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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消费者对定制商品不满意 退货退款后被商家告上法庭

2023-10-05 08: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已成为共识。但很多商家以“定制商品“为由,在网页上注明:“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货退款”,来规避消费者取消订单、退货产生的经营风险。隋某在翁某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一辆电动车,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隋某申请退货退款,却被翁某告上了法庭。

消费者退货退款卖家诉至法院

翁某系某电动车淘宝网店的个体经营者。2019年5月20日,隋某在翁某经营的淘宝网店下了订单,购买电车一辆,价款13450元,后隋某支付13450元至淘宝平台。2019年5月29日,翁某通过某物流有限公司将该电动车发货、送货。2019年6月7日,该电动车被运送至隋某指定的地址,并通知隋某前往提货。当日,隋某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实物与图片不符、破损率太大为由,在淘宝网发起退货、退款申请。

在翁某经营的网店买家须知中,关于退货的约定如下:“考虑产品属于按照顾客需求私人定制的大件物品,物流程序繁琐,运输路途遥远,运费非常昂贵,所以我公司不接受任何理由的拒签、退货退款申请。所以您在购买前请慎重考虑,介意者请勿拍,如果拍下了表示认可和接受本约定”。

在隋某拒收其购买的电动车后,2019年6月24日,某物流公司向翁某及隋某发出货物存放费及货物催收通知单,要求翁某、隋某于收到该通知起24小时内交费,并提取货物。在收到物流公司上述通知后,翁某将该通知通过短信转发给隋某。但翁某、隋某均未交费、提货。2019年9月3日,翁某以要求隋某支付货款13450元为由诉至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买家须知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保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基于以上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翁某作为经营者,在买家须知中设定了“不接受任何理由的拒签、退货退款申请”,该买家须知的约定明显限制了被告隋某自主选择经营者或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为消费者隋某退货、退款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隋某网上完成购物订单后,接收货物前选择退货、退款,并由淘宝网完成退款手续,翁某对此亦是明知的;而且该电动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定做物,购买人仅需根据出卖人预先设定的电动车配置(商品套餐),由购买人自行选购,并经出卖人确认订单,电动车的规格、配置也并非由购买人提供、确定,并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指示生产,只是在出卖人提供的电动车基本规格的基础上,由购买人根据需要选配或增加某种配置。综上,在隋某拒收涉案货物后,翁某再基于买卖合同,要求隋某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丰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曹杰表示,消费者享有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权利,任何企图通过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而限制、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的经营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淘宝店家设置“无理由不接受退货、退款”的商家须知,系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其不能依据此约定拒绝消费者的退货、退款的申请。

消保法第二十四条赋予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时,享有针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并非所有的网络购物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消费者对定制商品不满意 退货退款后被商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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