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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指数理论

2024-06-02 1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安全生产指数概念及意义

  “指数”是一种无量纲的相对比较指标,由于具有直观易懂、科学准确、内涵丰富等特点,能够揭示和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将“指数分析法”应用于经济社会管理活动,已成为当今信息化时代的一个趋势。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科研课题“小康社会安全生产指数研究”的资助下,我们提出并完善了一套安全生产指数的理论和方法。“安全生产指数”是应用量纲归一化理论,依据于信息量理论和统计学的方法和原则,对安全生产的指标体系的创造性发展。安全生产指数能够反映地区综合性或行业的事故特征,通过安全生产指数可以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状况和水平利用“安全生产(事故)指数”进行表达,能够为综合评价企业、行业、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水平,这是对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同时,由于安全生产指数是一综合的无量纲指数[3],用这一理论可动态地反映安全生产持续改善水平,对地区、行业进行综合的横向比较分析,有利于管理部门进行科学评价(排行榜)、有利于管理部门制定合理政策和科学激励。

  二、安全生产设计的设计思路及原则

  1.设计思路

  对比以往我国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指数”不仅要能在横向上对各行业、企业、地区进行综合比较,还需要能够在纵向上反映地区或企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水平。这就要求指数是一种无量纲的相对数,并且具有动态性,也即指数必须是在时间上连续关联,且基于选用的“基元指标”更具有相对数的特点。

  基元指标的选取应遵循设计原则中的相关原则、有效原则及简约原则。基元指标可以是某一具代表性的综合性指标或特性指标(如亿元产值事故率、损失率;千人死亡率、伤亡率、重伤率;大民航、道路、铁路、航运的亿客公里死亡率;百万工时伤害频率;亿时死亡率等)。

  基于这种设计要求,作为对以往安全生产指标的改进指标,这种指数应更具直观性,,它是一个具有科学性、动态性、灵活性的指标。同时为了满足使得企业(行业)间、地区间的可比,它需要具有无量纲性、相对性的特点。安全生产(事故)指数的设计应从纵向和横向来分别描述。纵向安全生产(事故)指数用来反应安全生产的改善变化水平;横向比较指数反映企业、地区、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状况相对水平。

  2.设计思路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指数结合原有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对其进行分析综合并建立新的体系,在指数及体系的设计和指标的选取上应遵循几项基本原则:

  目的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指数旨在改进我国历年的安全指标纷繁杂乱的现状,科学动态地反映我国安全生产持续发展状况,指数及体系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

  科学性原则:指数的设计及体系的拟定、指标的取舍、公式的推导等都要有科学的依据。只有坚持科学性的原则,获取的信息才具有可靠性和客观性,才具有可信性。

  相关原则:形成指数的各项数据和各指标之间应具有相关性和价值取向一致性,这是指数分析的基本前提。具体指标的选取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选定的指标基础上得到一个无量纲、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安全生产指数。

  有效原则:即所选择的指标能有效反映研究对象的基本状况。

  简约原则:为保证指数的评价和预测具有较高的准确率,应将具有重复含义的指标排除在指数的基本框架之外。

  综合性原则:指数及体系的设计不仅要有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在某一阶段取得的进展,更重要的是要有动态性,能反映出其持续发展的状况规律,静态与动态综合,才能更为客观和全面。

  可操作性原则:指数的设计要求概念明确、定义清楚,能方便地采集数据与收集情况,要考虑现行科技水平,并且有利于改进。而且,指数的内容不应太繁太细,过于庞杂和冗长,否则将会违背设计初衷和意义。

  时效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指数及体系不仅要反映一定时期安全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而且还要能跟踪其变化情况,以便找出规律,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防患于未然。此外,指数设计应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不断调整,否则,可能会因不合时宜而导致决策失误或非优。

  政令性原则:指数及体系的设计要体现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便通过评比,鞭策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部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直观性原则:指数的设计要能直观地显示安全生产发展的状况,有效地协助政府部门,以保证重点和集中力量控制住那些在工作进展中落后的企业地区。

