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白银市拆迁办规划拆迁小区 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2024-07-09 16: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切实实施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8〕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现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棚户区改造是我区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有效载体,是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把城市规划区及城郊区集中连片、结构简易、平房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居住区域,也包括城中村、城郊村的农民住宅列入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逐步实施”的方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参与的方式,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旧城开发改造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加快城市化进程相结合、与全面提升城市品味相结合,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征迁。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征收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征迁,及时安置补偿,让征迁户得到实惠,共享城市建设发展的成果。

——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重点工作,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征收、企业代建、定点安置模式。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

——政企联动,上下结合。区上统一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征收政策,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内的房屋征收和代建安置房购买、分配等工作;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安置房手续办理和建设。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组织实施好安置房周边的道路、供水、污水等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三、目标任务

2021年,计划新增棚户区改造9个片区,涉及拆迁户数1348户,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拆迁安置工作,新增9个拆迁片区分别为:

——平川区响泉市场灰管线以北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开发路,西至电力路,南至灰管线,北至乐雅路。涉及拆迁房屋168套,拆迁面积1.66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1.41万平方米,非住宅0.25万平方米。

——平川区响泉市场灰管线以南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广场路;南至双拥路;西至电力路;北至电厂灰管线。涉及拆迁房屋232套(125套为2021年拆迁安置任务,107套用于完成2015年该片区拆迁安置任务),拆迁面积约2.6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2.2万平方米,非住宅0.4万平方米。

——平川区兴平北路西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兴平北路,西至杨柳小区,南至长征西路,北至向阳路。涉及拆迁房屋80套,拆迁面积1.15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0.96万平方米,非住宅0.19万平方米。

——平川区黄峤路西片区征收范围:东至黄桥路,南至S308省道,西至桃花源高压绿廊,北至晶虹丽苑。涉及拆迁房屋200套,拆迁面积3.35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2.8万平方米,非住宅0.55万平方米。

——平川区政府家属院、磁窑煤矿家属院片区征收范围:东至文化巷,西至武装部、文广局后墙,南至育才东巷,北至向阳北路。涉及拆迁房屋420套,拆迁面积3.58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3.1万平方米,非住宅0.48万平方米。

——平川区二处市场片区征收范围:东至丝路商联住宅小区,南至长征西路,西至向阳社区,北至向阳路。涉及拆迁房屋170套,拆迁面积1.54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1.34万平方米,非住宅0.2万平方米。

——平川区平唐路东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地质路,南至平川区第四中学,西至白宝铁路,北至平塘路。涉及拆迁房屋52套,拆迁面积0.46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0.4万平方米,非住宅0.06万平方米。

——平川区长征西路北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学府雅园商住楼,西至华尔街,南至杨柳小区,北至向阳路。涉及拆迁房屋72套,拆迁面积9000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8700方米,非住宅300平方米。

——雅居乐以西片区征收范围:东至雅居乐住宅小区;南至凯宾路;西至忠恒南路;北至乐雅路。拆迁片区涉及拆迁户共计约61套,拆迁面积约8208.59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4890.37平方米,非住宅3550.58平方米。

房地产企业实施的旧城开发改造,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任务另行计算。

四、运作方式

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求平衡模式运作。

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包片自求平衡方式。按照区上制订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采取货币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由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征迁和安置工作,实现项目收益平衡并享受国家棚改优惠政策。

五、政策措施

(一)安置补偿。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以产权置换为主。

1.实物安置。

(1)实物置换安置按征收的住宅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征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十平米以内按区政府制定的片区新建安置房指导价补缴差价,超出部分再以置换房屋市场价补缴差价;征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政府确定的新建安置房指导价退还差价。

(2)实物安置时,先由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征迁居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据提供的各类有效证件按区位、建筑结构、成新等进行价值评估和等级评定。

征迁房屋经认定为住宅房屋主房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以1:1进行置换,住宅房屋之外的附属用房、院落硬化、围墙、大门、水窖等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按区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3)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置换补偿。

(4)过渡期安置及拆迁奖励:对进行实物安置的改造户,给予搬家补助和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指原房屋签订协议拆除之日至安置住房交钥匙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200元(现房安置按6个月支付过渡安置费,期房安置按24个月支付过渡安置费),因安置房建设影响住户未按时回迁安置的,由实施企业负责超期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每户2000元。征迁居民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除的,按所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除主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土地、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及5%奖励,均可按区政府制定片区新建安置房政府指导价兑换安置房面积。

2.货币补偿。

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奖励,补偿费用依据评估后确定。

(1)征迁评估: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产权手续、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价值,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性质和供地方式,按照区政府公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计算。

(2)征迁补偿:被征收主房部分,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片区新建安置房指导价进行货币化补偿,剩余地上附着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支付被征迁居民的货币补偿费。

出租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给予补偿,租赁双方有争议,由征迁人提出补偿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迁。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迁人提出补偿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征迁公告发出后,被征迁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出租的房屋实物安置与货币化补偿均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

