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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2024-07-01 14: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告白先勇诉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陈萌、李国泉、余震源】

【案情摘要】

原告白先勇系小说《谪仙记》的作者。1989年,经原告许可,原上海电影制片厂将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并于同年上映。2013年,被告艺响公司筹划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为此取得了制片方被告上影集团的授权、但未能获得原作品作者即原告的许可。在此情况下,被告艺响公司、君正公司进行改编活动并演出6场。原告诉称,上述三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谪仙记》作品的改编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5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艺响公司、君正公司未经原作品作者即原告的许可,将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并进行演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对其小说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上影集团许可艺响公司、君正公司改编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的行为,系对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艺响公司、君正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的法律问题。电影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在权利行使方面有其特殊性,其中存在原作品作者和演绎者所享有的双重权利。电影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被使用时,只能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制片者去行使权利。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判决明确:对于虽取得制片者许可,但未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的改编及演出行为,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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