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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2024-07-17 18: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 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 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 4 —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 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 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 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 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 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 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 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 5 —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 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 染物)。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 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 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 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 工作流程 6.1 摸清底数 — 6 —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 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 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 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 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 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 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 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 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 情况,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 指南开展工作。 — 7 —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 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 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 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 闭或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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