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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在按摩店接受499元服务后被拘留5天,表示不服2次起诉

2024-06-25 1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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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曹某在按摩店接受499元服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处以5日拘留,曹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称自己只是普通按摩,并不是钱色交易,请求撤销处罚,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后,曹某又两次向法院起诉。那么到底是何原因?才会导致曹某几次三番想要翻案。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3日,顺义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有人在方糖小区某房间进行非法活动,派出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并当场抓获技师张某和一名客人。

经过调查,技师张某供述曹某曾于2020年5月17日光顾过,警方随即传唤曹某到所接受询问并通知其家属,后于6月14日对曹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曹某拘留结束后,向市局提出复议但并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2020年5月17日没去过顺义方糖小区,且没有钱色交易,虽有微信转账记录,但系正常按摩。

为此曹某提出2点抗辩:

1.自己并没有嫖娼行为与嫖娼意思。因为一直有焦虑、失眠症状,2020年5月17日,乘坐地铁浏览APP时,界面跳出一张按摩优惠券,为了让自己身心舒缓一下,于是打电话给店家咨询按摩服务。店家推荐了基础按摩套餐并提供了按摩地址,在体验按摩套餐过程中,技师确有擦边球诱惑行为,但未到按摩套餐规定时间,自己就离开了,没有与技师发生不正常行为。

2.派出所民警欺骗自己获取口供。笔录系民警威逼利诱、趁人之危情况下所做,内容不属实,2020年6月13日,警察给自己打电话要求做核酸检测,自己按照指示到了指定地点,但被警察扣在派出所要求交代是否有嫖娼行为。因自己性格内向、社会阅历浅以及没吃饭,面对民警询问的高压状态,身体不堪忍受才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询问笔录。

据此,曹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顺义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此案是行政诉讼,因此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庭上公安机关需要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为此,顺义公安分局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0年6月13日20时39分至21时30分,在顺义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对曹某进行讯问并制作了笔录,曹某在笔录逐页签字摁手印确认,同时签署了亲笔供词,并有视频为证,警方未采取逼供诱供和刑讯手段。

2.顺义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3日22时57分至2020年6月13日23时30分对技师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指出微信昵称为“夜色很美”的人曾与其交易,经查询,该微信号关联人员为曹某。

3.办案人员事先准备好9组不同男性照片12张共108人,其中第5组第11号为曹某,分别编号后无规则排列在一张白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张某辨认出曹某就是与其发生交易的人。

4.张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昵称为“夜色很美”的人,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向她支付499元。

5.警方还对案外人何某、刘某进行了询问,二人承认多次与张某进行钱色交易,299元为正常按摩,499元为特殊服务。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说明曹某曾经与张某于5月17日有过交易行为,据此可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呢?

张某、曹某的笔录中均提出张某曾经用手帮助曹某做不可描述之事,但张某认为这不属于嫖娼,案件的争议来到了法律定性上。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不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包括用手实施不雅动作,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据此,可以认定曹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适用法律准确。

拘留5日处罚是否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于钱色交易行为,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只有情节较轻的,才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曹某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根据相关规定,情节较轻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交易的;2.初次钱色交易,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曹某是初次钱色交易,在处罚时认错态度较好,并表示悔改,据此公安对其处5日拘留,可以认为处罚恰当,虽然曹某事后反复告公安机关,但这并不影响其被处罚时的态度。

此外,公安机关还出示了受案、传唤、询问、告知、处罚等相关材料,证明其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安程序正当、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判决驳回曹某诉讼请求,并承担50元诉讼费,曹某上诉后再次被二审法院驳回。

笔者点评: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必有痕迹。与其事后纠缠不休,不如事前三思而行,只有慎慎行,才能无惧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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