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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范祥钞盐法的设计逻辑与实施效果

2023-11-28 21: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陕西是北宋的西北重地,其边境地带紧邻藩部与西夏,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赵宋王朝在陕西的财政开支主要为军事行动服务。不过,单凭财政资金和陕西本地的粮食生产并不能完全支撑庞大的财政需求,宋廷不得不尝试大量吸收陕西民间与其他地区的资金和物资,这是当时陕西地区“财政物流”展开的前提。解盐作为陕西特产的生活必需品,自然优先成为官府购买行为的交易筹码,盐法之于陕西乃至北宋财政的重要意义也由此凸显。

陕西盐政实行官榷法还是通商法,从宋初便困扰着赵姓君王与其手下的大臣们。朝堂之上,政治精英们对此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官榷法或通商法的支持者可能分别在一定时期内占据上风,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彻底获胜。陕西是北宋的边陲要地,宋人或许更关注西北盐法的即时收益,大臣们的变法上疏中也总是充斥着超越往年盐利的允诺。一旦盐利收入在短期内不及往年,新法的夭折几乎只是时间问题。宋人在长年累月的拉锯和消耗中似乎丧失了变革的激情,只得在官榷法和通商法之间简单反复,二者的主要内容大体不变:官榷法自不必说,官府垄断解盐运销的所有环节;通商法则大多施行引盐制度,商人入中粮草等实物,换取提领和销售解盐的凭证“引”,凭引领盐,在指定地区内贩卖。虽然有时商人也直接用见钱与官府交易,但毕竟不占主流。

庆历八年(1048),范祥在陕西推行钞盐法,取消庆历二年(1042)起再度实施的官榷法。自此,钞盐法代替引盐法成为通商法的主流,深刻影响和改变了陕西解盐销售中的官商关系。讨论范祥盐法,是一个旧议题,学术史的积淀较为深厚,但近年来却少有人触及。现有研究多从范祥自己的上言出发,侧重于对制度的概括式描述;亦多引用古人的高度评价,认为它侧重于通商,商人在盐法中的作用和地位有所提高。问题是,以上结论主要由钞盐法和官榷法比较得到。但钞盐法属于通商法,官榷法则完全排除商人行为。两者相比,钞盐法下的商人作用无论如何都是扩大的。对此,姜锡东以官府“超制度”的盘剥手段为基点,论证“钞引盐制度下的盐商是一种代理商”,不易过高估计商人的作用。这种看法颇有见地,但并未触及钞盐制度的核心。

因此,即使熟悉了范祥盐法的每一条条文,现有研究仍然不能帮助我们了解范祥设计钞盐法的动因,也无法解释它究竟在当时的社会中发挥怎样的效能。换言之,我们应当解答的问题是,钞盐法的设计逻辑和实施效果是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史籍恐怕无法给予直接的答案(有时,也不愿意给予),这就有待于论者更细致深入地发掘史实,做出进一步推进。而且这种推进并不一定依赖于新材料,关键在于真正发掘出核心史料所传递的全部历史信息。

有鉴于此,本文将重新审视范祥埋藏于制度之下的设计逻辑,剖析宋廷更新陕西盐法的期望和意图,并探讨新法在地方上的实施效果。针对看似了无新意的传统议题,转换视角也许能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效。

另外,钞盐法可分为盐钞销售与军需采购两部分。由于军需采购更多地涉及政府购买制度,与解盐产销关系不大,故本文主要针对盐钞销售阶段。

一、 解盐的产销概况

解盐的产销情况是本文讨论的背景,在此稍作概括。

就供应而言,解盐的生产工作大体由专门的手工业者完成,他们在宋代多被称为“畦户”或“畦夫”。没有证据表明北宋的解盐生产技术出现了革命式的变化,解盐产量应大体平稳。事实上,在元符元年(1098)解盐池被淡水冲毁之前,解盐的产量稳定在每年30余万席(合七八千万斤)。而在合法条件下,加工完毕的解盐必须经由官府集中收购方能进入流通与零售环节,否则便成为私盐。也就是说,这30余万席解盐构成了盐法实施的基础,其生产之利基本归官府所有。

