→”(如果……那么)又反映什么呢?这是一个争论很多的问题,“→”(如果……那么)表示蕴涵,确切地说,表示实质蕴涵。实质蕴涵的定义却是没有争论的,这个由古希腊的菲罗提出、为斯多葛派采用并被引进数理逻辑中的定义,可表示如下:

p→q=真,当且仅当并非(p=真并且q=假)

这个定义亦可表述为:实质蕴涵“如果p,那么q”是真的,当且仅当不是前件真而后件假。由定义可知,“→”(如果……那么)的意义是这样的:它排除了前件(p)陈述的事件存在而后件(q)陈述的事件不存在的情形。这与客观世界中的因果关系有共同之处,一切因果关系都是这样的:它们排除了原因存在结果不存在的情形。可见,“→”(如果……那么)所表示的实质蕴涵关系,就是对因果关系这种性质的抽象概括。人们常说,实质蕴涵关系不同于因果关系。这是对的,因为前者是逻辑关系,存在于思维中,后者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存在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前者是抽象的、形式的,后者是具体的、有特定内容的。但是,仅仅知道蕴涵关系与因果关系的不同点,那是不够的,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也是无可否认的。希尔伯特在指出蕴涵关系与因果关系有区别的同时,又说:“尽管如此,关系X→Y与因果关系这两者之间仍然有一共同点:在X→Y为真的情形下,由X之成立可以推出Y之成立。”[10](P4)可见,希尔伯特也认为蕴涵关系与因果关系是有“共同点”的。这个共同点表明“如果……那么”所表示的蕴涵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不是说,每一个带有“如果……那么”的具体的假言判断都陈述了一种具体的因果关系(这种并非陈述具体的因果关系的假言判断多的是!),而是指每一个这样的假言判断,其前后件所陈述的事件之间的存在(真)与不存在(假)的关系,同因果事件之间的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是完全一致的。

总而言之,一切逻辑真理无不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它们所包含的逻辑常项本来就是普遍地存在于客观事物之间的某些关系的一种抽象概括,所以,当用反映处在这些关系中的客观事物的概念或命题代入变项时,它们就得以保持真值;反之,用反映另一些事物的概念或命题代入变项,它们就可能变为逻辑矛盾。这便是逻辑真理也可能被事实否定的一个有力的证据。由此可见,关于逻辑真理没有反映或断定任何事实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我的看法如下:

(一)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事实真理是包含事实的具体内容的,逻辑真理则撇开事实的具体内容而具有抽象的形式。凡是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的逻辑形式必定是逻辑真理,反之,凡是逻辑真理也必定具有某种逻辑形式。重言式这种逻辑形式就是逻辑真理的化身。在古典逻辑系统中,一切重言式都等值于排中律:p∨﹁p(p或非p),任何具有排中律形式的命题都是永真命题。所以如此,是因为古典逻辑建立在这样一个限制性的基础上:这种逻辑只取真假二值。这就是说,古典逻辑只承认命题有真或假两种情形,不承认命题有可真可假或不真不假及其他情形。在二值条件的限制之下,排中律说,p或非p二者必有一真,就成了必然的真理;反之,若说p和非p都是假的,就等于否认命题只有真假二值,从而与原有的限制性条件发生矛盾,所以排中律不可能是假的。这样二值条件就给定了一个相对的范围,在此范围内,逻辑真理可根据它的形式给以判定,无须与事实对照,也不必由实践检验。事实真理则不然,没有一个可以“依形式”而决定其真,它们都必须经过实践检验而决定其真。

但是,这个区别不是绝对的。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是有其共同点或一致性的,因为它们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古典逻辑的理论基础二值观和排中律究竟在怎样的范围内符合事实,这是一个需要由实践检验的问题。按照二值观或排中律,一个命题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这等于说,一个命题所陈述的事件或者是存在的,或者是不存在的,没有第三种可能。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这是符合事实的。在我们面对的有限的现实中,有相当普遍的现象在其存在与不存在之间界线清楚,黑白分明。但是世界上还存在着其量无穷的或具有连续性的事物,在这些事物中存在与不存在之间往往有一片模糊的中间地带。二值观或排中律没有反映这一方面的事物,当应用排中律陈述这类事实时,就可能导致逻辑矛盾。事实上,自罗素使悖论一鸣惊人以来,人们就提出取消、限制或修改排中律的要求,以协调逻辑与现实之间的关系。