(3)沿街商铺具有商业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 1:1的比例置换新建商铺。

对沿街门面房的补偿。沿街门面房是指城市主干道两旁不具备商铺认定条件但实际用于经营性的房屋。以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计算或以主房面积1:1置换安置房面积;要求置换商铺的,按照1:0.7的比例予以置换。沿街商铺和门面房不予支付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

(4)过渡期安置及拆迁奖励:对于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居民给予18个月过渡期安置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其自行安置。另外给予搬家补助费每户2000元。被征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除的,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拒不配合、漫天要价、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安置房建设的,在报请相关部门保护性拆除后,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

(二)安置房建设。

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企业自求平衡项目,安置房选择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较好、物业管理到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内,委托开发企业代建或在现有商品房中自行安置。拆迁后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照成本价回购安置。

1.安置点选择。根据平川区总体规划和实施企业新建选址,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形式。在具体安置过程中,各棚改片区的拆迁安置对象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实施企业建设的住宅范围内自愿选择安置点、安置房。 

2.建设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以利于打造优良的宜居环境。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以建设90平方米左右的中等套型为主,但考虑到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代级等实际情况,安置住房面积可适当增大。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绿色建筑要求,做好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指标全面达标。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市场、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

3.建设要求。承担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安置房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建设安置房与小区内商品房要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等配套、一并验收、统一管理。

(三)资金筹措。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针对棚户区改造的低息长期专项贷款。依据《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代建安置房所需的资金费用,政府先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争取国家发行的政府专项债券,申请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征迁户的现金补偿和征迁户的安置房建设。区上确定由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与相关银行、参与棚改相关企业签订相关必要的合同、协议。建立“融资—建设—经营—偿贷”一体化运作模式,进一步理顺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资产资源,强化土地储备出让,增强融资能力。对向银行所申请到的贷款,政府采取出让土地的方式进行还贷,依据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和相关政策。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和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委托代建的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在安置房建成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资金;拆迁后腾退土地由区政府统一规划使用的,拆迁任务数对应的安置房建设,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在安置房建成通过验收后,以评估成本价回购。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标准和政策规定,按照承担安置房建设任务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补助。

(四)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列为政府实施的重点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加快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2.国土部门优先对规划改造区、规划安置区内的土地进行报批,优先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

3.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川区、会宁县、景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市政发〔2019〕50号),对商品房中建设的城市棚户区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气象检测费、地震评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3〕65号)等文件精神,对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给予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5.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8〕123号)文件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市县留存部分,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返还建筑面积和配套公共服务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核算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本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川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征收、建设安置、资金筹措及管理运行等三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具体事宜由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另行安排,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以此推动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健全工作机制。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造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区住建局负责拟定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会同发改局做好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牵头组织实施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资金计划下达和申请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由政府投资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及时下达改造补助资金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土地权属调查、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等,制定改造项目供地计划并做好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争取、业务办理、资金分配管理、运营监管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设立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在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搞违规住房,坚决制止工作人员在征迁、安置住房时借工作之名私自开口子、私自乱承诺做违纪违规的事。区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同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些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的意识。纪委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违反程序、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坚决查处。根据各组承担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项目进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考量;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拆迁进展滞后、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现就我区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回购、资金运行管理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平川区棚户区改造采取先拆迁后安置,按照就近定点安置的原则,由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小区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是棚户区改造偿还贷款的重要资金来源,土地腾空纳入政府储备后,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偿还棚户区贷款、招商引资和基本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一、房屋征收

(一)征收主体。

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平川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负责房屋和土地征收决定、公告等的拟定和发布,联系、协调评估单位,征收协议的签订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补偿安置。

1.为了解决征收户的住房问题,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以房屋产权置换(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

实物安置按征收的住宅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十平米以内按区政府制定的片区新建安置房指导价补缴差价,超出部分再以置换房屋市场价补缴差价;征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征迁的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退还差价。

征迁房屋经认定为住宅房屋主房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以1:1进行置换。住宅房屋之外的附属用房、院落硬化、围墙、大门、水窖等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所占之外的用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过渡期安置及拆迁奖励:对进行实物安置的改造户,给予搬家补助和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指原房屋签订协议并完成拆除之日至安置住房交钥匙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200元(现房安置按6个月支付过渡安置费,期房安置按24个月支付过渡安置费),因安置房建设影响住户未按时回迁安置的,由实施企业负责超期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每户2000元。对自行过渡确实有困难的,由征收人负责临时安置,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迁居民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除的,按所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除主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土地、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及5%奖励,均可按区政府制定片区新建安置房政府指导价置换安置房面积。

2.对已经有住房不需要住房安置补偿的征收户,根据个人申请和房产证明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

(1)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费和奖励。

(2)征收人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主房部分按照区政府制定片区新建安置房政府指导价给予补偿,除主房外部分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居民一次性货币补偿。出租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给予补偿,租赁双方有争议,由征收人提出补偿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提出补偿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