就需求而言,解盐主要供应于北宋朝廷划定的解盐销售区。解盐销售区虽经历几次区划变动,但这些变动并不是幅度剧烈的长期行为,对较长时段的销售状况没有太多影响。其次,由于人口增长相对缓慢,人口数量对解盐销售量的影响或可忽略。第三,人们的咸淡口味似不可能出现爆炸式的变化。总之,解盐的需求量也大体均衡。

供应和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价。由于供需两者均较为稳定,在一般状况下,解盐的零售价格也将大体持平。如果官府或商人在零售环节加价,致使盐价过高,不少民众可能会选择“食淡”或购买境外青白私盐。这样,解盐的销售量便会下降,从而对盐价有所制约。

因此,官府多获利的空间只存在于从生产到零售的中间环节。盐法便是帮助官府尽可能地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工具。如果商人被引入解盐产销系统中,盐法也将成为官商之间分配利润的一套规则。问题是,随着具体产销情势的波动,官商各自是否满足既定盐法下的利益分配便值得怀疑。而由于盐法政策由朝廷制定,朝廷、地方官府和商人成为相对独立的三股势力,更使得这一问题扑朔迷离。厘清三者在陕西盐法中的定位,正是本文讨论的起点。 

二、 官榷还是通商?钞盐法实施的前奏

范祥于庆历八年(1048)推行解盐新法前,陕西解盐的销售在完全官产官销的官榷之外,主要行用通商法(主要是引盐法)。讨论范祥新法前,我们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官榷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利弊。

涉及二者的材料不少,尤以记述宋真宗时期度支使梁鼎变法一事的史料信息丰富。

咸平中,梁鼎上言陈述陕西通商盐法的缺陷:

陕西缘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如镇戎军米一斗,计虚实钱七百十四,而茶一大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五勺,颗盐十八斤十一两止易米一斗。粟一升,计虚实钱四百九十七,而茶一大斤止易粟一斗五升一合七勺,颗盐十三斤二两止易粟一斗。草一围,计虚实钱四百八十五,而茶一大斤止易草一围。

解盐自准诏放行,任商旅兴贩,减落元价,务在利民。如闻近日缘边全少商人货卖,颇令远郡难得食盐,渐致边民私贩青盐,干犯条禁;兼于永兴等八州军元禁地分,取便货鬻,不惟乱法,抑亦陷人,为患既深,必须禁止。其解盐货,请勿更通商,官自出卖。

所谓“折中”,此处指官府以茶、盐等实物交换商人运输至边境的粮草等物资;商人运输物资售于官府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入中”。而“高抬价例,倍给公钱”,也就是官府过高估算商人入中的粮草物资价格,多支官钱,习称“虚估”。显然,作为中央官员的梁鼎对于陕西官府在折中交易过程中的地位和收益不甚满意。他认为米、粟、草的虚估成交价格过高,官府收购将虚耗财政经费,并严重影响茶盐价格。因此他大声疾呼“傥不厘革,必恐三二年后,茶盐愈贱,边食愈亏”。虚估是宋廷对通商法最为不满的一点,这也直接导致了范祥以钞盐制度对其整改。其次,梁鼎认为商人的存在,削弱了官府控制盐法和获利的能力。商人逐利,变乱官府盐法的制度规划:边境地区运盐成本高,商人不愿前往销售解盐,这样外族的青白私盐便占据了缺乏食盐又颇为重要的边境市场,民众也因贩卖私盐“干犯条禁”;内陆地区货运方便,商人便在禁榷之处违法贩盐,侵夺了官府的专卖收入。总之,解盐销售并没有因为通商法实现“减落元价,务在利民”的目标,官府付出的经济成本和管理成本都不在少数。