  可比性原则:指数体系中同一层次的指标,应该满足可比性的原则,即具有相同的计量范围、计算口径和计量方法。这样使得指标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查明安全薄弱环节(行业、企业、地区)。

  上述设计原则中,目的性原则决定了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符合科学性原则。可操作性以及时效性原则决定了指标体系设计应遵循政令性和突出性原则,此外,可操作性原则还决定了指标体系必须满足可比性原则。

  三、安全生产指数的数学模型

  “安全生产指数”以事故指标(预防指标、发生指标或事故当量)作为分析对象或指数基元,根据分析评价的需要进行指数测算,从而对安全生产的规律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安全生产指数”的数学模式(定义)有三个:

  1.Y-指数(同比指数)

  Y-指数是纵向比较指数,能反映本企业、本地区自身安全生产(事故)状况的(持续)改善水平。其数学模型是:

  Ky=(R1/ R0 ) ×100                                     (4-1)

  式中:R是行业安全生产特性指标或综合指标;R1是当年指标、R0-参考(比较)指标(前一年指标、基年指标或者近n年平均(滑动)指标)。

  2.X-指数(综合指数)

  X-指数是横向比较指数,反映企业、地区、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状况相对水平。可以对企业、地区或国家间进行横向综合比较。

  综合指数的第一种计算模型是企业、地区或国家间的两两比较模型:

  Kx=R1/ R0×(W0/W1)×100                               (4-2)

  式中:R1是被比较企业、地区或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指标;R0是比较企业、地区或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指标;W1是被比较企业的行业危险性权重系数;W0是比较企业的行业危险性权重系数。

  综合指数的第二种模型是n行业、地区或国家之间的综合比较,其数学模型是:

  Kx=[ R0×W0 ] / [ ∑WiRi / n ]×100                           (4-3)

  式中:Wi-是第i个地区的危险性权重系数;其余同上。

  四、事故当量指数的设计

  1.事故当量及事故当量指数

  事故当量:是事故后果-死亡、伤残、职业病和经济损失四个特征的综合反映,用于综合衡量单起事故或一个企业、一个地区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即用事故当量的概念将四不同的事故特征统一起来。

  事故当量指标:相对人员、产量、GDP等社会经济和生产规模背景因素,度量事故当量的指标,如10万人事故当量fP,亿元GDP事故当量fG等。

  事故当量综合指数K:事故当量指标的综合函数,基本定义是:

  

  式中:f-死亡率指标;b-受伤率指标;r-职业病发生病率指标;l-损失率指标;P-人员指标;G-GDP指标;Di-指标修正系数,可根据经济水平(人均GDP)、行业结构(从业人员结构比例或产业经济比例)、劳动生产率或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率等确定;Xi-考核或评价依据的第i项事故指标;指/Xi综合-考核或评价依据的第i项区域或行业平均(背景)事故指标;n-参与测量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指标数。

  2.事故标准当量的确定

  事故标准当量:定义为事故导致的人年时间损失或价值损失。

  (人年时间损失按周5天工作制换算,即一人年工日损失等于250人日;人年价值损失按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得到如下转换标准:

  死亡人员当量:一人相当于20个事故当量(即20人年或5000工日损失);

  伤残人员当量:按伤残等级的总损失工日数(根据国际常用规范,不同伤残等级的损失工日数按表2-1标准计算),以250工日为一标准当量;

  职业病当量:与伤残人员的当量换算相仿,根据职业病等级的标准损失工日数换算;

  经济损失当量:按平均劳动生产率标准换算,即地区平均劳动生产率价值为一当量。

  事故当量指数还可扩展为事故当量同比指数、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用于企业、地区事故发生状况的纵向或横向分析评价。

表4-1损失工作日数计算值

  级  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损失工作日数

  4500

  36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300

  100

  3.Di修正系数的确定

  由于地区间生产发展水平、行业结构和安全文化基础的差异性,导致地区间的安全生产客观基础和条件的不同,因此,在评价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或对地区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事故指标,应考虑这种差异性,由此,在测算事故当量综合指标时应对其指标进行必要的修正,即设计Di指标修正系数。Di的设计应该根据指标的客观影响因素来进行,如:

  各类事故总指标根据地区人均GDP水平设计;

  工矿事故指标根据地区的行业结构进行,即用地区高危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比例或高危行业的GDP比例结构。

  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根据等级公路的比例水平设计。

  由于全面收集基础数据的困难和客观的动态性,要精确、全面地确定Di是困难的。根据目前能够收集到的数据,课题根据不同地区(省市)的人均GDP水平和行业GDP的结构,按正式,测定了D人均GDP和D行业GDP比例两种修正系数,分别用于修正各类事故10万人死亡率和各类事故亿元GDP死亡率及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

  D=D地区∶D全国                                             (4-5)

  五、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应用

  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应用可体现在如下方面:

  评估单起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综合分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如1997年北京东方红化工厂的火灾爆炸事故,具有人员伤亡较小、经济损失较大的特点,而2000年洛阳东都商厦的火灾事故,则是伤亡较大、经济损失较的特点。如果没有事故当量的概念,这两起事故无法进行比较分析,应用了事故当量的理论和方法,就可进行程度比较分析。

  对企业一年或一段时期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综合问题评价。即将企业一年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其导致的死亡、伤残(重伤、轻伤)、职业病、经济损失的综合结果进行当量测评,从而可以对企业的事故综合危害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析。

  与企业的分析评价同样道理,应用事故当量指数可以对地区的事故综合状况作出科学、合理评价,从而对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排序,以进行科学的目标管理。