首先对排中律的可靠性表示怀疑的,是直觉主义数学家布劳威。他说:“关于排中律的正确性问题等价于这样的问题,即是不是可能存在不可解的数学问题。”[11]所谓“不可解”的数学问题,是指既不能证明其真,又不能证明其假,即不能否证的数学命题,这种数学命题事实上是存在的。布劳威认为,排中律声称每一命题“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就等于排除不可解的数学问题存在的可能性,这是“没有充分根据”的。[11]人们可能提出,“证明”和“真”、“否证”和“假”不是一回事,一个命题虽不能证明之,亦不能否证之,但它若不是真的就是假的。这样是驳不倒布劳威的。当一个命题不能证明或者否证时,根据什么断言它“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呢?无非是排中律。可是当排中律置身于被告席上时,它也就失去了“证言”的资格。布劳威认为,排中律适用于有穷事物的思维,而当转向无穷事物的领域时,它就不是普遍有效的,所以他宣布不承认排中律。在我们看来,对无穷事物的认识还是通过对有穷事物的认识逐步实现的,但无穷事物毕竟有特殊的规律性,布劳威说排中律不能普遍应用于无穷事物,这是符合事实的。有趣的是,曾经说过“不承认排中律,这是数学家的羞耻”[12](P95)的希尔伯特,后来也觉察到对某种形式的命题,例如无穷析取,排中律是不适用的。[13](P324)

其次,卢卡西维茨指出二值观或排中律不能反映未来偶然事件。所谓偶然事件是指这个事件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一个陈述偶然事件的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可能真又可能假。一个陈述未来的偶然事件的命题,在今天看来就是可真可假,不真不假的。可见,违反排中律或二值观的命题实际上是存在的。例如,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明天将发生海战”,就是这样一个著名的命题。卢卡西维茨写道:

如果说,真理在于思想符合于现实,那么,“明天将发生海战”这个命题在今天既不真也不假。[6](P192)

如果我们跟亚里士多德一样,承认某些未来的事件(例如海战)是偶然的,那末,今天陈述这些事件的命题既不能是真的,也不能是假的,因此要有区别于1和0(按:“1”表示真,“0”表示假)的第三个值。[6](P205)

卢卡西维茨证明了排中律的局限性,建立了三值逻辑系统,这是他研究了现实中的偶然事件而获得的成果。卢卡西维茨的主张引起了反响。莱辛巴赫根据量子力学的实际情形,也建议用三值逻辑来代替传统的二值逻辑,将排中律换为“排四律”,即“每一个陈述必须为真,为假或者为不定,没有第四种可能”。[3](P385~386)

来自科学家、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的不承认或修改排中律的呼声表明,人们越来越发觉排中律不完全符合数学、物理学、社会科学和日常生活中的事实。自本世纪初以来,排中律是否符合事实,就成了现代逻辑中一个如假包换的真问题。在海丁的直觉主义逻辑系统中,在三值逻辑、多值逻辑和模糊逻辑的系统中,排中律成了不可证公式,丧失了在古典逻辑中所享有的“永恒真理”的尊严。在上述这些非古典逻辑系统中,排中律由逻辑真理转化为事实真理,或者说,由分析命题转化为综合命题。这就是说,在这些系统中排中律可真可假,代入这样的命题便为真,代入那样的命题便为假,它的真或假完全依赖于与这些命题有关的事实。这时,它就要由实践以决定其真,而不能“依形式”而真了。又如何能够在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楚河汉界呢?

(二)对逻辑系统中的问题和认识过程中的问题要适当地加以区别。当然,逻辑系统也是认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与认识论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是,逻辑系统中的情形毕竟有别于认识过程中的一般情形,逻辑也有不同于认识论的特殊问题。把两个问题混淆起来,是导致逻辑哲学发生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形式逻辑的根本特征充分地表现在逻辑公理系统的形式中。公理系统以基本概念、公理和推理规则三个基本要素作为出发点,基本概念不下定义,公理和推理规则不加证明,也不可能证明,因为任何证明都必定陷于无穷回归。一切逻辑公理系统从基本概念、公理和推理规则出发,就可以推出它的全部定理,即逻辑真理。在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公理系统是自足的、封闭的。由于公理无须证明,定理又都由公理而来,所以在公理系统的范围内,一切逻辑真理都依形式而真,不依赖于事实,也不必由实践检验。同时,在公理系统的范围内,一切逻辑真理都是必然的或永真的。这一切就是逻辑真理所固有的演绎性质。人们有时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否认逻辑真理的演绎性质,这是由于他们以公理系统之外认识逻辑真理的过程取代了公理系统之内推出逻辑真理的过程,从而忽略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例如,说逻辑真理不能脱离思维内容,都依赖于事实,都要经过实践检验等等,若就人类认识的一般过程而言,这是正确的,若就逻辑系统内部的情形而言,则是错误的。