当官府急于征集军需品而供不应求时,虚估现象便更为严重。庆历初,官府为应对李元昊的变乱“听入中刍粟,予劵,趋京师榷货务,受钱若金银;入中他货,予劵,偿以池盐。由是羽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之类,一切以盐易之”。但朝廷又指出“猾商贪人,乘时射利,与官府吏表里为奸,至入椽木二,估钱千,给盐一大席,大席为盐二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益贱,贩者不行,公私无利”。无论刍粟还是其他,商人“入中”的物品都是军需实物。他们利用官府这一次大规模购买行为抬高物价以获得更多的盐引,使得盐价相对于物价低贱。长此以往,盐引价格一路走低,当其市场价格不足以吸引商人入中时,沿边官府的收入或会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在朝廷看来,与商人“表里为奸”的沿边官吏似乎主动参与了虚估过程,其目的当在于:使其任职之地尽可能多获得军需物资以满足当下需要,盐价的远期变动并不受其重视。

虚估可分为两个层面。首先,转运使可以根据情况轻重,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提供虚估“指导价”,目的自然在于以优惠价格吸引商人入中。如景德二年(1005)“边地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其次,实际成交的虚估价又不同于“指导价”。转运使毕竟从一路的角度出发制定价格,具体的收购行为则由各地置场执行,置场官吏为了完成收购任务往往突破“指导价”,形成“低价竞争”的局面,商人也得以同官吏商定虚估价格。类似价格往往超出朝廷的预期,“猾商贪人与官府吏表里为奸”一句正是对此的批评。也就是说,商人主要在第二个层面上参与虚估价格的制定。其得以把握价格的原因有二:第一,边境物资供不应求,卖方在交易上占据有利位置;第二,盐引只是交易凭据,并无票面定价,因此虚估其实是对入中物品和解盐的双重估价,颇近似于“以物易物”。这使得价格估算相对含糊,提供了地方官商自由协商的余地。

总之,引盐法的制度给予官商一定的议价空间。虚估现象使商人在换取盐引时便能赚取不小的利润,解盐零售并非其唯一的获利途径。引盐法在操作上比较自由,官商的议价地位相对平等,这与后文详细讨论的范祥钞盐法形成鲜明对比。

当然,朝廷不可能坐视财政经费“平白”流失,改行官榷法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解决方案。在官榷法之下,解盐基本由官府自运自销,商人无法通过合法手段介入其中。既然将商人排除在外,“以物易物”的模糊性因而消弭,官府在理论上可以获得所有盐利。庆历二年(1042)正月,朝廷任命范宗杰为制置解盐使前往陕西,以官榷法挽回上述虚估损失。范氏主要命令商人向朝廷缴纳“亏官钱”以追回一部分售盐利润;垄断内地州军的民间解盐,由官府运输并加价出售。这一系列政策并无太多起色,最终被范祥钞盐法替代。实际上,在通商地区强制推行官榷法必然造成当地民众的混乱甚至反弹,比如前述梁鼎在陕西的失利:

(梁鼎)又言俟至边郡斡运,资粮有备,则请行盐禁。洎乘传至解池,即移牒禁止,约束乖当,不为吏民所伏。旋又运盐赴边,公私大有烦费,而沿边顿无入中,物论纷扰。

梁鼎的失败暴露了官榷制度本身的弱点,也说明商人为何在“财政物流”中受到官府倚重。

首先,当时商品经济相对活跃,官榷法未必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地方吏民原本从通商法中受益,武断甚至无端地改变盐法危及其谋生手段,自然要有所反弹。

其次,官榷使得官府自运自销,成本开支加大。而运输能力强却是商人最大的优势。天圣八年(1030)盛度对比了官运与商运:“方禁商时,官伐木造船,以给辇运,而兵民罢劳,不堪其命,今无复其弊,一利也。始以陆运,既差贴头,又役车户,贫人惧役,连岁逋逃,今悉罢之,二利也……岁减盐官、兵卒、畦夫、佣作之给,五利也。”在他看来,商运能使官府节省一大笔运输、人力、管理成本。官榷的问题在于官府必须对盐法的每一环节亲历亲为。运盐颇为辛苦,官府凭“役”以极低的成本征用劳动力,劳动者或“不堪其命”,或“连岁逋逃”,反倒使运输效率低下;而从向盐池收购解盐起,官府一直在支出经费,直到零售环节才能缓慢回笼资金。通商既让官府立刻回笼资金,又使其从繁重的运输事务中脱身,商人亦可根据市场状况制定运输路线和零售价格,确保盈利。事实上,商人强大的运输能力正是“财政物流”得以在北宋全国广泛开展的前提之一。