  由于目前对于一个地区(省市)的事故伤残人员数和事故经济损失还无法作出精确的统计,因此还做不到死亡、伤残、职业病和经济损失的“全当量”事故评价。

  下面的研究主要根据国家局调度中心确定的地区(省市)考核指标体系,应用事故当量综合指数的理论,依据目前能够统计的事故死亡率指标进行各地区(省市)的综合分析排序。

  六、事故综合当量指数应用实例

  事故综合当量指数的一种应用是对各省市地区的事故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排序。

  表4-2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调度中心统计的2002年各省市的事故统计数据。

表4-22003年各省市事故统计数据表

  省份

  总死亡人数

工矿死亡总人数

煤矿死亡总人数

百万吨媒死亡率

亿元GDP 死亡率

十万人死亡率

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北京

1821

184

58

5.78

0.54

12.73

4.23

6.30

天津

1261

88

0

0

0.58

12.46

4.97

10.90

河北

5456

476

184

2.97

0.83

8.06

9.56

8.19

山西

4322

685

524

1.37

2.00

13.06

19.37

19.30

内蒙

2484

357

154

1.29

1.33

10.39

15.17

15.12

辽宁

4389

745

237

4.18

0.74

10.39

14.77

12.30

吉林

2659

313

190

9.39

1.10

9.80

10.45

17.00

黑龙江

3070

439

233

2.95

0.73

8.01

8.78

10.08

上海

1863

452

0

0

0.32

11.41

15.44

8.00

江苏

7155

388

21

0.77

0.62

9.65

6.55

9.70

浙江

8255

967

26

38.95

1.00

17.68

27.40

11.46

安徽

4683

544

185

2.73

1.22

7.35

15.09

15.00

福建

4427

389

83

6.45

0.88

12.71

12.30

12.00

江西

3403

556

241

14.14

1.29

8.02

21.13

15.00

山东

9514

529

103

0.72

0.83

10.42

6.88

10.00

河南

6338

610

265

2.35

0.95

6.56

8.74

13.20

湖北

3470

711

158

21.51

0.65

5.77

14.65

10.00

湖南

4932

1111

603

15.52

1.05

7.41

28.05

9.45

广东

12247

886

95

17.65

0.97

15.51

11.99

9.45

广西

4227

554

32

8.60

1.61

8.72

21.29

14.00

海南

580

48

0

0

0.89

7.19

6.54

6.30

四川

5787

803

605

10.54

1.10

6.64

16.61

14.54

贵州

3309

1251

983

14.20

2.60

8.58

65.88

18.90

云南

4140

865

359

9.33

1.72

9.51

34.57

13.00

西藏

657

37

0

0

2.76

24.47

24.60

50.00

重庆

1916

818

456

22.3

0.90

6.13

40.71

14.00

陕西

2726

346

148

1.03

1.24

7.38

10.69

13.60

甘肃

2423

322

103

4.02

1.93

9.30

16.85

18.90

青海

839

77

10

3.17

2.28

15.78

18.35

20.00

宁夏

983

83

23

1.12

2.76

17.10

13.75

15.12

新疆

3105

374

148

4.69

1.80

16.22

15.39

23.00

  根据表4-2的数据,应用不同事故综合当量指数设计方案,可得到表4-3的分析排序结果。

  方案1:应用八项指标测量事故综合当量指数统计

  根据国家局调度中心确定的地区考核八项指标,即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媒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各类事故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应用(4-5)式进行统计分析得到表4-3的排序结果。本方案特点:强调了绝对指标的作用;各类事故的强调次数有较大差异,即:煤矿事故7次、工矿企业事故5次、道路交通事故4次。这里的事故强调次数起到了指标权重的作用;未考虑地区间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行业结构差异的影响。

  方案2:五指标体系权重修正二项测量事故综合当量指数统计

  应用国家局调度中心确定的地区考核指标中的后五项相对指标,即百万吨媒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各类事故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并在考虑了地区行业结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后,进行了如下权重修正,即:

  用行业GDP比例结构系数D行业GDP比例(=D全国中值/D地区值)修正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目的是对地区行业(高风险行业)GDP结构差异进行适当修正。权重

  用人均GDP水平比值系数D人均GDP(=k D地区值/D全国)修正各类事故亿元GDP死亡率。目的是对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进行适当修正。其中k为弹性压缩系数,确定依据是分析各国人均GDP水平的事故率规律。权重水平测定数据见表4-4。

  方案应用(4-6)式的统计排序结果见表4-3。本方案的特点:绝对指标未参与测算;各类事故的强调次数较方案一有所减小,即:煤矿事故4次、工矿企业事故3次、道路交通事故3次。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产值结构的差异的影响。

  方案3:六项指标事故综合当量指数统计

  方案1和方案2两种方案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事故类型数据重复计算严重,如煤矿事故;二是没有考虑火灾事故的相对数据。鉴于上述考虑,同时根据全面考量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客观要求,设计了如下六项指标进行综合当量分析。即各省的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媒死亡率和火灾十万人死亡率。

  应用(4-6)式计算出各省的六项指标的综合当量指数,并进行排序,见表4-3。本方案的特点:绝对指标未参与测算;各类事故的强调次数较方案一有所减小,即:煤矿事故4次、工矿企业事故3次、道路交通事故3次、火灾事故3次;综合考虑了道路、工矿企业、煤矿、火灾事故状况。

  方案4:各省市同比排序

  根据各省2003年与2002年的五项指标: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火灾十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按照安全生产指数理论的式4-5,测算了上述五项指标的综合同比指数,得到表3中的统计数据和排序结果,见表4-3。

  本方案特点:五项指标反映了职业工伤事故(煤矿、非煤、各类工业企业等)、道路交通、火灾三类事故,同时相对人员、GDP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评或反映的是各省市的持续改进的综合状况,而不是横向综合的状况。

表4-3我国2003年各省市事故综合当量指数方案排序

省份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排序

八项综合当量指数

五项综合当量指数(修整两项)