(3)沿街商铺具有商业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 1:1的比例置换新建商铺。

对沿街门面房的补偿。沿街门面房是指城市主干道两旁不具备商铺认定条件但实际用于经营性的房屋。以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计算或以主房面积1:1置换安置房面积;要求置换商铺的,按照1:0.7的比例予以置换。沿街商铺和门面房不予支付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

(4)过渡期安置及拆迁奖励:对于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居民给予18个月过渡期安置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其自行安置。另外给予搬家补助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除的,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拒不配合、漫天要价、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安置房建设的,在报请相关部门保护性拆除后,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

3.三种情形不予补偿。

(1)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决定的房屋;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房屋;

(3)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三)征收评估。

1.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2020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一家。具体办法是选举一定数量的征收户代表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表决或随机选定及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3.评估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产权手续、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价值,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性质和供地方式,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计算。

4.评估报告应明确房屋等级、房屋间数(区分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空地面积和基准地价以及构筑物和附着物价值等,拟置换安置的房屋面积以评估报告为准,房屋计算差价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

安置点选择,安置房代建回购、分配等工作根据《平川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一)安置点选择。

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安置点,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确定。

(二)安置房回购。

1.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择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较好、物业管理到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内,安置房建设采取开发企业代建、企业自求平衡、政府统一回购、产权置换、就近异地安置的模式进行。

2.区住建局负责拟定平川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协议、回购协议,提交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后与开发企业签订。

3.政府从已竣工或即将竣工的商品房开发小区中统一回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所回购的安置房必须是水、暖、电、气、绿化、基础设施等配套要齐全。

4.代建安置房价格以代建开发企业的综合实际成本加5%的利润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回购安置房价格采取政府向开发商询价、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报价、评定等方式确定。

5.购置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建设90平方米左右的中等套型为主,但考虑到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代级等实际情况,安置住房面积可适当增大。

6.代建、回购协议中应明确的内容是开发企业配合政府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资料、楼房所处具体楼号、楼层,回购房房价,回购房套数,交房时限、物业管理等事宜。

7.开发企业除享受政府团购价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棚户区改造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8.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相关政策补贴在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时就应明确,并按期兑付安置房资金。补助资金到位后,政府将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

(三)安置房分配。

1.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开发企业不能与安置户多签协议,若出现违规操作,则协议作废。

2.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后选择产权置换的,在拟安置小区内选定安置房,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3.拆迁实行阳光操作,征收现场设置公示板,拆完一户,公示一户。征收现场的公示由牵头单位负责;住户签订协议、完成拆迁的时间,由各片区牵头单位及时向住建局反馈,住建局汇总报区上主要领导。

4.住建局组织实施安置房的选择分配工作和选房情况的及时公示。 

三、资金筹措及运行管理

我区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及管理运行工作,根据《平川区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资金筹措及管理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落实。

(一)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针对棚户区改造的低息长期专项贷款。依据《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代建安置房所需的资金费用,政府先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争取国家发行的政府专项债券,申请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征迁户的现金补偿和征迁户的安置房建设。区上确定由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与相关银行、参与棚改相关企业签订相关必要的合同、协议。建立“融资—建设—经营—偿贷”一体化运作模式,进一步理顺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资产资源,强化土地储备出让,增强融资能力。对向银行所申请到的贷款,政府采取出让土地的方式进行还贷,依据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2.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和相关政策。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和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委托代建的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在安置房建成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资金;拆迁后腾退土地由区政府统一规划使用的,拆迁任务数对应的安置房建设,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在安置房建成通过验收后,以评估成本价回购。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标准和政策规定,按照承担安置房建设任务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的补助。

(二)资金运行管理。

1.项目资金运行实行“统一贷款、专户管理、分类申请、按需拨付”的原则。

2.甘肃润川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银行申请统一贷款,或争取国家发行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区住建局申请平川区棚户区改造财政专户。

3.区财政局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4.各片区牵头单位对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所需资金和采取房屋置换安置所需的过渡费、搬家费和奖励等相关费用,按照征收进度及签订的合同,各征收片区拟定资金拨付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由补偿资金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同意后,及时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账户。  

5.安置房代建费用依代建协议约定予以支付。安置房回购费用在安置户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后支付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房产手续办理齐全并入住后支付剩余10%。因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需向被征收户货币补偿的,在安置房交钥匙时,由住建局会同征收牵头单位据实结算。

6.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回购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以及与安置住房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开发企业职责

(一)签订实施主体协议、回购协议的开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完善,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检查验收以及审计等工作。

(二)优先安排安置房的建设,确保按期交付使用。逾期未建成的,临时安置费由开发企业承担。

(三)棚户区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建设,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抓好安全生产、确保各项工程技术达标。

(五)安置房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在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做好项目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和修缮工作。

(六)开发企业按照和政府签订的代建、回购协议与住户签订安置合同。 

(七)安置房与商品房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等配套、一并验收,统一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开发企业组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做好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水电暖及基础设施等的维护工作。

(八)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税费减免的,由开发企业按以下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办理。一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川区、会宁县、景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市政发〔2019〕50号),对商品房中建设的城市棚户区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气象检测费、地震评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3〕65号)等文件精神,对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给予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