第三,商人有足够的见钱与物资,支撑其对“财政物流”的影响力。梁鼎取消入中片刻,物论便已纷扰,沿边地区离不开商人的物资供应;而前述范宗杰官榷法也陷入此窘境,边境官府反倒“诱人入中刍粟,皆为虚估”,重启通商法。

总之,尽管盐利理论上尽归官府,但解盐的运输、销售和军需物资的调拨都耗费大量成本,改行官榷并不见得能提高效率。梁鼎变法没有增加官府收益,其度支使的职位也被解除。

由此可见,官府不可能通过官榷法完全垄断解盐销售,来规避同商人发生联系,而引盐法给予商人“过多”的议价空间和相对平等的交易地位又很难令朝廷满意。为了使官府在通商法中占据主导地位,颇具新意的范祥钞盐法应运而生。

三、 范祥钞盐法的设计逻辑

范祥共主持过两次陕西钞盐法改革:第一次在庆历八年,他在陕西首次推行钞盐法;第二次在嘉祐三年(1058),取消了李参回归引盐法的措施。

范祥的盐法改革大致可以概括为:商人前往陕西境内指定的交易地点,用见钱购买盐钞,以获得领取和销售解盐的授权,官府则用这部分见钱作为收购军需物资的本钱。此外,保留庆、渭等沿边八州军的官榷制度。在盐钞的销售环节中,商人“入中”由以实物为主转变为以见钱为主。这是范祥改制最为耀眼之处,以往学者也多探讨见钱买钞的作用,强调虚估因此被消解。实际上,见钱买钞只是销售环节改革的一个方面,范祥设计了更多的规则。这些规则反映了他对如何确立陕西盐法新秩序的思考:

a.(庆历八年)其法,旧禁盐地一切通商,盐入蜀者亦恣不问。罢并边九州军入中刍粟,第令入实钱,以盐偿之,视入钱州军远近及所指东、南盐,第优其估。

b.(庆历八年)岁课入钱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

c.(嘉祐三年)置官京师,畜钱二十万缗,以待商人至者。券若盐估贱,则官为售之。券纸六千、盐席十千,毋辄增损。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为轻重。

以上三条规则环环相扣,是盐钞销售环节的核心三要素。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a.规定盐钞的交易媒介;b.规定盐钞的销售数量;c.规定盐钞与盐的价格。

第一,规定必须以见钱交易盐钞,从制度上杜绝了入中实物的可能性。官府在盐钞销售环节中只需判断商人用以交易的货币是否合法,不需要了解各种物资的价格和质量。相应的鉴别工作交则由采购军需的人员完成,不属于盐钞销售阶段。

第二,规定盐钞的价格,并按照入钱路途的远近微调。这确定了见钱换取盐钞的数量,虚估不可能发生。引盐法的“双重估价”使入中实物和解盐的价值都比较模糊,官商之间有磋商的空间。而在钞盐法时期,如不考虑违法行为或特殊情况下的优惠措施,由于盐钞的价格被限定且必须以见钱交易,商人实际支付的钱数等于盐钞标价。至于估价则减为一重,且不发生于盐钞销售阶段。另一方面,标定盐钞票面价格也使朝廷上收各路漕司的定价权,从制度上规避钞价异动。

