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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YouTube版权保护为例,简述直播的版权问题

2024-07-12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篇文章谈到 Mea 可能因直播播放版权音乐伴奏并演唱触犯规则而影响通过收益化,本文就 YouTube 版权保护措施说明直播里版权的现存问题。

在我国,版权表述为著作权。常见的作品形式有美术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YouTube 里对此作出了如下列举:

许多类型的作品都符合版权保护的资格,其中包括

影音作品,例如电视节目、电影和在线视频

录音和音乐作品

文字作品,例如演讲、文章、书籍和音乐作品

视觉作品,例如绘画、海报和广告

视频游戏和计算机软件

戏剧作品,例如戏剧和音乐剧

此外还有容易导致忽视版权问题的一些误解:

您的内容仍会受到侵犯版权声明的影响,即使您已经具备以下条件

注明版权所有者

未通过侵权内容获利

已为相关内容的副本付费

在互联网其他地方发现类似内容

已购买相应内容(包括纸质副本或数字副本)

从电视、电影院或广播中自行录制内容

从课本、电影海报或照片中自行复制内容

声明“本人无意侵犯版权”

例如即使通过购买获得了版权作品的使用权,将使用权扩大进入公共领域,做出了版权所有者允许以外的共享依然属于侵权行为,这一点应该较好理解。

对于侵犯版权作品,YouTube 的处理方式是视频发布后内容识别工具会进行扫描,而匹配相似度高于某个基准的作品会被禁止播放。版权所有者还可以主动发出版权主张,中间有申诉抗辩期间,受指控方可以证明自己属于合理使用或者对方的相关要求不享有版权依据。最终收到了版权警示的作品会被移除。而在直播过程中版权违规由于涉及到即时高度传播,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在扫描到第三方内容后,将违规直播的画面替换为图片,甚至暂时中断或终止。

YouTube 的内容识别工具分析依赖 Content ID 这一特性,它基于版权所有者提供的参考内容,并与上传到站内的视频音画进行匹配。持有 Content ID 的版权所有人可以选择“禁止”、“跟踪”和“货币化”,对应三种力度和方向的保护模式。获得 Content ID 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是在创作与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努力之一。有些情况下创作者可能不对自己的创作内容享受专有权:

对其他作品的混搭、精选、汇编和重混

视频游戏片段、软件画面、预告片

未经许可的音乐和视频

已获非专有许可的音乐和视频

演出(包括音乐会、赛事、演讲、节目)录像

例如在动画片段里嵌入观看的实时反应或评论,处在正当使用的灰色地带,稍微逾越在目前便已经构成侵权。事实上目前所谓的规避手段,譬如变速、裁剪画面等,也只是一种“迷信”。这里说的就是某擦盘女仆,即使故意唱的不在调子上,播放无授权伴奏也还是不可以的。同时 YouTube 的直播会自动生成保存为录像视频,有利于版权方的事后审查。

最后回到直播上,一般来讲在平台表演、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商业行为。平台与频道主分成,意味着平台要对其行为负责。使用音乐需要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许可不一定要联系作者本人。通常可以向几家唱片公司的曲库或者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购买。直播平台不少也向这些公司或第三方机构购买部分音乐,像 YouTube 里创作者可以直接编辑视频音轨,擦除违规片段替换 YouTube 提供的背景音乐。

对于版权要求的抗辩机制是合理使用原则,在美国由四大因素构成:

使用目的及性质 (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作为非营利教育用途)

版权作品性质

所引用的部分占完整版权作品的比例和比重

使用行为对于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

在中国合理使用的表述则更为具体: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规避版权风险的另外一种方案是使用知识共享的作品,包括作者主动标记 CC BY 或者是在出版多年后归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后者期限的长短因作品的出版地点和时间各不相同。互联网的精神就包含共享,对于是否能直接使用最简单的判断方法是寻找拥有知识共享 (Creative Commons) 许可标记的作品。YouTube 也鼓励创作者使用 CC BY 标记自己的作品,作者可以保有自己的版权,其他用户可以根据该许可的条款再利用该作品。

相比较而言避风港制度的实行,为中国互联网发展提供了时机。简单来讲就是只要事前不存在故意并及时删除,网站方就不会与创作者构成共同侵权。部分互联网内容服务者早期对待版权的态度大概是如果没有版权方事先提出,先允许上传,在收到要求后再删除。因为还在处于萌芽期的网站确实难以对所有内容严格审核,若出现侵权作品就要罚款的话,很难发展。同时网站本身也希望在初期利用这一规则获得更多流量,迅速成长。

可能这些条条框框在很多人看来过于严苛,但版权保护的尺度与创作发展之间的平衡,需要在长期实践中把握,理想情况下实现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会一蹴而就。

参考资料:

https://lifehacker.com/you-cant-fool-youtubes-copyright-bots-1822174263

https://blog.codinghorror.com/youtube-vs-fair-use/

https://www.youtube.com/yt/about/copyright/#support-and-troubleshooting

https://www.youtube.com/t/terms

存在的事实或理论错漏希望能指正,如果认为有用感谢留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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