但是,逻辑的演绎性质不能最终地解答逻辑的真理性问题。逻辑定理都从公理而来,那么逻辑公理又从何而来?在逻辑系统之内,公理既不能从其他真理而来,就只能从自身而来,但是自身能从自身而来,本身就需要证明,任何证明同样陷于无穷回归。在特定的逻辑系统之内,逻辑真理是必然的或永真的,可是每个逻辑系统都以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例如二值或非二值,排除或不排除负概念等作为它的值)为基础,那么,当逻辑真理离开本系统而置身于其他逻辑系统,或者应用于与具体科学和日常生活有关的思维时,它也是必然的或永真的吗?在这些广阔的认识领域中,逻辑真理也享有不受实践检验的特权吗?所有这些问题,都只有在认识论中才能解决。

逻辑公理从何而来呢?有人说公理是逻辑学家任意的规定,但是有一点是不能“任意”的,那就是逻辑公理必须是逻辑真理。逻辑真理不是先天的或先验的,它们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此,逻辑真理只能来自归纳。曾试图从逻辑推出全部数学的罗素后来也说:“数学原理的研究方法其实是一种归纳方法,本质上正和在任何别的科学中发现一般法则的方法是一样的”。[9](P246~247)这可算是经验之谈。罗素关于数学原理所说的话当然适用于逻辑真理。这一点甚至得到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的赞同,他说:“我们也不否认第一个发现一个给定的逻辑或数学真理的人是由于归纳的过程而达到的。”[14](P80)按理,由此就应该得出逻辑真理不是先天的或先验的结论了。可是不然,他又说:

当我们说逻辑和数学的真理是不依赖于经验而知道的,我们所讨论的不是有关这些真理最初发现的方法这个历史问题,也不是我们每一个人学习它们的方法这种心理学问题,我们所讨论的只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我们主张逻辑和数学命题不依赖于经验,其意义是说它们的效准不依靠经验来证实。我们可以经过一个归纳过程去发现这些命题,但是我们一旦理解了这些命题,我们就看到这些命题是必然的真理,它们对每一个可以设想的例子都是有效的。[14](P80~81)

很明显,导致艾耶尔得出错误结论的一个原因是混淆了认识论问题与逻辑问题。逻辑真理“由于归纳的过程”而得,回答了在认识过程中逻辑真理从何而来的问题,这是一个真正的认识论问题。艾耶尔之所以归之于“历史”,大约以为在某个“历史”时刻首次发现了逻辑真理之后,人们就可以一劳永逸地享用它的永恒的成果了。殊不知在发现之后,也还有一个在实践中检验的问题。经过长期实践,人们不是检验出同一律和排中律不适用于某些概念、命题或事物吗?如何又经过归纳过程提出新的系统,对逻辑真理加以修改或限制,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艾耶尔说,逻辑真理“不依赖于经验”,如果用以回答逻辑问题,即在逻辑系统中逻辑真理从何而来的问题,这是对的;但是,如果用以回答认识论问题,即在认识过程中逻辑真理从何而来的问题,则是错误的。艾耶尔的错误就是把一个逻辑问题的答案当作认识论问题的答案。他断言逻辑真理适用于“每个可以设想的例子”,即世界上一切事物,这就意味着把逻辑真理应用于整个认识过程,这时候,逻辑真理的“效准”就不能不“依赖于经验”了。

那末,对于归纳的或然性与来自归纳的逻辑真理的必然性之间的矛盾,又应作何解释呢?我认为,逻辑真理的必然性只存在于逻辑系统之中,不存在于逻辑系统之外。在整个认识过程中,逻辑真理同事实真理或其他科学真理一样,都属于或然性真理,在这一点上它们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程度上的区别。首先,与其他科学(数学除外)真理不同,逻辑真理尽管在本质上只具有或然性,但在局部地方,即在作为认识过程中一个特殊环节的逻辑系统中,又具有必然性。其次,比之其他科学(数学除外)真理,逻辑真理的可靠程度较高,这大约是因为在抽象程度上逻辑真理高于一切。抽象程度越高,则概括的面越广,舍弃的细节越多,从而与现实符合的可能性越大,被事实否定的可能性越少。但这一切也只是可能性而已。至于在各种试图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客观世界的逻辑系统中,哪些可靠性最高,就如同科学中的假说一样,终究要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决定。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沙夫.语义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5]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6]卢卡西维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7]论语·为政.

[8]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0]希尔柏脫  阿克曼.数理逻辑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1961.

[11]吉利斯.布劳威的数学哲学[J],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1(2).

[12]莫绍揆.数理逻辑初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13]王宪钧.数理逻辑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14]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原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