第三,规定盐钞发行和解盐销售的数量,确立盐钞与解盐之间的对应关系,使盐钞标价受到解盐生产量的保障。

以上三个条件互为彼此,任何一项的失衡都可能掣肘其余二项。当然这并不表示制度本身会因一个条件的变化而无法运转。举例而言,如果官府不规定钞价,排除官商勾结等违法因素,理论上最优价格也能由市场配置形成。但因市场情况时常变动,加之传统时期信息沟通不够顺畅,最优价格不仅不太可能达成,且市场本身往往带来价格的巨大波动,虚估即是一例。

由上可知,朝廷力图扭转地方行为所造成的价格大幅波动现象,是其规定钞价的主要原因。如果再考虑规定交易媒介和盐钞数量,可以认为,范祥钞盐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地方官府和商人在盐钞销售阶段的自由度。看起来盐钞交易以见钱为媒介,较实物入中更为“货币化”和“市场化”,而由于上述三项规则相互作用,商人其实只能在给定的条件下选择接受或拒绝,少有回旋余地;地方官员(尤其是转运使)亦丧失了制定入中交易价格的权利。总之,旧说因为只看到了范祥盐法突出“见钱”的地位而强调它的“市场化”,恐有违史实。究其核心内容而言,范祥盐法无疑强化了官府对解盐销售过程的管控,而非相反。在特殊情况下,因商人拒绝官府规则使钞盐法难以为继,或许将倒逼官府调整策略,但这属于制度外的压力,商人若想参与钞盐法便只能选择接受“游戏规则”。如果我们将引盐法中虚估的成交价看作是官商之间协商的结果,钞盐法下的盐钞价格则是朝廷指令控制的产物,不具备任何“市场”性质。也就是说,将销售环节去市场化后,盐钞变化为盐法准入的“门票”。官府通过发行盐钞得到商人入中的资金和运输能力而成为上级,商人须承担解盐的运输和贩售而成为下级,这反倒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官榷意味。

由于虚估被取消,商人几无可能在盐钞交易中获得收益。新旧通商法都将解盐销售的部分利润让渡给商人作为制度实施的前提,但在新法下,商人在制度内只有依靠钞价等成本支出和解盐零售价的差价获利。这显然是有限的。额外获利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抬高盐价。商人可以通过在解盐的贩售环节弥补无法虚估造成的损失。问题是,北宋人口数量和人们的口味显然未出现爆炸性的变化,因此盐价抬高必然有限度。如果盐价过高,民众可能会转向以青白盐为代表的私盐。二、在二级市场交易盐钞。商人通过囤积、倒手盐钞获得收入,前提是人们对盐钞的需求大。盐商也将因此成为投机商。三、透过违法途径,如贩卖私盐等,这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图1展现了盐钞销售环节的官商互动从引盐法到钞盐法下的变化。

 

图1:旧通商法与范祥钞盐法下官商互动对比图

 

如果没有出现解盐或者盐钞需求的增长,商人获利的空间恐怕并不太大,至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范祥钞盐法第一年推行的效果非常糟糕。侍御史何郯称:“改法以来,商旅为官盐长价,获利既薄,少有算请,陕西一路即自已亏损课利百余万贯,其余诸路比旧来亦皆顿减卖盐见钱,甚妨支用。兼陕西民间官盐价高,多以卖私盐事败,刑禁颇繁,官私俱不为利,经久何以施行?”何郯的话反映出商人少有入中、私盐流行,过多地缉捕贩卖私盐者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朝廷继而派出包拯前往陕西视察,判断钞盐法的实施状况和前景。包氏发现了激励不足的问题,同范祥一起为商人“量损其直”,提高优润程度;嘉祐三年范祥再次主持盐政时,他吸取教训,认为商人“持券若盐鬻京师,皆亏失本钱”,于是在京师设置平准机构。至此,钞盐法方稍为顺利地运转起来。有时官府必须让渡更多盐利给商人,以吸引他们入中更多军需,这恰恰说明商人只能通过制度外的倒逼而不是在盐钞销售中协商来提出诉求。

综上所述,范祥钞盐法体现了朝廷对陕西盐法理想的规划和设计。中央希望藉此将地方官员同商人都限制于这一严密的“财政物流”规则之下。尽管名为“通商”,但自由交易的意义降低,盐钞的定价权被控制于朝廷手中。在盐钞销售环节,官商之间从较为平等的交易双方转变为上下级关系,没有太多可供协商的空间。