排序

2003年六项综合当量指数

排序

Y指数综合当量指数

排序

浙江

1

228.90

297.93

1

298.33

1

110.09

5

贵州

2

216.26

231.22

3

230.95

2

98.705

18

重庆

3

169.05

211.72

4

199.36

4

110.95

4

广东

4

151.05

163.08

6

168.81

5

101.56

12

湖南

5

150.84

157.41

7

154.96

7

111.52

3

西藏

6

139.28

256.52

2

229.24

3

139.35

1

云南

7

138.11

148.39

9

163.04

6

108.48

7

湖北

8

130.72

169.95

5

147.86

10

101.44

13

江西

9

127.15

154.33

8

152.25

8

105.83

8

四川

10

126.23

124.53

14

124.66

14

89.94

24

山西

11

115.83

114.52

15

121.16

15

101.62

11

新疆

12

111.01

135.80

10

148.98

9

99.09

16

广西

13

109.38

130.11

11

134.37

13

98.82

17

吉林

14

98.09

125.95

12

134.86

12

83.05

30

青海

15

96.56

124.73

13

147.55

11

87.82

25

甘肃

16

94.59

109.19

16

117.14

17

97.52

22

辽宁

17

89.81

92.03

19

103.78

19

84.83

29

宁夏

18

88.90

97.55

18

114.85

18

78.83

31

福建

19

88.46

104.23

17

117.88

16

116.28

2

安徽

20

85.03

87.36

20

89.75

20

98.697

19

河南

21

79.15

65.91

24

74.56

27

86.59

26

内蒙

22

77.25

85.75

21

89.45

21

86.54

27

山东

23

73.26

64.10

25

69.38

30

100.86

14

河北

24

70.68

64.09

26

70.82

29

85.96

28

黑龙江

25

66.64

64.03

27

89.11

22

104.10

9

陕西

26

66.19

68.36

23

76.70

25

94.25

23

北京

27

60.08

74.65

22

88.87

23

103.36

10

江苏

28

60.00

53.19

30

72.94

28

98.58

20

上海

29

52.38

63.64

28

77.35

24

109.86

6

天津

30

42.88

62.96

29

76.11

26

97.64

21

海南

31

33.76

52.76

31

51.23

31

99.83

15

   

表4-4D行业GDP比例和D人均GDP权重各方案的修正系数

省份

工业与建筑业产值与占比例

D行业GDP比例

2002年人均GDP

与平均值其的比例

D人均GDP

北京

0.6150

0.6460

27746

3.5135

1.1834

天津

0.3826

1.0384

22068

2.7945

1.0013

河北

0.4993

0.7958

9070

1.1485

0.5845

山西

0.3506

1.1332

6098

0.7722

0.4892

内蒙古

0.4233

0.9385

7233

0.9159

0.5256

辽宁

0.4227

0.9399

13000

1.6462

0.7106

吉林

0.3669

1.0828

11059.8

1.4005

0.6484

黑龙江

0.5609

0.7084

10235

1.2961

0.6219

上海

0.4742

0.8379

41300

5.2298

1.6180

江苏

0.5215

0.7619

14397

1.8231

0.7554

浙江

0.5117

0.7764

16570

2.0983

0.8250

安徽

0.4349

0.9135

10251

1.2981

0.6224

福建

0.4613

0.8612

13510

1.7108

0.7269

江西

0.3829

1.0377

5828

0.7380

0.4806

山东

0.3616

1.0988

11643

1.4744

0.6671

河南

0.4792

0.8291

5924

0.7502

0.4837

湖北

0.2742

1.4488

7813

0.9894

0.5442

湖南

0.4002

0.9928

6565

0.8313

0.5042

广东

0.4706

0.8442

14999

1.8993

0.7747

广西

0.3488

1.1391

5062

0.6410

0.4560

海南

0.2382

1.6681

6353

0.8045

0.4974

四川

0.3812

1.0423

5638

0.7139

0.4745

贵州

0.3441

1.1546

3106

0.3933

0.3933

云南

0.4283

0.9275

5178

0.6557

0.4597

西藏

0.1797

2.2111

6000

0.7598

0.4861

重庆

0.4193

0.9476

6364

0.8059

0.4978

陕西

0.4081

0.9736

5523

0.6994

0.4708

甘肃

0.4143

0.9590

4493

0.5690

0.4378

青海

0.4480

0.8869

6424

0.8135

0.4997

宁夏

0.6024

0.6595

5861

0.7422

0.4816

新疆

0.4002

0.9928

8365

1.0593

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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