四、 范祥钞盐法的实施效果

制度在于人为。范祥虽然设计了颇为精致的钞盐法,但也压缩了商人的获利空间、减少了地方官府活动的自由度,因此钞盐法的执行难免发生摇摆,毕竟在销售环节排除地方官府和商人的影响绝非易事。这种摇摆主要围绕着上文所及的盐钞销售三要素,它们既展现了范祥稳定钞盐法的努力,也说明盐政之效果无法完全达到预期。

第一,实物入中现象难以杜绝。表1考察了范祥钞盐法实施期间的盐利数:皇祐元年(1049)为钞盐法推行的第一年,收入极低。皇祐二年(1050)的盐利受提高优润的影响有所回升,却未超过变法前。盐利的峰值大约在皇祐三年(1051)至四年(1052),此时钞盐法的推行效果较好。范祥于皇祐五年(1053)四月卸任,对此后的钞法管控实已有心无力,因而皇祐五年的收入已较四年减少37万贯。随后一直下降,甚至低于变法前的庆历七年(1047),可见钞盐法的实施陷入困境。这表明,钞盐法大约需要在范祥的监管下才能被较好地执行,否则地方上便可能有所反弹。实际上范祥两次推行钞盐法之间,见钱换钞政策确未被严格遵守:范祥去职后,陕西转运使李参制置解盐。在李参任上,实物入中和虚估复兴,盐钞价格相对下跌。 我们不应对范祥钞盐法的实施评价过高。

另一方面,诚然钞盐法在制度设计上避免了虚估蚕食财政利益,官府得到见钱后,却需通过置场和籴等方式购买粮食物资,反倒比实物入中多了一道程序,其成本必须被考虑在内。如果得不到粮食物资,卖钞获得的见钱收入对沿边形势恐并无太多帮助。司马光对类似情形评论道:“若粮草数亏,其盐课虽增,有何所济?”实物入中却恰恰能解决此矛盾,前述李参时期的状况恐怕由地方官商的自然选择所造成。 

 

表1              范祥钞盐法实施前后的盐利数统计表          单位:万贯

分  段

钞盐法实施前

钞盐法实施后

年  份

庆历六年

庆历七年

庆历八年

皇祐元年

皇祐二年

皇祐三年

皇祐四年

皇祐五年

至和元年

盐利数

147

195

117.5

120

169.1

221

215

178

169

资料来源: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页。

 

第二,范祥提高钞价。嘉祐三年范祥重新主持盐法后,认为商人以虚估取得的盐钞太过便宜,下令“其券在嘉祐已前,每券别使输钱一千,然后予盐”,人为地将旧钞价格提高一千。此举体现出范祥制定政策的倾向:官府成本不能因虚估增加;盐钞价格不能由官商协商达成,只能由中央规定。概言之,盐钞价格必须由中央制定且保持稳定。但范祥并未太多关注到增加商人成本后,解盐价格却可能因此上涨。当时陕西的实际情况为“西夏青盐盗贩甚贱,而官卖解盐价高,盐以故不售……盐池岁调畦夫数千种盐,而盐支十年未售”。排除地方官商影响的努力反倒造成盐法不畅、解盐滞销。

第三,薛向超额发钞。嘉祐五年(1060)八月,薛向代替范祥主管陕西盐务,对钞盐法的不足之处有所弥补。但他却为了增加见钱收入而滥发“小钞”,动摇了盐钞数量的平衡:

上(宋神宗)曰:“薛向多作小钞卖解盐,不知久则壅而不泄,亦非通晓解盐本末者。”(王)安石曰:“非薛向不知解盐,乃朝廷不察薛向,故向以此欺朝廷尔。”

此处的小钞显然并非宋廷为收兑折十钱而发行的“小钞”,大体为上引材料所仅见,无法确知其形态。南宋福建盐法中,“小钞”一词曾多次现身。现援引二条记载推测薛向“小钞”之形态与作用:

(建炎四年)叶份又言:“契勘淮浙产盐州军见行给卖六十斤小钞引,所请盐不贩出本州界。今乞依此,将客人算请福建小钞盐量与加饶,添作八十斤,计纳钱二贯六百文算请。仍令通本路州县任便货卖,即不得出本路界,所贵公私两便。”从之。又有朝旨:“小袋通行本路,大袋许贩入江浙、荆湖路任便兴贩。”

时虔盗窃发,多缘郡入闽、广贩盐以作乱。右朝奉郎知梅州程杲乞散卖小钞,谓非特可助国计,亦使细民得贩,则暗消其为盗之端。

由福建例可知,福建小钞应与普通盐钞相对,商人凭此可提取八十斤装的小袋盐,每份“小钞”所能提领的解盐数量大约也少于普通盐钞。就功能而言,福建小钞意在降低购买盐钞的资金门槛,使得资本较小的“细民”也能兴贩。从宋神宗担心“壅而不泄”来看,薛向“小钞”虽也降低了购买门槛,但应属增发,并非由原定发钞额分割而来,此举恐怕是为了增收。至于薛向钞法是否存在类似如小袋盐只能在特定区域贩运等规定,作者不敢妄加推测。

“小钞”的发行打破了范祥固定发钞数的规则,钞价或因此下跌。钞价下跌将使得物价相对上涨,范祥限制官府成本的努力将失效。“小钞”未能在史书中留下属于自己的席位,可能由于发行时间不长,但熙丰年间盐钞虚发之风气当以之为滥觞。

五、 结论

总结上文,商人强大的运输能力、充足的资本使官府不得不借用其力量以供应沿边地区的物资。这便成为官商角力中商人的立足点。也因此,商人有足够的“本钱”同地方官府议价,引盐法时期的虚估现象因而产生。然而,朝廷却认为虚估造成财政经费流失,范祥便有针对性地设计了钞盐法这一新的“财政物流”规则。钞盐法一方面继续借助商人的资金与运力,另一方面却利用朝廷对解盐生产的控制权,强制性地排除商人同地方官府议价的空间。因此,钞盐法看似引入商人与市场,实际却由朝廷指令主导。这样,朝廷控制钞盐法规则,地方官府组织运行,商人提供资金、运力并负责解盐零售,钞盐法可以在理论上开展起来。

事实上,地方官府为完成财政任务而试图抢先获得资金、物资,商人通过盐法盈利的诉求并未受到规则保护。因此这种中央统筹、密不透风的“财政物流”规则很难被严格执行。范祥主持时期,由于激励不足,商人以退出盐运的形式倒逼改革。钞盐法规则本身亦时常被实物入中、增加钞价、增发小钞等行为突破。如果我们进一步观察北宋陕西盐法的后续走向,如熙丰时期钞价骤跌、哲宗时期钞价暴涨、蔡京主政时期陕西盐业濒于崩溃,无不表明实际运行中的“财政物流”或与制度设计多有缝隙。而这与朝廷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定地方财政规则是分不开的。

因此,我们讨论某项政策的利弊,必须充分考虑政策制定者的设计逻辑,以及政策的实际效果。从这个角度观察,范祥新法的立足点显然在于全以朝廷的利益为核心来构建制度,尽可能约束商人与地方的利益,亦由此造成了地方上的诸多反弹。有意思的是,传统研究似乎只是更愿意从范祥上言所述新盐法的好处,去强调它的优势;从官榷与通商的简单比较,去强调它的市场化,而对新法的实效更倾向于一笔带过。这或许透露出一种倾向:即传统史书的记载是以朝廷的立场为主调的。持旧说者似乎不自觉地站在了范祥的立场之上,实际上也就是以中央的利益为利益的立场。这是传统史观的核心,今人多未谙此义。如果我们不加以仔细辨别,一味沿用史籍中的说法,研究结果也许会背离史实。

(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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